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损害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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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消费者损害的主要特征是:消费性质属于生活消费、客体是商品和服务、消费方式为购买或者服务、主体为公民或者个人,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消费者损害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合法的处理。
消费者损害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一、消费者损害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1、消费者的消费性质属于生活消费

消费者的生活消费包括两类:一是物质资料的消费,如衣、食、住、行、用等方面的物质消费。二是精神消费,如旅游、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消费。

2、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商品和服务

商品,指的是与生活消费有关的并通过流通过程推出的那部分商品,不管其是否经过加工制作,也不管其是否为动产或不动产。(服务,指的是与生活消费有关的有偿提供的可供消费者利用的任何种类的服务。

3、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

关于商品的消费,即购买和使用商品,既包括消费者购买商品用于自身的消费,也包括购买商品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购买的商品。关于服务的消费,不仅包括自己付费自己接受服务,而且也包括他人付费自己接受服务。不论是商品的消费还是服务的消费,只要其有偿获得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是用于生活消费,就属于消费者。

4、消费者的主体包括公民个人和进行生活消费的单位

生活消费主要是公民个人(含家庭)的消费,而且对公民个人的生活消费是保护的重点。但是,生活消费还包括单位的生活消费,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单位购买生活资料最后都是由个人使用,有些单位还为个人进行生活消费而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

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对于侵害消费者利益的处罚

第十四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第十七条 经营者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经营者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及时向社会公布。

企业应当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行政处罚信息。

消费者是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进行消费处理的,法律上也明确规定了相关事项,如果对相关事项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造成了违法的行为是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情节严重的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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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的特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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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损害赔偿的侵害主体
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偶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能将配偶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在离婚损害赔偿中,不存在共同侵权问题。同时,这里所说的配偶,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如果是非法婚姻关系的配偶,也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侵害行为
离婚侵权行为是特定的,即只有:
①重婚
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③实施家庭暴力
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法定侵权行为。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被害主体
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被害主体是特定的,即他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一方,不可能是其他人。
四、离婚损害赔偿的侵害对象
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害对象只能是人身。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只能造成他人人身利益(即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的损害,其损害结果虽然也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但其物质损害具有特殊性,即不包括单纯的财产损害。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离婚损害的侵权行为只有特定的四种形式,这四种侵权行为只能是对他人人身权利的侵害。因而,可能造成配偶一方的损害,也只能是由于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而造成配偶一方的身体和精神损害,不可能因单纯侵害他人的财产而造成物质损害。因而,离婚损害中的物质损失,只能是因人身损害而派生出来的物质损失,如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等。
五、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特定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则有限制条件,即必须以离婚为前提。不离婚则不能主张损害赔偿。
离婚是结束不幸婚姻的迫不得已之策,但是因一方过错而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是为了保护属于自己的利益,因此我们要弄清楚离婚损害赔偿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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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损害赔偿的侵害主体
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偶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能将配偶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在离婚损害赔偿中,不存在共同侵权问题。同时,这里所说的配偶,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如果是非法婚姻关系的配偶,也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侵害行为
离婚侵权行为是特定的,即只有:
①重婚
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③实施家庭暴力
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法定侵权行为。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被害主体
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被害主体是特定的,即他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一方,不可能是其他人。
四、离婚损害赔偿的侵害对象
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害对象只能是人身。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只能造成他人人身利益(即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的损害,其损害结果虽然也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但其物质损害具有特殊性,即不包括单纯的财产损害。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离婚损害的侵权行为只有特定的四种形式,这四种侵权行为只能是对他人人身权利的侵害。因而,可能造成配偶一方的损害,也只能是由于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而造成配偶一方的身体和精神损害,不可能因单纯侵害他人的财产而造成物质损害。因而,离婚损害中的物质损失,只能是因人身损害而派生出来的物质损失,如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等。
五、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特定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则有限制条件,即必须以离婚为前提。不离婚则不能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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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理、重作、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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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足商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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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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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损害赔偿的特征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离婚后损害赔偿的特征
(一)侵害主体的特定性
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偶一方。这里所说的配偶,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离婚损害赔偿中,不能将配偶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离婚损害赔偿中,不存在共同侵权的问题。
(二)侵害行为的特定性
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是特定的,即只有: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法定侵权行为。
(三)被害主体的特定性
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被害主体是特定的,即他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一方,不可能是其他人。
(四)侵害对象和损害结果的特定性。
一般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既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人身;既可能造成物质损害,也可能造成精神损害。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害对象只能是人身。其侵权行为只能造成他人人身利益(即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的损害损害。其损害结果虽然也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但其物质损害具有特殊性,即不包括单纯的财产损害。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离婚损害的侵权行为只有特定的四种形式,这四种侵权行为只能是对他人人身权利的侵害。因而,可能造成配偶一方的损害,也只能是由于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而造成配偶一方的身体和精神损害,不可能因单纯侵害他人的财产而造成物质损害。因而,离婚损害中的物质损失,只能是因人身损害而派生出来的物质损失,如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等。不可能发生对他人财产的侵占或毁坏等而造成的物质损害。
二、离婚后损害赔偿的范围
1、物质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一般应以无过错方在离婚之前遭受财产上的损害而提起赔偿请求。离婚后的物质损害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以支付赔偿金等方式承担,因离婚而受到的财产期待权损失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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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的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
  
2、消费者的知悉权,是指消费者所依法享有的了解与其购买、使用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有关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消费者的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选择其购买的商品及接受的服务的权利。
  
4、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与经营者之间进行的消费交易中所享有的获得公平的交易条件的权利。
  
5、消费者的索赔权,是指消费者对其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人身和财产损害时,所享有的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消费者的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依法组织社会团体的权利。
  
7、消费者的受教育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利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消费者的受尊重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时享有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
  
9、消费者的权利损害消费者的监督权,是指消费者对于商品和服务以及消费者保护工作进行监察和督导的权利。最后还有一项权利是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中未作明确规定的,消费者保证得到可供商品和服务的权利,这也是消费者满足消费需要的最基本权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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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滥用,对消费者有哪些损害
[律师回复] 信息社会,人的存在不仅涉及生物体征方面的信息(如身高、性别等),也涉及人作为社会成员的基本社会文化信息(如姓名、职业、宗教信仰、消费倾向、生活习惯等)。在当前信息技术发达、个人信息流通便捷的情况下,经营者可以低成本、高效率地利用各种信息搜集方式获取并分析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消费倾向,从而有效为特定消费者提供个性化服务,进而取得市场竞争优势。个人信息的利用节约社会发展成本,固然能为经济社会带来巨大的利益,但如果对其不作任何限制,利用技术手段滥用个人信息侵犯个人利益的事件必然增多。在我国,当前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滥用的问题也日益严重,主要表现为四类情形:一是一些经营者对经营活动中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在管理上存在诸多安全漏洞,如某航空公司乘客信息泄露事件、连锁酒店顾客信息管理存在安全风险事件;二是一些经营者将经营活动中掌握的个人信息进行买卖而谋取非法利益,形成个人信息买卖的地下产业,如某快递公司承认客户信息遭内部高层人员倒卖事件;三是经营者对采集到的个人数据进行未经许可的二次开发利用,为细分市场、制定营销战略提供依据,进而实施对重点人群或者重点客户的定向强制推销,侵扰消费者生活安宁;四是经营者擅自公开、传播敏感性个人信息,造成侵害他人人格尊严或者利用非法收集到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上述情形给消费者带来的侵害主要有三方面:一是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益。经营者没有合法依据或者不经消费者同意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可能导致对消费者个人人格的错误描述,如影响消费者能否得到一份工作、能否获得特定贷款等。二是侵犯消费者财产权益。如经营者将收集到的消费者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不当泄露给第三方,可能导致非法获取上述信息的主体冒充消费者进行诈骗,如盗用消费者身份申请信用卡并透支等。三是破坏消费信心。因此,采取适当的个人信息保护措施,对恢复消费信心、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滥用,对消费者有什么损害
[律师回复] 信息社会,人的存在不仅涉及生物体征方面的信息(如身高、性别等),也涉及人作为社会成员的基本社会文化信息(如姓名、职业、宗教信仰、消费倾向、生活习惯等)。在当前信息技术发达、个人信息流通便捷的情况下,经营者可以低成本、高效率地利用各种信息搜集方式获取并分析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消费倾向,从而有效为特定消费者提供个性化服务,进而取得市场竞争优势。个人信息的利用节约社会发展成本,固然能为经济社会带来巨大的利益,但如果对其不作任何限制,利用技术手段滥用个人信息侵犯个人利益的事件必然增多。在我国,当前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滥用的问题也日益严重,主要表现为四类情形:一是一些经营者对经营活动中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在管理上存在诸多安全漏洞,如某航空公司乘客信息泄露事件、连锁酒店顾客信息管理存在安全风险事件;二是一些经营者将经营活动中掌握的个人信息进行买卖而谋取非法利益,形成个人信息买卖的地下产业,如某快递公司承认客户信息遭内部高层人员倒卖事件;三是经营者对采集到的个人数据进行未经许可的二次开发利用,为细分市场、制定营销战略提供依据,进而实施对重点人群或者重点客户的定向强制推销,侵扰消费者生活安宁;四是经营者擅自公开、传播敏感性个人信息,造成侵害他人人格尊严或者利用非法收集到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上述情形给消费者带来的侵害主要有三方面:一是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益。经营者没有合法依据或者不经消费者同意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可能导致对消费者个人人格的错误描述,如影响消费者能否得到一份工作、能否获得特定贷款等。二是侵犯消费者财产权益。如经营者将收集到的消费者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不当泄露给第三方,可能导致非法获取上述信息的主体冒充消费者进行诈骗,如盗用消费者身份申请信用卡并透支等。三是破坏消费信心。因此,采取适当的个人信息保护措施,对恢复消费信心、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消费者人身损害赔偿如何做
[律师回复] 对于消费者人身损害赔偿如何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因商家不合格产品或劣质服务而造成人身伤害,轻则皮肉之苦,重则残疾终身以至死亡,消费者可以要求提供不合格产品或劣质服务的经营者予以赔偿。其根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产品质量法》第32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第42条,消费者可以请求的具体赔偿范围是:
1、一般伤害赔偿:
①医疗费,即受害人受伤后为恢复健康接受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医药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费等。
②护理费,即受害人在医院遵医嘱由专人对受害人进行护理所发生的费用。
③误工费,即受害人因受伤不能参加劳动而损失的收入,如职工工资、奖金,农民个体工商户等的劳动收入。没有工资收入的个体工商户、农工的误工收入应以他们未受伤害的平均收入或当地同行业的平均收入为难。误工的工日应以医生开具的休假证明为准。
2、致人残疾的,除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外,还应赔偿:
①生活补助费,根据受害人的残疾程度,以及残疾后可能减少收入情况确定费用的标准;
②残疾人生活自助用具费,如假肢、轮椅等;
③生前抚养人、赡养人的生活费;
④残疾赔偿金。
3、致人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下列费用:
①丧葬费,以当地一般丧葬所支费用的标准确定;
②生前扶养人的生活费;包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从事有酬工作的(外) 祖父母、父母,不满16岁的子女(含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其父母死者或不具有劳动能力或未从事有酬工作的,未满16岁的孙子女,以及死者生前扶养的,未满16岁的弟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生活费,一般以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为准,并且只是死者生前应负担部分。
③死亡赔偿金;
④抚恤金,指有工作的受害人死亡之后,由所在单位给其直系亲属的费用。
相关法律法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三十四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提讼。
第三十五条 ………(第3款)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消费者遭到人身损害赔偿,还可以根据伤害程度。适当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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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遭受损害要如何处理
1、协商和解,协商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2、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协会调解的前提是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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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消费者损害权益赔偿的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的人身损害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的损害,也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人格权的损害。例如,消费者因购买、使用经营者提供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务导致死亡、伤残;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遭到漫骂、污辱;消费者的身体被搜查;消费者的个人秘密、个人信息被非法公开或者提供给他人;消费者的民族习惯没有得到尊重;等等。消费者因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的财产损害包括金钱、时间、可得利益等损害。例如,消费者购买假冒伪劣或者缺斤短两商品花出的冤枉钱;消费者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生命健康损害后支出的丧葬费和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治疗和康复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消费者因退换不合格商品支出的交通费及误工损失;消费者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无法使用而寻找替代物支出的费用;消费者因金融服务经营者没有履行风险警示义务导致资产减损;等等。 一、对人身损害的赔偿 (一)对生命健康权损害的赔偿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对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个人信息损害的赔偿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三)对精神损害的赔偿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对财产损害的赔偿 (一)对不合格的商品或者服务修理、重作、更换、退货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法要求经营者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二)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的民事责任。 (三)继续履行,返还预付款、支付预付款利息和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四)排除商品或者服务的危险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五)赔偿损失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提讼的,由人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三、惩罚性赔偿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消费者,既包括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本人,如食用自己买来的变质食品而中毒、去浴池洗澡被烫伤等;也包括没有购买商品却使用商品的消费者,如某消费者使用其子女买回来的电冰箱而触电受伤。实践中有些人并不是商品的购买者或使用者,也不是接受服务者,但他们却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损害,如某人去邻居家串门,被邻居家的彩电爆炸炸伤,这些人也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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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特征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就民事侵权引起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2001年3月10日正式出台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但是这一司法解就民事侵权引起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2001年3月10日正式出台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但是这一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在其草案中曾规定过具体数额以及最高赔偿标准和最低标准,但后来并没有将其写入解释。其理由是:

一,侵权的具体情形不同,无法统一规定;

二,各地经济状况差异较大,无法制定统一的标准;

三,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不同。因此,精神损害的数额只能由法官依职权酌定。[4]但该解释确定了6种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认定因素和其他因素,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解释》
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但是,与其他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相比,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有其自身的特点,这些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得充分考虑到。
1、主体的特定性。离婚精神损害的主体是夫妻,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是适用这种特殊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而一般精神损害的主体没有特指。
2、行为的法定性。离婚精神损害中,有过错的一方实施的侵权行为是由法律规定的,具体就是四类法定行为,而一般精神损害行为没有这种限制。
3、客体的单一性。离婚精神损害侵害的客体是存在于夫妻之间的配偶权和无过错方的人格权。而在一般精神损害行为中,过错方的侵权行为导致了公民的姓名、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方面和身份方面的伤害。
4、义务的人身依附性。离婚精神损害行为是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这种忠实义务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仅存在于合法夫妻之间。而一般精神损害行为所违反的义务具有广泛性,也不具有人身依附性。
5、结果的双重性。离婚精神损害行为的结果是双重的,一方面导致无过错的精神上的痛苦和创伤,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夫妻感情的破裂、的结束。而一般精神损害只能导致了相应权利的损害,不会引起人身关系的变化。
离婚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特征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就民事侵权引起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2001年3月10日正式出台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但是这一司法解就民事侵权引起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2001年3月10日正式出台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但是这一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在其草案中曾规定过具体数额以及最高赔偿标准和最低标准,但后来并没有将其写入解释。其理由是:

一,侵权的具体情形不同,无法统一规定;

二,各地经济状况差异较大,无法制定统一的标准;

三,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不同。因此,精神损害的数额只能由法官依职权酌定。[4]但该解释确定了6种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认定因素和其他因素,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解释》
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但是,与其他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相比,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有其自身的特点,这些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得充分考虑到。
1、主体的特定性。离婚精神损害的主体是夫妻,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是适用这种特殊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而一般精神损害的主体没有特指。
2、行为的法定性。离婚精神损害中,有过错的一方实施的侵权行为是由法律规定的,具体就是四类法定行为,而一般精神损害行为没有这种限制。
3、客体的单一性。离婚精神损害侵害的客体是存在于夫妻之间的配偶权和无过错方的人格权。而在一般精神损害行为中,过错方的侵权行为导致了公民的姓名、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方面和身份方面的伤害。
4、义务的人身依附性。离婚精神损害行为是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这种忠实义务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仅存在于合法夫妻之间。而一般精神损害行为所违反的义务具有广泛性,也不具有人身依附性。
5、结果的双重性。离婚精神损害行为的结果是双重的,一方面导致无过错的精神上的痛苦和创伤,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夫妻感情的破裂、的结束。而一般精神损害只能导致了相应权利的损害,不会引起人身关系的变化。
消费者人身损害赔偿怎么样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消费者人身损害赔偿怎么样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因商家不合格产品或劣质服务而造成人身伤害,轻则皮肉之苦,重则残疾终身以至死亡,消费者可以要求提供不合格产品或劣质服务的经营者予以赔偿。其根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产品质量法》第32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第42条,消费者可以请求的具体赔偿范围是:
1、一般伤害赔偿:
①医疗费,即受害人受伤后为恢复健康接受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医药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费等。
②护理费,即受害人在医院遵医嘱由专人对受害人进行护理所发生的费用。
③误工费,即受害人因受伤不能参加劳动而损失的收入,如职工工资、奖金,农民个体工商户等的劳动收入。没有工资收入的个体工商户、农工的误工收入应以他们未受伤害的平均收入或当地同行业的平均收入为难。误工的工日应以医生开具的休假证明为准。
2、致人残疾的,除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外,还应赔偿:
①生活补助费,根据受害人的残疾程度,以及残疾后可能减少收入情况确定费用的标准;
②残疾人生活自助用具费,如假肢、轮椅等;
③生前抚养人、赡养人的生活费;
④残疾赔偿金。
3、致人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下列费用:
①丧葬费,以当地一般丧葬所支费用的标准确定;
②生前扶养人的生活费;包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从事有酬工作的(外) 祖父母、父母,不满16岁的子女(含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其父母死者或不具有劳动能力或未从事有酬工作的,未满16岁的孙子女,以及死者生前扶养的,未满16岁的弟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生活费,一般以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为准,并且只是死者生前应负担部分。
③死亡赔偿金;
④抚恤金,指有工作的受害人死亡之后,由所在单位给其直系亲属的费用。
相关法律法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三十四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提讼。
第三十五条 ………(第3款)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消费者遭到人身损害赔偿,还可以根据伤害程度。适当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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