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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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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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区别有以下几点:两者性质不同、两者对登记的要求不同、两者对权利的要求程度不同、两者在存在条件方面也不相同、是否有偿及存续期间不同、权利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不同。
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区别是什么?

一、相邻权地役权的区别是什么?

1、两者性质不同:相邻权从本质上看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它只是两个不动产之间的关系而已,所以我们称之为相邻关系更为准确;而地役权本质上是基于当事人自由约定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

2、两者对登记的要求不同:地役权一般需要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而相邻关系的成立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无需特别登记就能成立。两者的取得方式不同:相邻权的取得只能由法律直接规定,而地役权的取得则主要是依据法律行为,一般是基于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取得,而且必须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才能合法生效。除此之外地役权还可因遗嘱继承或时效等原因取得。

3、两者对权利的要求程度不同:地役权对所有权的限制比相邻权要大。相邻权作为法定权利,所反映的是不动产毗邻关系中最基本的生活、生产、安全要求。地役权作为约定权利,反映对自己土地提供约定的便利要求,自然在对他人土地利用权能上比相邻权有较大扩展。

4、两者在存在条件方面也不相同:相邻权的存在条件是权利主体的不动产必须相互毗邻,相邻权反映的相邻关系既适用于土地相邻,也适用于房屋等建筑物相邻,但一般认为在相邻的两块权属不同的土地上才会发生相邻关系;而地役权只发生在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所反映的相邻关系只适用于土地相邻关系,但不受土地是否毗邻的限制。相邻权必须以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为前提,地役权并不一定以需役地与供役地相互毗邻为限度,有时即使两地并不相连,但只要有事实上的利用需要就可以设定地役权。

5、是否有偿及存续期间不同:相邻权的行使一般是无偿要求相邻方履行义务,地役权的设定虽然可以是无偿的但实践中很少,其伴随的往往都是有偿的。另外,地役权的存续期间,也可任由当事人约定,并可设定永久地役权;而相邻权的存续期间是法定的。

6、权利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不同:相邻权的权利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是基于土地毗邻关系,权利义务主体特定。而地役权是种对世权,其义务主体是对不特定的人。

二、完善地役权制度的积极作用

1、建立完善的地役权制度,将内容明文规定下来,符合物权法定主义的原则,有利于当事人进行选择,也起到了公示的目的,以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2、建立完善的地役权制度,也利于人们将地役权与相邻权区分开来,使人们知道在哪些情形下不必取得毗邻人的同意而当然地利用毗邻人的不动产,而在哪些情形下则必须征得他方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同意与他人签订合同及设定地役权,才能利用他人土地,从而避免或减少相邻纠纷的发生。

3、地役权制度有利于鼓励人们对自己土地的有效利用和维护;并且设立地投权往往都是有偿的,因此,地役权的设立有益于提高土地的利用价值和促进经济发展。

相邻权与地役权虽然两者颇有些相似,是两个比较容易混淆的概念,但是也有很多不同的。地役权,是指因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或者限制他人不动产的利用,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便利与效益的权利。相邻权又称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行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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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辨析 1.设立路径: 相邻关系是法定权益,地役权通过契约确立。 2.救济方式: 相邻关系受损可提起诉讼,地役权受损可请求赔偿。 3.利益层面: 相邻权涉及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者的相邻关系权益,展现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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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与地役权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是互相联系而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权人使用别人土地的权利。地役权发生在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之间。为他人利用而提供便利的土地叫供役地,接受便利而得以使用或者经营的土地叫需役地。所以,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之上的物权,属于他物权。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重要区别之一是相邻关系的“必需”性,即不动产权利人必须借助相邻不动产,才能对自己的不动产正常使用,因此,他有权要求相邻的不动产一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例如甲承包的土地不能直接通到公路,甲要到自己的土地上进行耕作或运输种子、化肥、农作物等,必须要经过乙的承包地才能到达公路。按照相邻关系的规定,甲有权通行于乙的土地,乙无权阻拦。地役权则是不动产的权利人之间,就一方使用另一方的不动产签订许可其使用的合同。 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具体体现在:
1、两者的设立方式不同。相邻关系是法定的,而地役权通常是由当事人各方通过合同设立的。
2、两者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权不同。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一般提起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地役权受到损害之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损害的请求之诉。3、两者提供便利的内容不同。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使所有权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行使,是一个比较高的标准。而相邻关系的规定是为了维持生产、生活的必备条件,对他们的各自权利给予一定限制,这是为了达到权利正常使用的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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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区别有哪些?
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区别有,两者的权利性质不同、取得的方式不同、限制程度不同、有偿无偿存续的期限不同,还有是否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同;这两者权利完全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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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世世代代都是种地卫生的,但是,最近村里开了一个公司,说是要帮助我门开发,还把土地给占了,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1、从法律性质上,相邻关系不属于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更非一项独立的物权类型,属于所有权的内容,是基于所有权内容而产生的效力之扩张和限制而地役权则是一项独立的权利,是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的范畴。
2、从产生原因上,相邻关系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地役权则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产生。正如郑玉波先生所言,相邻关系是“法律上当然而生的最小限度的利用之调节”,而地役权则是当事人双方逾越相邻关系限度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对更高限度的利用之调节。
3、相邻关系强调不动产相邻,而地役权中需役地和供役地不以相邻为限。
4、由于相邻关系是对当事人利益需要的最低限度的调整,是基于其所有权内容而生之效力的当然扩张,所以在其行使权利时只要不造成邻人的损失,通常为无偿而地役权可以有偿,也可无偿,且大都是有偿的。
5、从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权上,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不能直接以相邻关系为基础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应该提起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而地役权受到损害之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损害的请求之诉。
二、地役权与地上权的区别
1、地上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或集体土地的权利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2、产生的原因不同:前者因土地划拨,乡村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而产生后者则是基于供役地的存在,一般是设定地役权的合同,也有根据遗嘱的单独行为的。
3、消灭事由不同,前者是基于年限的规定后者则是由于土地灭失,目的事实不能,抛弃,存续期间届满或其他预定事项的发生。
4、权力不同,前者可以进行转让,抵押,出租等权利处分后者则仅具有使用和为附属行为的权利
5、义务不同,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建设的设施可供供役地人使用。地上权人则无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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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与地役权和区别有哪些
相邻权与地役权和区别主要是在五个方面,分别是1、权利性质不同。2、权利要求的程度不同。3、适用的范围不同。4、权利义务的主体范围不同。5、权利发生的前提条件不同。一般地役权的设立并不一定需要与他人的供役地相邻,但若是相邻权的话,则要求以双方的不动产互相毗邻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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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区别是什么
相邻权与地役权和区别主要是在五个方面,分别是1、权利性质不同。2、权利要求的程度不同。3、适用的范围不同。4、权利义务的主体范围不同。5、权利发生的前提条件不同。一般地役权的设立并不一定需要与他人的供役地相邻,但若是相邻权的话,则要求以双方的不动产互相毗邻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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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之前是在家有一块地的,现在邻居说这块地是他的了,所以想知道的是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区别在哪里呢?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地役权
你好,地役权,是指因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或者限制他人不动产的利用,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便利与效益的权利。其实质是一种为增加自己土地的利用价值而支配他人土地的他物权。其中因使用他人土地而获便利的土地称之为需役地,为他人土地的便利而被使用的土地称之为供役地。相邻权又称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行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从以上概念我们可以看出,两者的共性表现在它们都是一种以他人的不动产供自己不动产便宜之用的权利。
二、地役权与相邻权有什么区别
地役权和相邻权主要有以下几个区别:
(1)两者的设立方式不同。相邻关系是法定的,而地役权通常是由当事人各方通过合同约定而设立的。
(2)两者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权不同。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不能直接以相邻关系为基础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应该提起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地役权受到损害之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损害的请求之诉。
(3)两者提供便利的内容也有不同。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是所有权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行使,是一个比较高的标准。而相邻关系的规定是为了调和不同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对他们的各自权利给与一定的限制,使得大家共同方便使用,这是为了达到使用的最低标准。
(4)相邻关系通常都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之上,而地役权则不要求相互毗邻,甚至相隔很远的土地之间都可以通过协议来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和经营。
(5)相邻关系的产生一般都是无偿的,而地役权的设立一般都是有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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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是什么?
1、两者的设立方式不同。2、两者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权不同。3、两者提供便利的内容也有不同。4、相邻关系通常都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之上,而地役权则不要求相互毗邻,甚至相隔很远的土地之间都可以通过协议来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和经营。5、相邻关系的产生一般都是无偿的,而地役权的设立一般都是有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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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和地役权的区别有哪些
[律师回复] 1、相邻权与地役权性质不同。严格地说,相邻权不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更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其本质是不动产所有权或用益物权的扩张,是所有权或用益物权的组成部分,不需要进行独立的公示,可以直接从不动产所有权或用益物权的登记中推断出来。我们在谈论相邻权时之所以将其称为权利,纯粹是为了表达上的方便。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属于用益物权,不是需役地所有权或用益物权的组成部分,它有自己独立的发生原因和权能,需要进行独立的公示。
2、二者的法律效力不同。相邻关系因法律规定而产生,是服务于特定土地或附属于特定土地的权利,它对“地”不对“人”,对相邻权人来说是依据不动产的自然条件而发生的法定权利,依其原始权利而具有对抗性,无需登记便可当然发生效力。而地役权主要是依协议而取得,是约定的权利,当事人双方应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之后才具有物权效力,即对抗性未经登记的地役权不具有物权效力,只是一种债权。
3、对相邻不动产物权的限制程度不同。相邻关系是法定的对不动产利用关系的一种最小限度的调节,相邻权人只能在依社会一般观念所能容忍的合理限度内利用相邻不动产,超出这个合理限度,相邻不动产物权人有权拒绝或请求排除妨害。不动产物权人如果想超出合理限度利用或限制相邻不动产,必须与相邻不动产物权人达成一项契约,向其支付一定的对价,获得其同意。
4、相邻权与地役权在有偿或无偿、存续期间上不同。相邻关系中,相邻权由法律直接规定,除非权利人行使权利给邻人造成损失,相邻权人行使权利是无偿的地役权的有偿或无偿则属于意思自治范畴,双方可在契约中自由约定。另外,地役权的存续期间,也可任由当事人约定,并得设定永久地役权而相邻关系的存续期间是法定的。
所有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相邻关系的定义,对其内涵在此不作阐述。应予注意的是,上述两个概念在特定场合下出现选择适用的问题,即在区分所有的建筑物内,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专有部分之间或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之间彼此邻近形成相邻关系时,业主应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还是相邻权来维护自身权益。一所有权 1.概念:所有权是指对于有体物的所有权.即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财产的权利,所有人可以对其所有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可以排除他人对于其财产违背其意志的干涉. 2.特征: (1)所有权是绝对权. (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3)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权利. (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5)所有权具有永久性.打个比方就是你家卧室以内的空间你有所有权,别人是不能对其有任何非法要求的。二相邻权概念:相邻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利用不动产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的扩张或限制的一种社会关系。也就是说,相邻各方对各自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享有在他人不动产上的通行权、用水排水权、铺设管线权、通风采光权等派生出来的权利。打个比方说,你楼上的要用水,必须从你家厨房过一个水管,那你家楼上的邻居就有权在你家厨房铺自来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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