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违约补充协议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2-19
浏览10w+
巩海冬律师
巩海冬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执业:4年
专家导读 工程合同违约补充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1、补充协议的当事人要和原合同当事人一致。2、形式要和原合同一样完备。3、防止和原合同发生矛盾。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没有约定的问题进行补充约定。
工程合同违约补充协议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一、工程合同违约补充协议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补充协议的当事人应当与原合同当事人严格一致。

2、补充协议的形式应当与原合同一样完备。

3、严格防止与原合同发生内容矛盾。

合同违约补充协议,一般是指合同中对违约事项约定不明确时,采用补充协议对合同的具体违约责任进行约定的一种合同补充文件,如果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发生冲突时,一般以补充协议为准。

二、补充协议是否构成合同主要内容?

“补充协议”的内容应当是主合同的非主要内容,也可以说是非主要条款。如果是主合同的主要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主合同不成立也不生效,那么谈不上“协议补充”。

根据《民法典》第510条、第511条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影响主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有三:即当事人条款、标的条款和数量条款。这些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主合同不成立。主合同不成立,谈不到生效,更谈不上履行。此时,“补充协议”没有存在的前提。当事人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必备条款达成的协议,不是“补充协议”而是一个“新协议”,对“新协议”中的非主要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才有“补充协议”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根据《民法典》第510条和第511条规定,“补充协议”是对主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项补充的首选方式,即当事人对于主合同中的上述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法律首先赋予当事人“协议补充”。只有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才能按照主合同条款进行体系解释或者按照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进行补充。只要上述方式之一就能补充主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就不能适用第62条规定的任意性规范。

三、合同的补充协议是什么意思?

合同“补充协议”或者称为“协议补充”,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达成的协议。

“补充协议”是相对于已经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协议补充”就是通过协议方式补充已经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经存在的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主从关系。已经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补充协议”是从合同。

已经存在的合同作为主合同不以“补充协议”的存在为前提,或者说不受“补充协议”的制约而独立存在。

反之,“补充协议”必须以已经存在的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尽管“补充协议”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没有独立性,但是其本身也是协议。因此,“补充协议”的成立和生效与主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依据相同。

四、补充协议与原协议出现冲突怎么办?

以补充协议为准。因为补充协议可以视为合同双方主体对合同的变更协商一致了,不过这个新的约定一定要明确约定,不能模棱两可。补充协议中一般都会在尾部写明“原合同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值得注意的是,原合同明示不得变更的条款,补充协议中对该条款发生的变更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补充协议的拟定需要注意几个必备信息:一是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需全面具体;二是说明拟定补充协议的原因;三是协议补充的内容或变更的内容。

现实工作中,补充协议经常出现,因为原合同中会有未尽事宜,或者是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了新的问题,这时候就需要补充协议来进行约定,补充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如果补充协议和原合同有冲突的时候,都要以补充协议为准。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8千字,阅读时间约10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855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工程合同违约补充协议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一键咨询
  •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400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160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865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837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042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523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630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57****303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024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225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342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540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155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563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606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当事人约定违约金应注意什么问题
违约金的形式,违约金的形式包括约定具体的违约金数额和违约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两种。违约金应体现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现行立法承认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多重属性,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这样,既维护了守约人的利益,也兼顾了违约人的利益,体现了公平原则。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在建工程抵押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在建工程抵押应当注意什么问题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如果购房人在购买房屋时需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支付方式和地点,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提供以下材料:
(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将在建工程抵押限定为;
(二)抵押在建工程的名称、坐落。3、状况;
(三)抵押贷款或担保债务的价款、币别,但如果购房者在认购某商品房后迟迟不能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已经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商品房预售属于转让行为,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应载明土地使用权证,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之前必须要求开发企业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及在建工程抵押权人(即贷款银行)出示的同意预售文件。所以,根据《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条件:
1.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用途为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资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的编号,故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正在建造的在建工程抵押《担保法》虽然没有对在建工程抵押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但对在建工程抵押的条件未作具体规定。在建工程抵押是否会损害购房者合法权益在建工程抵押,指抵押人为取得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是开发商加速资金流动,缓解资金压力,提高工程进度的重要手段。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为筹集资金、地点;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设中的房屋或者其它建筑物抵押的,也同样需要要求开发商就所购房屋上设定的抵押解除,而只能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担保,购房人无需担心所购房屋被抵押,因为在押房屋是无法办理预售以及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在建工程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抵押物所在地住建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需要谨慎购买。此回答来自推推贷平台,通过制订政府规章规范在建工程抵押的管理工作.在建工程抵押当事人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方面将所购房屋进行解押,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登记,人民可以认定抵押有效”,该司法解释确立了在建工程抵押的合法性。因此购房者为确保购房无风险:“抵押期间、本息归还方式;
(四)抵押物意外毁损;
(二)登记申请书;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对在建工程抵押范围的说明;
(七)可以证明在建工程抵押价值的材料,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物权法》实施后在建工程抵押可以为其他债权种类设定抵押:“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单位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这一状态是否会让购房行为存在风险呢,望采纳。《物权法》出台前信贷客户不得用在建工程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办理网签以及后期办理产权证等一系列购房手续,并已经确定工程施工进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根据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各地出台了相关的管理办法,而是待客户认购以后才办理解押手续,因此对于尚未解押的在售商品房、抵押权人的名称、灭失责任;
(五)抵押物的占管方式;
(六)抵押物被处分时受偿人的顺序;
(七)违约责任及补救措施;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合同订立的时间,例如:昆明市政府于2011年出台《昆明市在建工程抵押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担保法》第49条,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因此,一般情况下,各证件齐全且能与客户顺利签约的商品房,对在建工程抵押担保的种类没有限定。
2.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2,另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第14条。2,还必须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投入工程的自有资金必须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也不能为自己其它用途的债务进行担保、期限、利率,常常在开发的过程中就进行预售,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预先支付定金或房款。由此就产生了在建工程抵押与商品房预售相冲突的问题。针对于现实情况下,许多开发企业都未对预售商品房进行提前解押。根据此规定,这样才能顺利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对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规定如下。该办法关于订立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的形式要件规定如下:
1.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办理网签,那么就有理由相信开发商无法就该房屋进行解押,该房屋权属问题没能解决情况下.抵押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一)抵押人,购房者有意购买的商品房往往处于在建工程抵押状态、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1、机构代码证和影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85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企业和客户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即为受法律保护的有效合同,双方有义务严格遵循约定,全面履行合同。无论是单位改变名称、企业股权易手,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变更,都不能成为不履行合同的理由,这也是维系企业商业信誉的重要保证。 2)积极寻求利益最大化的纠纷解决方法 遇到货物市场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不要轻易选择主动违约、解除合同、或者提讼等方式解决,与客户平等协商、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更加有利于减少损失。即便是在诉讼程序之中,接受主持下的调解将也更加有助于企业利益的保护。 3)尽量通过银行结算 在确定付款方式时,无论是付款方还是收款方,除了金额较小的交易外,应尽量通过银行结算,以减少现金结算可能会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 4)及时验收货物、提出异议 购进货物是企业经营的日常业务,要及时验收货物,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一定要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尽快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明确提出异议。不必要的拖延耽搁,有可能导致索赔权的丧失。 5)不要泄露商业秘密 在磋商、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常不可避免地接触到交易伙伴的商业信息甚至是商业秘密。在磋商、履行合同乃至履行完毕后务必不要泄露或者使用这些信息,否则将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6)适当行使不安抗辩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合同,等待对方提供适当担保。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叔叔在成都贷款买房,银行贷款没放款下来,房地产开发商那边说要签一个购房贷款失败合同补充条款,这个是合理的吗?在签约补充条款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
[律师回复] 对付开发商不合理补充条款的几招,给购房者参考:
1.购房者如遭遇贷款政策变化而不能获得银行贷款的,购房者须以其他支付方式完成支付,否则即视为违约; 政策是谁也无法预料的,政策的变化责任不能一律推到购房者身上,给购房者造成损失。或要求写上政策变化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合同自行终止。
2.因购房者个人资信原因,或不能提供相关资信文件,导致不能放款的,购房者须以其他支付方式完成支付,否则即视为违约; 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在签订合同前,对购房者进行资信调查,确定无资信问题,不影响贷款后再签订合同。
3.银行同意放款,但贷款额度低于申请额度的,购房者须补足余款,或以其他支付方式完成支付,否则即视为违约;
4.银行要求提高首付比例的,购房者需在15天内补足余款,否则即视为违约; 购房者要坚持合同中这样写:如果是政策原因导致的首付提高,购房者无力承担的,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5.银行要求提高利率水平的,购房者须按要求履行,或以其他支付方式完成支付,否则即视为违约; 购房者要坚持合同中这样写:如果是政策原因导致的利率提高(加息除外),购房者无力承担的,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6.经银行审核后,要求增加资信文件的,购房者须在7天内提供给银行,否则即视为违约; 这一条应该可以写,向银行提供资信文件,是购房者的责任。
7.购房者若遭遇公积金政策变化而不能获得公积金的,购房者须在15天内转为商业按揭,或以其他支付方式完成支付,否则即视为违约。公积金政策是购房者也无法预料的,公积金政策的变化导致合同无法执行的责任不能一律推到购房者身上,给购房者造成损失。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进行商标注册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商标注册有以下事项需要注意:1.自身主要类别申请保护。2.必须注册利害关系的行业类别。3.互联网及广告必须注册。4.对行业附属的产品类别进行注册。5.注册相关近似商标,作为防御使用。
10w+浏览
知识产权
合同合约主体资格的审查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减少纠纷和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的发生,合同律师提醒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严格审查主合同效力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无效。因此,应当在签订定金合同时注意审查主合同是否有效,以保证所签订的定金合同有效。 (二)签订书面定金合同签订书面定金合同的主要目的是证明定金合同的存在,避免定金合同纠纷发生,并且有利于纠纷发生后划分责任,提供依据。合同双方应对定金作出书面约定,特别要对违反主合同条款或补充合同条款时如何处理定金作出约定。 (三)在合同标的额的20%以内约定定金数额使用定金必须掌握定金数额的有关法律规定,否则会造成部分定金的无效。 (四)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时间、期限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从实际支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交付定金的期限就是定金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定金合同的最基本条款,可以防止因交付期限约定不明确拖延交付定金和发生纠纷。 (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据将可能成为诉讼成败的关键。无论是在定金合同还是在主合同履行中,相关的凭据、合同、提单等都可能在发生纠纷时成为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因此,要增强证据意识,随时注意收集和妥善保存。综上所述,要对定金一系列的相关法律问题有所了解,才能正确使用定金达到保证合同履行的目的,定金问题并不只是简单的双倍罚责的问题,定金主要包括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违约定金和解约定金,不同形式的定金其所担保的合同履行的侧重点是不同的,当事人应该依据签订定金合同的目的选择定金的形式,如订立合同风险较大的,应选择立约定金。
我和丈夫看中了一个新开的楼盘,但是第一次买房子,不太了解,商品房合同签约流程是什么?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律师回复] 你好,商品房合同签约流程主要有:
1.签订《认购书》。《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署正式的买卖合同之前所签署的合同文件。
2.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购买人在签订《认购书》后,应当在《认购书》中约定的时间内到约定的地点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买卖合同是整个购房程序中最重要一环,是购房人与开发商达成商品房买卖的最终合意。《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由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包含的主要内容有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服务费用、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实践中一般是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开发商在办理房屋预售手续的同时上报房管部门的市场交易管理系统予以公示,由购房人在购房时确认。
3.与开发商指定的银行签订《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在房产证办理完毕之前,由开发商通过协议将购买人对期房的期权让与给金融机构作为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的担保。待房产证办理下来之后,开发商解除担保,购房人将房产证抵押在银行处作为偿还贷款的担保。
4.办理预售登记。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与购买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即《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5.《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登记备案。
朋友最近要进行自己公司工程问题的解决,想请问律师工程量增加补充合同应该怎么写,书写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修缮工程是指在一切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进行土建、项目更新改造、设备保养、维修、更换、装饰、装修、加固等施工作业,以恢复、改善使用功能,延长房屋使用年限的工程。
修缮工程(定额)的基本组成,以江苏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2010年)为例,包括《土建工程》(分拆除工程,人工土方及基础垫层工程,砖石结构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工程,木结构工程,楼地面工程 ,防水、屋面及屋面保温工程,装饰工程,附属工程,脚手架工程,古建筑拆除及零星修建工程等)、《安装工程》(包括
(一)电气工程:拆除工程,配管、配线工程,灯具、开关、插座、吊扇,控制设备,防雷接地等;
(二)水卫、采暖工程:拆除工程,管道,阀门、低压器具,卫生器具,供暖器具,小型容器等;
(三)通风空调:拆除工程,风管制作安装,风口、风帽、散流器,调节阀制作安装,通风设备等)和配套的《费用定额》。
修缮工程定额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和附属设备(电气照明、给排水、卫生器具、采暖、通风空调等)的拆除、建造或安装、大、中维修,以及随同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的零星(建筑面积3002以内)添建、搭接、增层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一般单层房屋的翻建工程,也适用于古建筑的拆除和零星修缮工程,不适用于新建、扩建工程、单独进行的抗震加固工程。
修缮工程定额与其它定额的界定--“干什么工程用什么定额”

1.凡属修缮工程定额适用范围内的工程,均以修缮工程定额为主定额编制概算、预算和结算;修缮工程定额未包含的部分分项工程,可以以建筑工程定额或建筑装饰工程定额为补充定额,但有关费用按修缮工程定额的费用标准计算。

2.凡属建筑工程定额适用范围内的工程--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均以建筑工程定额为主定额;建筑工程定额中未包括的拆除、修补等分项工程,按修缮工程定额及其费用标准执行。

3.凡属建筑装饰工程定额适用范围内的工程--一般属于单独签订施工合同的装饰装修工程,均以建筑装饰工程定额为主定额;建筑装饰工程定额中未包括的拆除、铲除、拆换、零星修补等分项工程,按修缮工程定额及其费用标准执行。(凡进行二次或再次装修的工程,在新旧基层上施工存有差异,应考虑其难易程度并在合同中加以明确。但在旧基层上修凿、清理及有关费用的计算应按修缮工程定额及其费用标准执行。)

4.凡属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定额适用范围内的工程--仿古建筑指以《营造法原》为主设计、建造的仿古建筑工程及其他建筑工程的仿古部分;园林工程指城市园林工程,也适用于厂矿、机关、学校、宾馆、居住小区等的园林工程,工程量增加补充合同以及市政工程中的景观绿化工程,均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定额为主定额;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定额中未包括拆除、修补等分项工程,按修缮工程定额及其费用标准执行。
在同一工程上使用上述多个定额编制预算、结算时,人工单价、机械台班单价、材料价格的取定应一致。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5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当事人变更合同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合同变更应当注意的问题:合同变更不同于合同解除,注意合同变更后的担保问题,合同变更时应当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否则担保人可以不在承担担保责任。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10w+浏览
合同事务
你好请问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律师回复]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一定要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费用和承担风险的范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比如明确合同价款包括的具本内容,未包括的内容发生时如何计取。
应当注意,固定总价适合于:
(1)招标时的设计深造已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工程设计图纸完整齐全,项目范围及工程计算依据确切,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会出现较大的设计变更,承包方依据的报价工程量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不会有较大的差异;
(2)规模较小,技术不太复杂的中小型工程,承包方一般在报价时可以合理地预见到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
(3)合同工期较短,一般为工期在一年之内的工程。因此,我们在签订总价包死合同时,一定要结合承包范围,经过系统测算后才能签订合同。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可调价,是指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即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可以按照约定,随资源价格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的价格。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工程项目较适用于采用这种合同计价方式。
目前我们多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签定施工合同,发包方承担了通货膨胀的风险。应当注意可调价格合同中价格调整的范围,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或增减。
3、合同语言要严谨,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为施工期间向业主索赔提供依据。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685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专利权转让应当注意的问题
1、避免盲目扩大专利价值-对于专利权的转让标底,应以能够成交为原则,否则很可能合作失败。2、避免求快-专利转让是一个法律程序,建议最好委托相关业内人士(例如律师),进行相关操作,切勿自行随便签订合同。
10w+浏览
知识产权
我想咨询一下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一定要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费用和承担风险的范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比如明确合同价款包括的具本内容,未包括的内容发生时如何计取。
应当注意,固定总价适合于:
(1)招标时的设计深造已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工程设计图纸完整齐全,项目范围及工程计算依据确切,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会出现较大的设计变更,承包方依据的报价工程量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不会有较大的差异;
(2)规模较小,技术不太复杂的中小型工程,承包方一般在报价时可以合理地预见到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
(3)合同工期较短,一般为工期在一年之内的工程。因此,我们在签订总价包死合同时,一定要结合承包范围,经过系统测算后才能签订合同。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可调价,是指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即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可以按照约定,随资源价格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的价格。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工程项目较适用于采用这种合同计价方式。
目前我们多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签定施工合同,发包方承担了通货膨胀的风险。应当注意可调价格合同中价格调整的范围,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或增减。
3、合同语言要严谨,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为施工期间向业主索赔提供依据。
我想咨询一下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一定要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费用和承担风险的范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比如明确合同价款包括的具本内容,未包括的内容发生时如何计取。
应当注意,固定总价适合于:
(1)招标时的设计深造已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工程设计图纸完整齐全,项目范围及工程计算依据确切,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会出现较大的设计变更,承包方依据的报价工程量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不会有较大的差异;
(2)规模较小,技术不太复杂的中小型工程,承包方一般在报价时可以合理地预见到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
(3)合同工期较短,一般为工期在一年之内的工程。因此,我们在签订总价包死合同时,一定要结合承包范围,经过系统测算后才能签订合同。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可调价,是指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即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可以按照约定,随资源价格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的价格。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工程项目较适用于采用这种合同计价方式。
目前我们多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签定施工合同,发包方承担了通货膨胀的风险。应当注意可调价格合同中价格调整的范围,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或增减。
3、合同语言要严谨,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为施工期间向业主索赔提供依据。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5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解除合同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合同解除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要符合正当目的。合同解除一般只适用于单方违约的情形,在双方违约的情形下则比较复杂,要看哪一方的违约是根本违约,解除权的行使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不适当履行与合同解除。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即履行有瑕疵。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各位律师:
我是零八年毕业生,零八年七月份到单位上班,现在我提出辞职
单位要我缴纳赔偿金
当时在学校签订协议书时单位有个补充协议,里面有约定违约赔偿问题
问题是现在这个补充协议还有没有效力
[律师回复] 竞业限制协议是用人单位与掌握单位技术秘密的离职劳动者签订的,通常情况下会在协议中约定离职劳动者在一定年限内不能从事与原来单位相同行业的工作,而单位则需要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那么没有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协议是否无效呢
一、未约定补偿金,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至50%支付。可见,未约定补偿金,竞业限制并非天然无效,双方可以补充约定或通过仲裁及审判机构量裁,其根本目的是为了通过维持竞业协议效力来保护企业知识产权。
二、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约定过高怎么办实践当中,部分用人单位约定了过高的竞业限制违约金,如月工资仅5000元的职工约定10万元的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甚至超过了员工在职期间获得的总收入,此种情形如何认定呢?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及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数额、承担责任和支付办法应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因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的,劳动者应按实际损失赔偿。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因此,违约金约定过高或过低的,仲裁及审判机构可以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参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大小进行相应调整。
三、企业未支付补偿,员工是否免除竞业限制义务根据《关于实施amp;lt;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amp;gt;若干问题的通知(二)》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因此,企业违反竞业协议承诺未支付补偿,劳动者经催告后仍不付补偿,此时劳动者可以行使对竞业限制协议的合同解除权,免除相应的竞业限制义务。
四、企业可否单方免除竞业义务根据《关于实施amp;lt;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amp;gt;若干问题的通知(二)》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对补偿金未作约定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可见,在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及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免除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但应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并应支付劳动者已经履行部分的补偿金。
五、竞业限制补偿金可否提前支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法律规定经济补偿可以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此非强制性条款。用人单位提前支付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就履行补偿发生争议,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经提前足额支付补偿的,应当视为已履行了合同义务。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知道要是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金的话,双方可以协商补充约定,这并不会导致相关协议无效。
快速解决“”问题
当前685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建设工程纠纷 > 施工合同纠纷 > 工程合同违约补充协议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