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是夫妻公共财产
《民法典》第1062条中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那么,上述“(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指的是哪些财产呢?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一般来说,离婚之后财产的划分就属于个人财产范围,在复婚时未对财产做约定的,不算共同财产。
复婚仅是曾经是夫妻关系的人再次结婚,并不因结婚对象的不同,使婚前个人的财产在未经约定的情况下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1条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仍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复婚而影响婚前财产的归属。如果离婚期间一方所负的债务,应由该方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未予清偿的,在复婚后可追及离婚期间为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即个人债务,而非成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夫妻再离婚之后的财产划分就属于个人财产范围,在复婚时未对财产做约定的,不算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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