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三十一条【出资不足法律责任】)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个人财产连带责任】)
4、《公司法》第九十四条 【足额出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其实就是股份有限公司最早的股东)
二、连带清偿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有什么?
1、责任不同
(1)连带清偿责任:是指数人债务者承担共同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也就说数人负同一债务,明示对於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之责任。
(2)连带责任:是中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主体关系不同
(1)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还钱。连带债务之债权人,得对於债务人中之一人或数人或其全体,同时或先後请求全部或一部之给付。连带债务未全部履行前,全体债务人仍负连带责任。
(2)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
3、成立条件不同
(1)连带清偿责任的成立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的规定;二是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所成立的连带清偿责任当事者的意思表示可以成立连带债务,即合同约定的连带责任。
法律规定的连带清偿责任。民法和商法所规定的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合伙债务,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此为一般规则。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连带责任的成立条件是: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连带责任所指向的债必须不可分;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承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
连带清偿责任和连带责任的主体关系不同,两者的成立条件不同,法定责任不同。连带清偿责任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任意一个债务人还钱;连带责任是按照约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债务进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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