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前保全费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1、诉前保全费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四条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2、申报保全措施需要缴纳申请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2)申请保全措施;
(3)申请支付令;
(4)申请公示催告;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6)申请破产;
(7)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8)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二、法院收到财产保全请求后会采取哪些保全方式?
1、法院收到财产保全请求后会采取的保全方式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2、如果因保全错误为被申请人或案外人造成损失,申请人或担保人应予赔偿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3、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恶意诉讼,在申请人财产保全错误情况下,赔偿因此而造成的被申请人损失,是取得财产保全的前提条件。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有争议的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使其处于人民法院的有效监控之下的司法行为。
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形下,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请求。根据规定,保全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再者,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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