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不作为犯危害结果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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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真正不作为犯危害结果是发生了不同的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因为这类型的犯罪主要指的就是负有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作为义务人员并没有积极履行,其职责所导致发生的一系列危害,后果必须要承担责任。
不真正不作为犯危害结果是什么?

一、不真正不作为犯危害结果是什么?

不真正不作为犯危害结果是发生了不同的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后果。不真正不作为犯,是指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的人,不履行该防止义务,以致发生危害结果,有的也可以由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具体说是指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通常以作为方式完成的犯罪。

对于不作为犯认定中不作为行为价值的判断,刑法理论一般称其为“不作为犯的等价性”。违反的作为义务类型它违反的作为义务,是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其成立的必要条件。由于不真正不作为犯违反的是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取决于行为人的不防止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危害结果的发生上。国外刑法理论上,称不真正不作为犯为“不作为的结果犯”。有些国家的刑法典在规定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处罚时,明确地把危害结果的发生当成构成要件。这都证明把危害结果的发生当成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特征之一。

它对于划清与违法的不真正不作为行为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有了这个标准,就可以限定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处罚范围,以防止刑事责任的扩大化。

二、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实质特征,是可以由不作为形式构成,也可以由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

它包含两层含义:

其一,行为的性质是不作为,这种不作为是指违反作为义务的行为;

其二,行为的方式虽然是不作为,但就其能犯的罪名而言,也可以由作为形式构成。如杀人罪,可以由刀砍、枪击等积极的作为形式构成,也可以由不给吃穿,致使被害人冻饿而死等消极的不作为形式构成。其中以不作为形式构成杀人罪的,即为不真正的不作为犯。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可能很多的人对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罪并不是特别了解。这类型的犯罪可以由不作为形式构成,但是也是可以有作为形式构成,这一点是需要格外关注的,相对来说比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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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犯的主要危害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著作权侵权对著作权人的侵害 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通过以上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表现的论述可知,其直接危害了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著作材山权。同时,对作品篡改、歪曲并在网络上传播等行为,也会给著作权人的名声、尊严造成极坏的影响,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 著作权侵权对个人的危害有哪些 二、著作权侵权对社会秩序的侵害 网络用户和著作权人的利益遭到侵害,必然会导致网络秩序的不稳定。各种虚假、错误信息的传播,会误导的走向,甚至造成的恐慌,这会直接对社会秩序的安定造成威胁。 三、著作权侵权对用户利益的侵害 网络的虚拟性,网络资源的易复制、修改的特点,使许多网络资源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篡改,资源的真实性被破坏,用户将得到歪曲了的甚至颠倒了的信息。而当大量的虚假信息资源充斥网络时,人们就会因对网络资源怀疑而不知所措,这些都大大损害了网络用户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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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朋友因为不正当竞争后来被发现给了处罚,市场不正当竞争带来的危害是什么危害
[律师回复] 现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我国市场中非常普遍,几乎在所有行业都存在这一问题,种类越来越多,危害越来越大。
  第
一,种类越来越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即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低价倾销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要远远超出这七种行为,出现了很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利用第三人的恶意损害、虚假宣传行为、虚假荐证行为、“傍名牌”行为等等,这些行为单纯向上述七种行为套可以说难度较大,因此现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是越来越多。
  第
二,危害越来越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也越来越大,除了给正常的经济主体造成经济损失之外,很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产品其质量存在瑕疵,给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损害。据《经济日报》载文,“我国目前每年的劣质假冒产品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2000亿元,相当于全国城乡居民近一年的消费总额”,由此可以看出不正当竞争行为给我国经济发展会造成巨大的损害。
  不正当竞争的做法:
  
1、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等手段推销商品或采购商品,如采用各种形式的帐外回扣和奖金等方式推销商品或采购商品。
  
2、弄虚做假,进行商业欺诈。如假冒名牌商品、以次充好、虚假宣传、掺杂使假、从事虚假的有奖销售等非法营销。
  
3、搭售商品,将紧俏商品与滞销商品搭配销售等。
  
4、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如强迫交换对方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限制购买者的购买选择,用行政等手段限制商品流通等。
  
5、编造和散布有损于竞争者的商业信誉和产品信誉的不实信息,损害竞争者形象和利益。
  
6、侵犯其它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7、市场不正当竞争带来的危害为排挤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
  
8、串通投标,有组织地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或者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及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等等。
我的一个朋友从小就被家里给遗弃了,现在朋友已经长大成人了,他的父母又回来找她来了,朋友的父母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那么不真正不作为犯罪行为犯,如何构成不作为犯罪,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不去实施自己有义务实施且能够实施的行为。不作为是人的消极行为,但不是所有的消极行为都属于刑法上的不作为。由“不作为”的定义可知,刑法上的不作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不作为犯罪成立的前提条件。这里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四个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这里的“法律”包括狭义的法律以及法令、法规等)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这类义务以行为人具有某种身份或从事某种业务并正在执行为前提。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即当先行行为危及他人权益时,行为人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排除和避免危险发生。
2、行为人能履行特定义务而未履行。 “能履行义务”不仅意味着行为人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积极行为的可能性,而且意味着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即行为人能采取措施,并且此措施可能防止结果发生。
3、由于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而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这是不作为行为达到犯罪程度的客观标志。换句话说,就是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可以避免结果发生时,不作为才可能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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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不作为犯是什么?
不真正不作为犯,又被叫做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的人,不履行该防止义务,以致发生危害结果,有的也可以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具体说是指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通常以作为方式完成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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