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服一审判决能上诉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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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法律相关的规定,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不服一审的判决的话,是不能够进行上诉的。但是如果原告或者是被告不服从判决结果的话,是能够进行上诉的啊,第三人同样能够进行参与二审的诉讼。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服一审判决能上诉吗

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服一审判决能上诉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所以不能提起上诉的,但可以申请参加诉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二、上诉的条件有哪些

1、上诉人的范围:

(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2)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3)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2、上诉权主体只要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上诉,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并引起第二审程序。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才能提出抗诉。具体表现为:

(1)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

(3)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

(4)认为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

(5)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的;

(6)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没有上诉的权利的,也就是没有请求的权利,因此如果就本身而言的话,是不能够。再次申请上诉,但是可以跟随原告或者是被告在进行上诉以后,继续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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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能否上诉?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可以上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可以参加民事诉讼,但是对诉讼标的无请求权,但是第三人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未承担民事责任的,无权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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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分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有全部或部分的请求权,并提出的方请求,从而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讼”。
1、参诉根据: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经开始诉讼的依据,是对本诉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的请求权。这个请求权可以是全部的请求权;也可以是部分请求权
所谓有的请求权是指第三人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全部或部分的实体权利,即认为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民事权益,既不属于原告,也不属于被告,而全部或部分属于自己,因而既反对原告的主张,也反对被告的主张,并以的实体权利资格参加到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请求人民通过行使审判权对其民事权益予以保护。如史某某诉王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王二和王三认为史某某与王一争议的三间租赁房屋中有两间分别属于王二和王三租赁,并提供了相应的收取租赁的证据,因而王二和王三有的请求权。
2、诉讼地位:独特地位,既非原告,也非被告
有独第三人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其身份既不是本诉的原告,也不是本诉的被告,而是其所提起的参加之诉的原告,并且,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总是其参加之诉的原告。
他提起的参加之诉是以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为被告的。(注意:不是共同被告)。---三面诉讼法律关系---表面上的“共同被告”---实际上的三面对立诉讼结构。
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实际上形成了两个之诉的合并审理:一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的本诉;二是有请求权第三人与本诉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参加之诉。因此,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实际上处于参加之诉的原告地位,除了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外,享有与本诉原告完全相同的诉讼权利。
在掌握有请求权第三人处于参加之诉的原告地位,并享有原告的全部诉讼权利时,应当注意撤诉问题。由于有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即形成本诉(原告诉被告)与有请求权第三人参加之诉(有请求权第三人以本诉原告与被告为被告)的合并审理,虽然有请求权第三人参加之诉是以本诉为前提与基础的,但是这并不能改变两个诉所具有的性,本诉原告与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均可以地行使属于原告的全部诉讼权利。由此可见,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撤销参加之诉,而本诉的原告也可在有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后,撤销本诉。本诉撤销时,参加之诉不受影响;
《民诉意见》第160条规定: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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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会怎么样?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会参加相关的诉讼活动。主要是因为我们国家法律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是实际上是有非常明确的法律规定的,也就意味着在法律方面是没有请求权,但是却和处理的结果有相关利害关系,所以可以参加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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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什么算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算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无请求权第三人
无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无请求权第三人与有请求权第三人相对应。
我国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无请求权第三人参加的诉讼,常见的类型有:
1、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不符合约定,迟延交付纠纷;
2、运输合同中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纠纷;
3、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因第三人不履行或瑕疵履行的纠纷;
4、企业承包经营对外发生的纠纷;
5、消费者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纠纷;
6、无权处分的行为引起的纠纷;
7、产品缺陷由仓储者引起的加害给付的。
无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意义在于查清案件事实,分清责任是非,简化诉讼程序,有效利用审判资源,防止人民对同一事实作出互相矛盾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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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什么?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就是指这个第三人他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和原被告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是又有间接的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因此必须参与到这个民事诉讼案件中来的第三人,这个就叫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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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利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无请求权第三人 无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无请求权第三人与有请求权第三人相对应。 我国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无请求权第三人参加的诉讼,常见的类型有: 1、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不符合约定,迟延交付纠纷; 2、运输合同中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纠纷; 3、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因第三人不履行或瑕疵履行的纠纷; 4、企业承包经营对外发生的纠纷; 5、消费者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纠纷; 6、无权处分的行为引起的纠纷; 7、产品缺陷由仓储者引起的加害给付的。 无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意义在于查清案件事实,分清责任是非,简化诉讼程序,有效利用审判资源,防止人民对同一事实作出互相矛盾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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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怎么认定?
申请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必须是民事诉讼的辅助第三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他人之间对诉讼标的享有独立权利的权利。 如果是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那么是不能成为请求权第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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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算不算被告?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算被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第三人对于原被告双方的诉讼标的无请求权,但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判决后,产生的结果会对第三人产生影响,从而可以让第三人参与到诉讼中来,因此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能算是诉讼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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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判定
[律师回复] 对于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判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有请求权的
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和认定:
(一)对案件的诉讼标的全部或者部分提出的诉讼请求。如本诉的原被告正在争夺某房产的所有权,第三人认为该房产既不属于原告,也不属于被告,而是属于自己,他所提出的请求权就是一种的请求权,此时,他可以作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二)主张由于诉讼结果而使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也可以参加诉讼。如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则在合同双方因合同纠纷发生争议提讼时,第三人认为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的,则可以作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提出参加诉讼。
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一般情况下应当由其本人主动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当事人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不应主动进行审理。
需要注意的是:在审判实践中,有时对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和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易混淆,特别是对追加的当事人,究竟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还是有请求权的第三人,难以区别,因此,要正确确定有请求权的第三人,还必须搞清这两种诉讼当事人区别。
所谓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必需合并审理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就是共同诉讼人。如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此时的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债务人)即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结合上述有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他们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区别:

一,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持不同态度。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是争议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在同一法律关系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而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与本诉的诉讼标的不是共同的,同本诉的原告或者被告均无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诉讼地位不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一方在诉讼中只能与对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追加的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要么属原告一方或者成为共同原告,要么属于被告一方或者成为被告,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发生的争议;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既不站在本诉的原告一方,也不站在本诉的被告一方,而是存在于原、被告之外,同本诉的原告和被告都有争议的一种当事人,只能处于原告的地位。

三,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一般在原告或者被告应诉时一同参加,未参加诉讼的,人民应通知其参加诉讼,追加为原告或者被告;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在本诉进行中以主动申请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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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无请求权的
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人民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人。司法实践中对于无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和诉讼权利义务分歧较大,产生了不同的认识,从而导致了实践中错列、乱列无请求权的第三人现象的问题。笔者认为,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包括两种类型:

一,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与当事人相类似的诉讼地位。因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与已经发生的诉讼的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依附性,但对于本诉的标的仍然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它与当事人之间的依附性表现在:要求引进第三人的一方当事人败诉并对原告有给付义务时,才可判决第三人对本诉原告承担责任;原告与被告之间争议的事实认定和双方责任的确定,往往影响被告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有效与否,而被告对原告,第三人对被告所负责任的确定,往往成为确认原告与第三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第三人应对原告承担责任的基础。此时,第三人与本诉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本诉争议的法律关系有牵连,与第三人相牵连的本诉一方当事人,无论诉讼结果是胜诉还是败诉都影响第三人法律上的利益,如果败诉,则第三人要承担民事责任。所以,第三人与本诉当事人之间实际上存在着两个诉的利益关系,三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离开诉讼,就无法查明争议事实,在充分辩论的基础上合一作出公正判决,也无法越过本诉让第三人向本诉原告承担民事责任。该类承担民事责任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有上诉权利。

二,真正意义上的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民事诉讼的辅助第三人。
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知悉本诉的情况,这种辅助第三人只能站在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虽然可以提供证据、进行辩论,但其所提供的主张和抗辩不得同主当事人相冲突,这种第三人不能请求撤诉,也不能请求和解,无权提出管辖权和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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