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保全败诉的后果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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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诉前采取保全措施,但是原告败诉的法律后果是,原告应该赔偿给对方造成的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规定,在错误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给被申请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应该由申请人承担。
诉前保全败诉的后果是怎样的

一、诉前保全败诉的后果是怎样的?

原告申请诉前保全,但原告败诉,应当赔偿由于保全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保全错误补救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二、法院解除财产保全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四)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裁定解除保全。

三、原告败诉诉讼费怎么承担?

原告败诉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三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负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法院同意原告的请求,对被告方采取保全措施,并不代表原告就一定会胜诉,原告败诉就说明法院驳回了原告的相关诉求,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应该对被告采取任何保全措施,所以,对于造成的财产损失,原告当然应该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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