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数额犯和结果犯的区别是什么?
数额犯和结果犯的主要区别在于构成要件是否要求侵害具体对象为标准,结果犯要求具体侵害对象的是结果犯,而数额犯不要求具体侵害对象,达到法定立案标准就可以认定犯罪行为并根据数额标准决定量刑因素。
数额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而是以行为的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并非一着手即告完成,而是有一个实行的过程,要达到一定程度。也就是“干完了就既遂”。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也就是“恶果出了才既遂”。
数额犯与结果犯的区别以构成要件是否要求侵害具体对象为标准,要求具体侵害对象的是结果犯,不要求具体侵害对象的是行为犯。数额犯与结果犯的区别以成立既遂是否要求发生结果为标准,以发生结果为既遂条件的称为结果犯,不以发生结果为既遂的犯罪称为数额犯。总之,要求具体侵害对象的是结果犯,不要求具体侵害对象的是数额犯。以发生结果为既遂条件的称为结果犯,不以发生结果为既遂的犯罪称为数额犯。
二、数额犯的概念
数额犯在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应用繁多,但是在我国刑法学界关于数额犯的认识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结论,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观点。数额犯的概念是了解数额犯的具体内容的重要基石,只有明确了数额犯的概念才能对数额犯进行深入的理论探索和研究。数额犯的概念在刑法学界有很多种观点,本文选取了五种有代表性的观点来进行论述。第一种观点认为数额犯规定在刑法中,犯罪数额是犯罪的构成要件。第二种观点认为数额不仅代表经济价值量还应包括犯罪对象的数量等,并且犯罪数额的性质是不确定的,其可能是犯罪成立也可能是犯罪既遂的标准。第三种观点认为犯罪数额是犯罪数额构成要件中的定量标准。第四种观点认为也应当将这个概念限定在刑法明文规定的范围之内,数额的外延排除了行为次数,对象数量等。第五种观点认为犯罪数额是定量因素,并且认为数额犯仅限于基本犯。
三、结果犯的概念
是指犯罪行为必须造成犯罪构成要件所预定的危害结果的犯罪。即以发生法定的有形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的犯罪。依行为与结果的关系所划分的犯罪类型。如果只有一定的危害行为而无法定的危害结果,那么,对于故意犯罪来说是犯罪未遂,对于过失犯罪来说则不构成犯罪。结果犯的成立,要求在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在杀人罪中,必须是杀人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才构成杀人罪既遂,反之,如果基于杀人的目的,但却未将被害人杀死,则为杀人罪未遂。在过失犯罪中,如果行为与法定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则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数额犯和结果犯两者存在一定的区别和不同,主要表现在犯罪构成要件会否以发生结果作为既遂要件,是否要求侵害具体对象等方面,以发生结果和程度作为既遂条件,犯罪行为造成了物质性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属于结果犯,反之,只是构成法定立案标准或者犯罪金额条件的,就属于数额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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