上市公司监事会下设机构。上市公司应该设立专门的审计(稽核)部门 ,履行日常的审计和稽查职责, 监督公司规范运作。审计(稽核)部门由监事会主管并直接向监事会报告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对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内部审计;
(2 )在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异常或监事会对上市公司某一项或多项财务指标发生置疑时,对上市公司全部或部分财务报表、账册、 凭证进行专项审计、核查;
(3)在涉及依法需要监事会独立发表意见的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对外担保、重大购买与出售等事项时,根据监事会的要求,行使专项审计稽查职能, 对上市公司拟签署的有关交易合同以及相关资料进行核查;
(4)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监督检查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
(5)全面监督检查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分析评价经营绩效与经济责任;
(6)在不影响行使上述职责的前提下,经监事会许可, 审计(稽核)部门可以接受董事会或其他职能部门的委托, 对上市公司或其下属企业进行内部审计、稽查;
(7)行使其他审计、稽查职能。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根据需要设立监察、考评等职能工作小组,监事会设立职能工作小组的上市公司应该制定具体的工作细则明确其职能和权利义务范围。监察、考评职能工作小组为监事会非常设机构, 隶属于监事会管辖并直接对监事会负责。监察、考评工作小组履行对董事(含独立董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专项监察工作,负责对其工作情况、绩效、薪酬等进行综合评价等。 对董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察、考评结果经监事会通过后, 发表监事会独立意见,并将其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撤换、 薪酬与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监事会除了设立审计部门之外,可能设立职能小组进行具体的工作细则的监察工作,对企业的高层管理者的专项监察,包括对高层管理者的工作情况,绩效,薪酬的各个方面的综合的评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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