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几种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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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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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2、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建设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几种

一、建设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几种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鉴于没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挂靠、联营、内部承包等形式使用有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此做了禁止性的规定;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如何审查

1、对发包方应审查的内容

(1)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如,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

(2)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该项内容是发包方的义务,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就如实载明。

2、对承包方应审查的内容

(1)资质、资格情况:承包方是否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及相应资质,避免合同无效;

(2)施工能力:与资质也存在相关性,主要审查承包方是否超越资质签订合同,否则合同可能无效。另外承包方施工能力也关系到合同是否能够如期交付;

(3)社会信誉:主要考察企业的诚信和信誉;

(4)财务情况:关系到合同履行的效率,直接影响到发包方后期对业主的违约责任

合同条款的约定关系到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切身利益。严谨、规范、设计合理的合同不仅可以制约双方推进工程的进度,有效履行合同,还可以避免双方因瑕疵履行合同导致的不必要的损失。 所以在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避免出现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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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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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情形有几种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2、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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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筑设计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建筑施工领域实行严格的资质准入制度,《建筑法》规定了施工企业实行资质强制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就是生命,施工企业的施工能力是保证质量的前提,对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与审察,是施工建设的基础,无资质和超越资质的企业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但是,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不能作为无效合同处理。 2、挂靠  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的,通常说的“挂靠”。  由于国家基础建设的大规模上马,城镇化步伐的加快,投融资渠道不畅,建设工程高利润回报加之管理存在很多不足,“挂靠”这一特殊形式就随着建筑业空前繁荣的市场应时而生。  不具有法定资质的民营企业和实际投资人借用具有相应资质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况普遍存在,曾有意见认为将此种情况不应认定为无效,主要理由就是不利于民营企业的发展和不利于推动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司法解释最终否定了这种意见。  将此情形作无效规定,维护了法律的价值,规范了建筑业市场,使建设工程质量有了保障基础,也推动了建筑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当然,司法解释没有对哪种情形属“借用资质”予以明确,将此认定交给了法官。  实务中一般有这么几个标准: (1)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的; (2)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3)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均非承包人本单位人员。工程承包中存在三种情况之一或同时存在的,可以认定为挂靠,签订的施工合同属无效合同。上述是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有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何为“资质”?简单理解,就是说一个施工企业,在某个建筑领域的等级以及可以承揽工程的范围。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颁布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其中,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而每个序列下面又分为资质等级。“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就是说,没有取得任何序列的任何等级,“超越资质等级”,是指低资质的等级去承包高资质等级的工程,如二级专业承包单位去承接一级专业承包单位的工程,这就是超越资质等级。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
其实,这这种情形下,就是最典型的“挂靠”行为。杭州中院曾于2010年在就该行为予以了具体列举,包括: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另外,我们也可以从以下角度予以关注:

一,是否存在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的;

二,是否存在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三,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实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是不是本单位员工等角度。
当然,在实践中,要认定挂靠并不容易,一方面由于施工单位怕受到行政处罚而不愿意主动提出,另一方面,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也担心引火上身变成是自己的工作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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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关于该点,首先要明确招标的范畴。这需要我们重点关注《招标投标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里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参照周吉高律师的观点,实践中,存在两种典型但往往被忽视的情形:

一,将总包外工程直接发包,因未进行招投标导致发包合同无效;

二,总包部分范围收回直接发包。
另外,还要注意无效中标的情形,具体可参照《招标投标法》第50、5
2、5
3、5
4、5
5.、57条。
四、违法分包
认定分包行为的违法性,我们可以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予以参考: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给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建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五、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承包人首先要承接工程,这是前提;

二,承包人不履行合同;

三,转给他人,包括全部转,或者肢解以后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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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中几种合同无效的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2、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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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何为“资质”?简单理解,就是说一个施工企业,在某个建筑领域的等级以及可以承揽工程的范围。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颁布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其中,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而每个序列下面又分为资质等级。“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就是说,没有取得任何序列的任何等级,“超越资质等级”,是指低资质的等级去承包高资质等级的工程,如二级专业承包单位去承接一级专业承包单位的工程,这就是超越资质等级。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
其实,这这种情形下,就是最典型的“挂靠”行为。杭州中院曾于2010年在就该行为予以了具体列举,包括: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另外,我们也可以从以下角度予以关注:

一,是否存在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的;

二,是否存在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三,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实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是不是本单位员工等角度。
当然,在实践中,要认定挂靠并不容易,一方面由于施工单位怕受到行政处罚而不愿意主动提出,另一方面,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也担心引火上身变成是自己的工作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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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关于该点,首先要明确招标的范畴。这需要我们重点关注《招标投标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里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参照周吉高律师的观点,实践中,存在两种典型但往往被忽视的情形:

一,将总包外工程直接发包,因未进行招投标导致发包合同无效;

二,总包部分范围收回直接发包。
另外,还要注意无效中标的情形,具体可参照《招标投标法》第50、5
2、5
3、5
4、5
5.、57条。
四、违法分包
认定分包行为的违法性,我们可以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予以参考: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给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建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五、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承包人首先要承接工程,这是前提;

二,承包人不履行合同;

三,转给他人,包括全部转,或者肢解以后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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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叔他们建筑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变成无效的,但是他们都还不知道,所以想咨询一下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企业施工资质签订的合同。

(1)建筑企业按资质分类: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

(2)资质等级及承包范围:

①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工程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②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其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总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上下水、暖气、电气、电讯消防工程、打桩工程、装修工程等的专业工程发包的,须经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③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劳务分包无需经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人的同意。

2、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合同。

(1)实践中大量存在,为充实业绩,争取提高资质。司法解释欲放松,但建设部坚决否定。

(2)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合同有效。

行政后果:资质许可机关(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警告、责令改正、1-3万元罚款

3、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合同。

(1)形式:挂靠、变相作为内部承包、名义上的联营等,由法官认定。

(2)建设部124号令第15条: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但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3)建设单位的工程款直接进入项目管理机构财务的,亦视为挂靠行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4)法律后果:收缴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5)行政后果:资质许可机关(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警告、责令改正、1-3万元罚款

4、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

(1)《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上述条件做了进一步细化,必 须招标的施工项目为:

①以上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价在50万元以上的;

④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

(2)可不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

经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列项目可以不招标:

①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且施工单位未发生变化;

②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

③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且施工单位未发生变化;

④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5、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中标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50、5
2、5
3、5
4、5
5、57条规定了六种投标人禁止行为 (即:“串标”、“围标”):

(1)招投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它人合法权益的,影响中标结果的(第五十条)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它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影响中标结果的(第五十二条);

(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第五十三条)

(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第五十四条);

(5)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标价、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第五十五条);

(6)投标人在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招标
的项目的招标人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第五十七条)。

行政后果:资质许可机关(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警告、责令改正、1-3万元罚款

6、 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1) 转包:

① 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

② 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

③ 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

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非法转包,实质上是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其承包 的工程变更合同主体或虽不变更合同主体,但以包代管,不参加现场管理的行为。查处转包行为,在施工过程中主要核查以下5个方面:

①核查承包合同主体是否变更或实际变更;

②现场管理人员隶属关系,与申报质量监督时是否一致;

③管理人员到位情况;

④核查工程项目的原材料是否由承包人供应;

⑤工程施工的大型机具、设备、设施是否为总承包人所有或使用。

(2)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规定的四种情形:

① 总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相应资质的单位;

② 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它单位完成;

③ 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

④ 分包单位再分包。

(3)法律后果:

① 收缴已经取的非法所得;

② 建设单位有权与总包单位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行政后果:资质许可机关(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警告、责令改正、1-3万元罚款。

(4)劳务分包除外。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劳务分包人与总承包人、专业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既不是违法分包,也不是转包行为,是合法劳务分包行为。
你好律师,请问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有那些,我朋友最近去签订合同的时候对方说他现在和同属于无效合同
[律师回复] (一)合同主体不合格
建筑施工事关重大,施工人有无相应资质关系到当事人履约能力、施工质量等。没有资质、低于相应级别资质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施工合同由自然人与发包方所签订,由于自然人没有相应的资质,所以这类合同均应当认定为无效。
(二)违法招标、投标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在招标方面,这一点在案件审理中较易被疏忽,由于目前并非所有的建设工程都需要招标,《招投标法》第3条,在以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招投标法》第50条,第52条,第53条,第54,第55,第57条规定了六种无效的 情形。主要存在于招标过程中招投标人相互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若中标无效,则当事人由此签订的施工合同必然无效。
表现为:应当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招标人泄露标底的;投标人串通作弊、哄抬标价的,致使定标困难或者无法定标的;招标人与个别投标人恶意串通,内定投标人的;国家重点建设及大型建设工程公开招标的,其投标单位少于3家议标。
(三)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建设施工合同
《合同法》第272条,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第78条,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的肢解分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的承包单位的行为。建设工程可以分包,但是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从上述条文并结合实践来看,违法分包表现在:
1.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就将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将工程肢解分包给其他单位。也就是说施工总承包单位中标之后,建设单位凭借其权利在施工建设合同中将工程肢解,美其名曰为总包单位同意同意工程分包。实际上是变相肢解工程;
2.总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3.建设工程合同中又未约定,又未经总包单位认可,总包单位将其承建的部分工程交由符合资质的单位完成,也就是说,总包单位进行工程分包,哪怕分包单位是符合资质条件,也需经过总包单位认可或同意。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次分包。
5.总承包单位将其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分包给其他合资质单位。也就是说不论怎样分包,中标工程的结构主体部分必须由中标单位完成。
非法转包后,转包人并非退出原合同关系,其本质属性是,转包人不履行合同中全部的工程建设任务,而由转承包人完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任务,实际是构成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
实践中表现为:转包人通过名约所谓的内部承包来达到掩盖的非法转包行为。比如,转包人不在工地成立项目部,或者说成立项目部,也不派驻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或者说虽然派驻人员,但是人员并非中标单位内部的人员等
以上是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有的情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何为“资质”?简单理解,就是说一个施工企业,在某个建筑领域的等级以及可以承揽工程的范围。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颁布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其中,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而每个序列下面又分为资质等级。“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就是说,没有取得任何序列的任何等级,“超越资质等级”,是指低资质的等级去承包高资质等级的工程,如二级专业承包单位去承接一级专业承包单位的工程,这就是超越资质等级。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
其实,这这种情形下,就是最典型的“挂靠”行为。杭州中院曾于2010年在就该行为予以了具体列举,包括: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另外,我们也可以从以下角度予以关注:

一,是否存在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的;

二,是否存在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三,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实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是不是本单位员工等角度。
当然,在实践中,要认定挂靠并不容易,一方面由于施工单位怕受到行政处罚而不愿意主动提出,另一方面,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也担心引火上身变成是自己的工作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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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关于该点,首先要明确招标的范畴。这需要我们重点关注《招标投标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里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参照周吉高律师的观点,实践中,存在两种典型但往往被忽视的情形:

一,将总包外工程直接发包,因未进行招投标导致发包合同无效;

二,总包部分范围收回直接发包。
另外,还要注意无效中标的情形,具体可参照《招标投标法》第50、5
2、5
3、5
4、5
5.、57条。
四、违法分包
认定分包行为的违法性,我们可以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予以参考: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给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建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五、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承包人首先要承接工程,这是前提;

二,承包人不履行合同;

三,转给他人,包括全部转,或者肢解以后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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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无效情形有几种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2、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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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何为“资质”?简单理解,就是说一个施工企业,在某个建筑领域的等级以及可以承揽工程的范围。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颁布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其中,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而每个序列下面又分为资质等级。“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就是说,没有取得任何序列的任何等级,“超越资质等级”,是指低资质的等级去承包高资质等级的工程,如二级专业承包单位去承接一级专业承包单位的工程,这就是超越资质等级。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
其实,这这种情形下,就是最典型的“挂靠”行为。杭州中院曾于2010年在就该行为予以了具体列举,包括: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另外,我们也可以从以下角度予以关注:

一,是否存在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的;

二,是否存在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三,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实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是不是本单位员工等角度。
当然,在实践中,要认定挂靠并不容易,一方面由于施工单位怕受到行政处罚而不愿意主动提出,另一方面,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也担心引火上身变成是自己的工作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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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关于该点,首先要明确招标的范畴。这需要我们重点关注《招标投标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里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参照周吉高律师的观点,实践中,存在两种典型但往往被忽视的情形:

一,将总包外工程直接发包,因未进行招投标导致发包合同无效;

二,总包部分范围收回直接发包。
另外,还要注意无效中标的情形,具体可参照《招标投标法》第50、5
2、5
3、5
4、5
5.、57条。
四、违法分包
认定分包行为的违法性,我们可以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予以参考: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给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建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五、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承包人首先要承接工程,这是前提;

二,承包人不履行合同;

三,转给他人,包括全部转,或者肢解以后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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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建筑公司经常承包一些外包项目为了避免签了无效合同,我想请问下您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无效情形包括哪些的?谢谢
[律师回复]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合同主体不具备资格根据规定,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承包方,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和建筑经营资格。只有依法核准拥有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资格的企业法人,才有权进行承包经营活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都属合同主体不符合要求的无效合同。
  
2、借用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根据《建筑法》的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也就是说,任何非法出借和借用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而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都属无效合同。
  
3、越级承包我国《建筑法》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在实践中,有的建筑企业超越资质等级、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等企业级别内容决定的范围承揽工程,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等问题。因此,法律明令规定,凡越级承包的建筑工程合同均属无效。
  
4、非法转包根据《合同法》第272条的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筑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分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分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凡以上述禁止形式进行非法转包的建筑工程合同,属无效合同。
  
5、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建筑工程的发包人在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应的法定程序,依法办理土地规划使用、建设规划许可等手续。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发包人在建设项目发包中,有些项目法定程序为招投标,但有的发包人擅自发包给关联企业,有的发包人形式上采用了招投标的方式,但采取暗箱操作或泄露标底或排斥竞标人。另外,工程发包后,有些承包人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就擅自开工。如存在以上违法事实,这样的建筑工程合同也往往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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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六种情形是什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2、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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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哪些情形下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如何处理该无效合同?
[律师回复]
一、哪些情形下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1)不具有经营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企业或个人;

2)未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批准的投资计划;

3)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

4)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5)建设工程总承包人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

6)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或转包。
2、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如其本身具备施工能力,工程已施工完毕且经验收合格的,一般不宜认定合同无效;(
3)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无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无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报建手续的“三无”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应确认无效;但在合同履行中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已不存在“三无”情形或在前已补办手续的,应确认合同有效。
4、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超规模建设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经批准可补办手续,且无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应确认合同有效。
5、对承包人超越建筑资质等级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如承包人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符的等级条件,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并验收合格的,可按有效合同处理,并以合同约定的建筑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但严重超越本企业建筑资质等级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对此应从来把握,建设部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指1995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该规定已被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规定取代)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所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进行工程承包活动,少数市场信誉好、素质较高的企业,经征得业主同意和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度超出该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揽工程。
6、承包人跨省区或跨市承揽建设工程但未办理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手续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责令承包人补办有关手续,并由有关行政部门按规定处理,而不应据此认定合同无效。
7、对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合同无效;对不是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人直接发包后,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已开始履行合同的,不宜以建设工程未实行公开招标为由,认定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8、建设工程合同中带资、垫资和垫款承包工程的条款应确认无效,对承包人已带资、垫资和垫款承建的工程,发包人应支付该款相应的利息外商投资建筑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我国境内带资承包工程,合同中的带资条款应认定有效。
9、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款结算没有约定或虽有约定,但发包人与承包人自行结算达成的结算协议有效。属国家投资建设的重大工程,并由国家对工程款结算依法进行管理的除外(需要进行国家审计监督)。
10、具备法人资格的承包人的内部分支机构,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对外具备一定的责任承揽能力,且在其营业执照的范围内对外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应视为承包人对其行为已授权,其签订的合同有效,并应以该承包人的建筑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无营业执照的建筑施工队以承包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无效。承包人的内部职能部门对外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一般情况下不能否定合同的效力。
二、如何处理无效的建筑工程合同对无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处理的总原则是:
1、尚未履行的判决不再履行;
2、正在履行的,应立即终止履行,并视具体情况按过错程度处理;
3、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完毕的,应当根据无效合同当事人的过错责任程度和工程造价构成情况进行处理;
4、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按照工程的实际造价返还无过错的承包方应得的工程款,并赔偿因此而发生的损失;
5、承发包双方互有过错的,按过错程度确定赔偿数额;
6、一方或双方故意违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对其非法所得予以收缴上交国库。应当注意的是按照以上方法处理无效建筑工程承包纠纷过程中,在某些情况下会发生赔偿损失与追缴非法所得交叉重叠的现象。要正确理解和把握法律法规的立法原意,使故意的一方既要赔偿无过错一方的实际损失,又要追缴不法利益,体现民事制裁性。无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并非不受法律保护,仅是当事人双方不能依据合同产生预期的结果。造成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的原因有缔约主体资格严重缺陷、合同内容违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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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是一家新成立的建筑公司,对这行还不是很了解,请问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情形具体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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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
  
1、建设工程合同是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的有名合同之一,要受合同法的约束,《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分包合同的签订情形属于《合同法》52条的无效情形之一的,荷包合同无效
  
2、《合同法》第272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和《建筑法》第28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都对分包做了严格的限定,如果是禁止分包情形下签订了分包合同,那么合同无效。
  
3、《建筑法》中对于施工单位的从业资格有着严格的限制,因此当签订分包合同建筑商不具备资质是,分包合同无效。
  
二、分包合同无效后的处理
  
1、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
  当事人双方均不得继续履行,可按照缔约过失原则处理。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按照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2、合同已开始履行,但尚未完工
  如已完成部分工程质量合格,发包方应该按照完成的比例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折价支付工程款。如已完成部分工程质量低劣,无法补救,已完成部分应拆除,承包方无权要求支付工程款。已完成部分质量不合格但经修复后可满足质量要求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已完成工程部分的工程款。
  
3、合同履行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根据《解释》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另外,还需注意的是,对于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和借用企业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在上文已经为您详细的介绍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情形有
1、属于《合同法》无效情形
2、没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3、禁止分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并对分包合同无效以后应当怎么处理进行了分析,按照合同的履行成果来处理。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有效建筑承包合同纠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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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1)不具有经营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企业或个人;

2)未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批准的投资计划;

3)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

4)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5)建设工程总承包人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

6)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或转包。
2、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如其本身具备施工能力,工程已施工完毕且经验收合格的,一般不宜认定合同无效;(
3)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无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无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报建手续的“三无”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应确认无效;但在合同履行中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已不存在“三无”情形或在前已补办手续的,应确认合同有效。
4、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超规模建设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经批准可补办手续,且无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应确认合同有效。
5、对承包人超越建筑资质等级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如承包人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符的等级条件,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并验收合格的,可按有效合同处理,并以合同约定的建筑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但严重超越本企业建筑资质等级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对此应从来把握,建设部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指1995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该规定已被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规定取代)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所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进行工程承包活动,少数市场信誉好、素质较高的企业,经征得业主同意和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度超出该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揽工程。
6、承包人跨省区或跨市承揽建设工程但未办理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手续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责令承包人补办有关手续,并由有关行政部门按规定处理,而不应据此认定合同无效。
7、对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合同无效;对不是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人直接发包后,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已开始履行合同的,不宜以建设工程未实行公开招标为由,认定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8、建设工程合同中带资、垫资和垫款承包工程的条款应确认无效,对承包人已带资、垫资和垫款承建的工程,发包人应支付该款相应的利息外商投资建筑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我国境内带资承包工程,合同中的带资条款应认定有效。
9、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款结算没有约定或虽有约定,但发包人与承包人自行结算达成的结算协议有效。属国家投资建设的重大工程,并由国家对工程款结算依法进行管理的除外(需要进行国家审计监督)。
10、具备法人资格的承包人的内部分支机构,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对外具备一定的责任承揽能力,且在其营业执照的范围内对外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应视为承包人对其行为已授权,其签订的合同有效,并应以该承包人的建筑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无营业执照的建筑施工队以承包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无效。承包人的内部职能部门对外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一般情况下不能否定合同的效力。
二、有效建筑承包合同纠纷的处理(一)有效合同处理的一般规定
1、有效合同处理中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
1)有利于建筑业市场健康发展的原则;(
2)依法保护合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3)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2、违反有效合同的责任构成要件、行为表现形式、责任承担方式和免责事由(
1)责任构成要件。违约行为和过错是构成违反有效合同责任的基本要件。(
2)行为表现形式。包括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等表现形式。(
3)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责任承担方式。(
4)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权利主张人自身的过错等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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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六种情形是什么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六种情形是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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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律师您好!我有一个朋友在一家建筑公司工作,现在签了一个合同是无效的,我想了解一下关于这个五种建筑工程合同的无效情形有哪些,谢谢。
[律师回复]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建筑施工领域实行严格的资质准入制度,《建筑法》规定了施工企业实行资质强制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就是生命,施工企业的施工能力是保证质量的前提,对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与审察,是施工建设的基础,无资质和超越资质的企业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但是,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不能作为无效合同处理。
  
(二)挂靠
  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的,通常说的“挂靠”。
  由于国家基础建设的大规模上马,城镇化步伐的加快,投融资渠道不畅,建设工程高利润回报加之管理存在很多不足,“挂靠”这一特殊形式就随着建筑业空前繁荣的市场应时而生。
  不具有法定资质的民营企业和实际投资人借用具有相应资质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况普遍存在,曾有意见认为将此种情况不应认定为无效,主要理由就是不利于民营企业的发展和不利于推动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司法解释最终否定了这种意见。
  将此情形作无效规定,维护了法律的价值,规范了建筑业市场,使建设工程质量有了保障基础,也推动了建筑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当然,司法解释没有对哪种情形属“借用资质”予以明确,将此认定交给了法官。
  实务中一般有这么几个标准:
  
1、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的;
  
2、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3、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均非承包人本单位人员。工程承包中存在三种情况之一或同时存在的,可以认定为挂靠,签订的施工合同属无效合同。
  
(三)必须招标的未进行招投标或中标无效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对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进行了规定,详细的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凡属规定在招标范围的工程未进行招投标的,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实践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1、必须招标的项目,总包土建与安装工程以招标方式,而附属工程如装饰工程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那么,该直接发包的合同也属无效合同;
  
2、必须招标的项目,总包中标后,建设单位基于各种情况将总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直接指定给第三方施工,建设单位与第三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也属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七条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该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前提条件,中标无效必然导致施工合同无效。
  
(四)违法分包
  施工总包单位进行项目分包很常见,但违反规定的分包也可导致分包合同无效。如何认定违法分包,其标准就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几种情形:
  
1、总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属违法分包;
  
2、总包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包单位将部分工程交其它单位完成的;
  
3、总包单位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的;四、分包单位进行再分包的。这几类均属违法分包。
  
(五)转包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建筑法》第二十八条都明确规定禁止转包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不得转包工程,该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了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建设部124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同样的规定。
  温馨提醒: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劳务承包人与总包方、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不能以转包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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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今年接了一个建筑工程,现在准备施工了,那么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情形包括哪些啊?谢谢解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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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建筑施工领域实行严格的资质准入制度,《建筑法》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情形施工企业实行资质强制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就是生命,施工企业的施工能力是保证质量的前提,对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与审察,是施工建设的基础,无资质和超越资质的企业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但是,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不能作为无效合同处理。
  
2、挂靠
  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的,通常说的“挂靠”。
  由于国家基础建设的大规模上马,城镇化步伐的加快,投融资渠道不畅,建设工程高利润回报加之管理存在很多不足,“挂靠”这一特殊形式就随着建筑业空前繁荣的市场应时而生。
  不具有法定资质的民营企业和实际投资人借用具有相应资质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况普遍存在,曾有意见认为将此种情况不应认定为无效,主要理由就是不利于民营企业的发展和不利于推动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司法解释最终否定了这种意见。
  将此情形作无效规定,维护了法律的价值,规范了建筑业市场,使建设工程质量有了保障基础,也推动了建筑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当然,司法解释没有对哪种情形属“借用资质”予以明确,将此认定交给了法官。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无效情形下的处理原则合同范
[律师回复]   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建筑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并拉动了许多相关行业的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与之同时,建筑行业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纠纷,诸如施工主体不具备施工资质引发的合同无效纠纷、施工质量不合格引发的工程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以及投资不到位引发的拖欠工程款纠纷等等。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纠纷是建筑领域较为典型的纠纷之一,也是引发建筑行业其他纠纷的导火索。如何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及如何处理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则是司法实践的难点、重点。本文拟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及无效情形下的处理原则作一论述,以期抛砖引玉。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法律认定原则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契约属性,决定其必须遵循合同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因此,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故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应按《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作为评价依据。所谓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应当具有的法律效力,即合同一经生效,即对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法锁”一词即生动的表述了合同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据此,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必须是依法成立,包括:
(1)、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缔结合同的法定资格;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一致;
(3)、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有悖公序良俗;
(4)、合同的标的确定且为法律所认可。只有具备以上要件的合同方为合法有效,方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相反,如缺乏上述必备要件之一,则合同可能归于无效,在当事人之间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审判决实践中,合同的效力问题,属于人民依职权的审查范围,故在法律规定中,亦对合同的无效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
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界定  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调整建设施工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很多,如果均按这些规定认定合同无效,不仅与现行的合同法立法本意不符,而且也不利于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不利于维护交易关系的稳定,更会影响建筑领域的有序、正常发展。所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判定,应当严格按《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施施工合同的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了专门的调整,在该部司法解释中规定了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即:(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通过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建设施工合同方能以无效论处,而对于违反相关行政规章或者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建设施工合同,则不能一概给予无效的评价,而应结合具体案情作综合认定,唯此才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统一。  
二、建设施工合同无效后处理的一般原则  
(一)、《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设施工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具有特殊性,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方已将劳动力与建筑材料物化为建筑物。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无法也不可能适用返还财产的处理原则,只能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处理。如何折价补偿,按何种标准折价补偿,则是正确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关键所在。“百年大计,质量
第一”,由于建筑工程关涉居住、生产等多方面的安全利益,故笔者认为,折价补偿应当以建筑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及验收是否合格作为补偿的依据。一般而言,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均会约定工程竣工验收的方式和程序,所以,对工程是否经过竣工验收,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验收资料或者与此有关的书面材料即可认定。但对于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因该问题关涉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且建设工程涉及较强的专业性,故极易引发争议。司法实践中,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如双方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是否合同产生争议的,一般由人民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
第三方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鉴定,以该鉴定作为判断工程质量合格与否的重要依据;如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引发前,已会同工程监理方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了认定,人民根据证据审核的相关规定审核后,如不存在重新鉴定情形的,即可以纠纷前所作的鉴定结论确定工程质量的合格与否。  
(二)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的,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释》
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里的竣工验收合格,包括完工后的验收合格,同时也包括修复后验收合格。如双方解除合同时,工程未经竣工但已完工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是否也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呢回答是肯定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释》
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在此情形下,合同虽已解除,但工程质量已经验收合格,所以也应当比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如果一方违约的,则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  
(三)、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且工程质量经过验收不合格的处理方式。上述情形按以下方式处理,即(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虽然不合格,但经过修复后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强制性质量标准,作为建设方,可以继续使用该建设工程。因此,承包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修复费用;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且无法修复的,在此情形下,由于建设工程已失去了使用价值,只能采取拆除的方法重新建设,所以,承包人在该情形下要求支付工程价款,不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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