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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合伙企业最基本的法律特征,也是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根本区别。
虽然通过本法规定的程序,使合伙企业获得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但它仍没有像法人企业那样形成完全人格化的主体。
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合伙企业仍然是合伙的一般原则,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拥有较大的共同控制权。
因此,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的方式上也不像公司股东那样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二、连带清偿责任成立的情形有什么
连带债务的成立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的规定;
二是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所成立的连带清偿责任当事者的意思表示可以成立连带债务,即合同约定的连带责任。
2、法律规定的连带清偿责任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合伙债务,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此为一般规则。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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