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基本农田新规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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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基本农田新规是:禁止在在农田上从事非农业项目、基本农田严禁种树或者搞绿化景观、毗邻公路的基本农田两项放宽标准、严禁破坏基本农田土层,倒卖土方、造鱼塘等等、基本农田上禁止搞果园,种植经济类作物、针对三农方面的扶持力度在稳步提高。
2024年基本农田新规是什么?

国家针对三农方面的扶持力度在稳步提高,尤其是随着粮价行情的持续上扬,在今年国家针对耕地保障方面已经出台了最严格的保障制度,涉及到农田耕地方面,有五项禁令规定,大家一定要注意,千万不要踩到政策红线。

规定1:在农田上从事非农业项目;

在农田使用方面,《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有明确规定,农田只能涉及农业生产经营项目,任何非农化的项目禁止在农田上从事,而基本农田更是只能种植粮食作物,其他的任何使用都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规定2:基本农田严禁种树或者搞绿化景观;

这些年,随着乡村经济的发展,有些地区会面临到拆迁征地的相关情况,有些农民兄弟觉得,一旦拆迁征地,为了想多领到一些补偿金,就想在基本农田种点树苗或者种一些绿植获得补偿金。按照国家出台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基本农田是严禁种树或者是搞绿化景观,这样的行为不仅不会获得相应的补偿金,甚至还会面临违反相关规定,受到一些处罚。

规定3:毗邻公路的基本农田两项放宽标准;

随着农村交通路网建设的持续深入,国家针对道路两旁的绿化带也做出了明确要求,县乡公路的绿化带要少于3m其他道路应小于5m涉及到占用基本农田,必须要及时申请,如果超出标准的话,要进行整改,并且要恢复耕作。

规定4:破坏基本农田土层,倒卖土方、造鱼塘等等;

涉及到基本农田的保障方面,还有一项禁令,禁止任何人、机构擅自倒卖基本农田的土方,倒卖土方或者是挖池塘养鱼都是不行的,一旦出现这种行为,不仅要恢复原貌,还将面临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裁。

规定5:基本农田上禁止搞果园,种植经济类作物;

在基本农田方面,国家农业提出基本农田只能种植粮食,而且在已经下发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当中也明确指出,严禁在基本农田上种植果树、种植经济类相关作物,一旦出现这样的问题,将责令限期恢复原有耕种,大家一定要清楚。

我国的基本农田是我国的法律法规所严格的保护的,此时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了基本农田征收或者是其他的情形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符合法定的程序,否则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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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按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除基本农田及基本农田保护区之外的耕地,都属于一般耕地。
3.一般农田是指包括规划确定为农业使用的耕地后备资源、坡度大于25度但未列入生态退耕范围的耕地、泄洪区内的耕地和其他劣质耕地。
4.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
5.基本农田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占用的耕地,是从战略高度出发,为了满足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而必须确保的耕地的最低需求量,老百姓称之为吃饭田、保命田。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结合土地用途区确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将县级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进一步落实到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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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怎么区分
[律师回复] 基本农田属于耕地的一种,区别在于基本农田是不得占用的耕地。
1.基本农田,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由各级人民政府划定范围,并指定特殊保护区域。
2.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按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除基本农田及基本农田保护区之外的耕地,都属于一般耕地。
3.一般农田是指包括规划确定为农业使用的耕地后备资源、坡度大于25度但未列入生态退耕范围的耕地、泄洪区内的耕地和其他劣质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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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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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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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第十二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第十三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技术规程,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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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六)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非基本农田则是耕地中除去基本农田的部分。
三、用途要求不同:基本农田保护的“五不准”:不准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法律规定的除外);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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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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