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基本农田新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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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基本农田新规定是:眼镜在农田上从事非农业项目、基本农田严禁种树或者搞绿化景观、毗邻公路的基本农田两项放宽标准、禁止破坏基本农田土层,倒卖土方、造鱼塘等等、基本农田上禁止搞果园,种植经济类作物,此时应当注意千万不要踩到政策红线。
2024年基本农田新规定是什么?

国家针对三农方面的扶持力度在稳步提高,尤其是随着粮价行情的持续上扬,在今年国家针对耕地保障方面已经出台了最严格的保障制度,涉及到农田耕地方面,有五项禁令规定,大家一定要注意,千万不要踩到政策红线。

规定1:在农田上从事非农业项目;

在农田使用方面,《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有明确规定,农田只能涉及农业生产经营项目,任何非农化的项目禁止在农田上从事,而基本农田更是只能种植粮食作物,其他的任何使用都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规定2:基本农田严禁种树或者搞绿化景观;

这些年,随着乡村经济的发展,有些地区会面临到拆迁征地的相关情况,有些农民兄弟觉得,一旦拆迁征地,为了想多领到一些补偿金,就想在基本农田种点树苗或者种一些绿植获得补偿金。按照国家出台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基本农田是严禁种树或者是搞绿化景观,这样的行为不仅不会获得相应的补偿金,甚至还会面临违反相关规定,受到一些处罚。

规定3:毗邻公路的基本农田两项放宽标准;

老道说:随着农村交通路网建设的持续深入,国家针对道路两旁的绿化带也做出了明确要求,县乡公路的绿化带要少于3m其他道路应小于5m涉及到占用基本农田,必须要及时申请,如果超出标准的话,要进行整改,并且要恢复耕作。

规定4:破坏基本农田土层,倒卖土方、造鱼塘等等;

涉及到基本农田的保障方面,还有一项禁令,禁止任何人、机构擅自倒卖基本农田的土方,倒卖土方或者是挖池塘养鱼都是不行的,一旦出现这种行为,不仅要恢复原貌,还将面临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裁。

规定5:基本农田上禁止搞果园,种植经济类作物;

在基本农田方面,国家农业提出基本农田只能种植粮食,而且在已经下发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当中也明确指出,严禁在基本农田上种植果树、种植经济类相关作物,一旦出现这样的问题,将责令限期恢复原有耕种,大家一定要清楚。

我国的基本农田是保障我国的人民的基本生活的重要内容,此时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如果遇到了与基本农田相关的情形的时候,一定要保护自己的基本农田的征收与补偿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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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划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十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第十二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第十三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技术规程,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保护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批准。  第十六条  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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