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第二,双方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第三,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
这样一种抗辩权是暂时性的权利,在先履行义务一方履行了自身义务之后,在后履行一方就不得以此为由进行抗辩。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既是《民法典》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法条规定,也是先履行抗辩权的基本内涵。因此,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可以归纳为: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享有拒绝其履行要求或者拒绝其相应履行要求的权利。
二、顺序履行抗辩权是先履行抗辩权吗?
顺序履行抗辩权不是先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包括先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
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我国《民法典》第525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
值得提出,“顺序履行抗辩权”这一名称并非唯一,使用的人也比较少。不过,司法考试卷使用了“顺序履行抗辩权”一词。另有在同一以上使用“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等词语的。仔细说来,只是看问题的角度不同。比如“先履行抗辩权”强调先履行一方应先履行其债务;“后履行抗辩权”则强调抗辩权人本身履行的后在性。
快速区分3个“履行抗辩权”:
1.顺序履行抗辩权——“对”先履行人的抗辩权;
(该抗辩权的行使主体都是后履行义务人,行使对象都是先履行义务人;有的人称其为“先履行抗辩权”,有的人称其为后履行抗辩权,其实是一回事;)
2.不安抗辩权——“对”后履行人的抗辩权;
3.同时履行抗辩权——任一方“对”其对方都可以行使。
顺序履行抗辩权,不安的抗辩权还有同时履行抗辩权都是不同的履行抗辩权的种类,每一种履行抗辩权时对不同的对象适用的履行抗辩权,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具体选用哪一种情况可以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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