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减资的考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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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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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减资的考量主要是公司资本过多,导致资本过剩形成浪费,或者是公司严重亏损,公司资本已经不具备意义等。公司办理减资要遵循严格程序,通知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并召开股东大会表决。并且减资后的公司资本要满足最低要求。
公司减资的考量是什么?

一、公司减资的考量是什么?

公司减资,无论是否造成剩余资本少于法定标准的情况,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为了切实贯彻资本确定原则,确保交易安全,减资要从法律上严加控制。按照资本不变原则,原则上公司的资本是不允许减少的。考虑到一些具体情况我国法律允许减少资本,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从实际情况看,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司资本过多

原有公司资本过多,形式资本过剩,再保持资本不变,会导致资本在公司中的闲置和浪费,不利于发挥资本效能,另外也增加了分红的负担。

2、公司严重亏损

公司严重亏损,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殊过大,公司资本已失去应有的证明公司资信状况的法律意义,股东也因公司连年亏损得不到应有的回报。

二、办理公司减资手续需要什么材料?

1、公告45天以后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2、前期验资报告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新章程、新股东会决议、旧章程

5、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有法人股,需要法人股营业执照复印件

6、报纸原件以及复印件

7、减资前银行对账单

8、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三、公司减资的程序是怎样的?

1、形成股东会决议。该决议内容包括:

(1)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

(2)减资后的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安排;

(3)有关修改章程的事项;

(4)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

公司作出减资决议时,应注意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变更登记。

综上所述,公司设立的时候会登记注册资本,这在一定程度代表公司实力。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公司可以对注册资本增减,如果公司要减资,一般是考虑到公司注册资本过多,资金出现浪费闲置情况,应当更好的发挥资金的作用。或者公司连续亏损,也可以办减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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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你好,我朋友一时冲动违法了,现在正在法院审理阶段,家里人为他也是四处跑关系,请问可不可以提供一份减轻量刑的上诉状模板参考一下
[律师回复] 上诉人

上诉请求
1、撤销(2012)平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当中关于王军伟的刑事判决,改判为聚众斗殴罪,并依法对上诉人做出较轻的量刑判决。
2、贵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释法,据以界定该罪是聚众斗殴参加者全部转化还是直接致害者单独转化。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罪名错误。
上诉人承认自己犯罪,也当庭予以认罪,但不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罪,也不承认一审法院做出的故意伤害罪的有罪判决。上诉人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1、犯罪主观方面,上诉人主观上?有伤害被害人王留长身体的故意,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2月28日出具的平检刑诉[2012]15号起诉书中显示:经依法审查查明,2000年4月28日晚,在河南省3山县仓头乡军王村召开群众大会,王留安因害怕在会场和王留长发生殴斗,王留安在开会前让其次子王军伟到张店乡雷叭村找其女婿?国孩前往开会现场。根据检察机关查明的以上事实可见,王留安是因害怕在会场和被害人王留长发生殴斗才让被告人王军伟找?国孩,其主观上并不是为了伤害被害人王留长才让上诉人找?国孩。况且上诉人只是替其父亲王留安去找?国孩,传达其父亲王留安的意思,去找王留安并非上诉人自身真实意思的表示,故上诉人主观上?有伤害被害人王留长身体的故意。
2、犯罪客观方面,?有充分证据证明上诉人客观上有故意伤害被害人王留长身体的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上诉人只是因邻里纠纷与王国宾发生了打斗,仅仅是参与聚众斗殴,并?对被害人王留长进行了殴打,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上诉人认为在多人参与的一对一或分散进行的聚众斗殴案件中,各行为人始终针对各自固定的对象进行斗殴,各行为人只对自己进行斗殴的对象承担责任,也就说上诉人只对其斗殴对象王国宾承担责任。且上诉人主观上?有伤害被害人王留长身体的故意,客观上也?有故意伤害被害人王留长身体的行为,上诉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不应构成故意伤害罪,即使构成犯罪,也是构成聚众斗殴罪。
二、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上诉人存在的诸多可减轻处罚情节都δ予认定适用,或虽予以认定适用,但量刑减轻处罚的幅度过小。
1、本案系邻里ì盾纠纷引发的犯罪行为,且被害人对激化ì盾引发犯罪负有责任,依法应予减轻处罚,但一审法院δ予依法认定并作为减轻处罚的适用情节。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省高院量刑细则》)第四部分“关于十五种常见罪名的量刑”中第二项“故意伤害罪”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减少2 0%以下的刑罚量: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ì盾引发的;
(2)因被害人对引发犯罪有过错或者对ì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同时,《省高院量刑细则》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17条第(1)项规定,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 0%以下。
2、上诉人犯罪时δ满十八岁,系δ成年,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Σ害性小,且在本次犯罪中,系被其父王留安教唆犯罪,依法应适用从宽幅度的上限减轻处罚,但一审法院δ予从量刑从宽幅度的上限减轻处罚。
《省高院量刑细则》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1条第(4)项规定,已满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δ成年人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 0%;同时,该条第(5)项又规定,δ成年人犯一贯表现良好,无不良习惯的,或被教唆、利用、诱骗犯罪的,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上限。
3、上诉人当庭承认自己有罪,对被害人家属深表歉意,并表示愿意通过家属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积极赔偿,且上诉人系从犯,被教唆犯,依法应予减轻处罚,但一审法院δ予认定适用。
《省高院量刑细则》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16条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4、上诉人通过家属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减轻处罚,但一审法院减轻处罚的量刑幅度较小。
《省高院量刑细则》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19条第(1)项规定,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5、上诉人因积极赔偿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应予减轻处罚,但一审法院减轻处罚的量刑幅度较小。
《省高院量刑细则》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20条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 0%以下。
6、上诉人系自动投案,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予减轻处罚,但一审法院δ予认定适用。
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王军伟……开庭审理时又推翻自己的供述,不能认定为自首”,上诉人认为,庭审当中自己只是针对自己的行为性质进行的辩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根据《省高院量刑细则》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13条第(2)项的规定,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办案机关发觉,但尚δ接受调查谈话、讯问,或者δ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罪名错误,且量刑δ完全按照法律规定适用减轻处罚的情节,一审判决过重,应予改判。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面是一份减轻量刑的上诉状模板,你可以参考一下。
减刑考验期限是多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减刑考验期限是多久
减刑的考验期比减掉的刑期多出半年比较适当,因为半年是一个被大多数人所普遍比较接受的时间段,既不太长也不太短。比如,某人被减掉了一年刑期,则该次减刑的考验期限就为一年半;若减掉了两年刑期,则考验期限就为两年半。
减刑考验期未满但减刑间隔期已满,则第二次减刑继续,减刑考验期从第二次减刑开始计算。故当服刑人员在减刑考验期内又被减刑或假释的,则该次减刑考验期应当自动终止,减刑考验期根据又减刑期计算。另外,在减刑考验期长于服刑人员的余刑或减余刑的情况下,则应与假释一样由当地公安机关对仍处于考验期的服刑人员进行监管。
可撤销减刑的情形有哪些
(一)在减刑考验期限内,如果发现被减刑人在原判决前还有没被判决的罪,而且没被判决的罪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应当撤销减刑,对没有判决的罪作出判决,将未判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70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减刑被减掉的刑期仍需执行。
(二)在减刑考验期限内,被减刑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监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减刑,恢复执行被减掉的刑期。
(三)如果被减刑人在减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无论所犯的新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重罪还是轻罪,都要撤销减刑。如果是多次减刑的,在哪次减刑的考验期内又犯罪就撤销哪次的减刑,对其它的减刑不作追究。对新罪按照刑罚第71条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四)在减刑考验期内,若有证据证明被减刑人获得减刑是伪装积极,用欺诈手段得来的,则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减刑,恢复执行被减掉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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