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不作为犯是结果犯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7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不真正不作为犯不一定是结果犯,我国对不同的犯罪标准有不同的规定。都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进行判断。不作为犯不一定就是结果犯。因为还要看被害人的主观意见是何种行为。
{ArticleTitle}

一、不真正不作为犯结果犯吗?

不作为犯是“作为犯的对称。负有实施一定行为的义务人,故意或者过失地不履行必须履行并且也能够履行的行为义务,因而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以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所划分的犯罪类型。不构成犯罪刑法理论上,不作为犯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

二、不作为犯的构成条件是

(1)行为人有实施一定行为的义务,这种义务或者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者基于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或者是由于行为人自己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发生的救护义务。

(2)行为人有可能和能力履行其实施一定行为的义务,如果行为人在一定条件下没有可能或者能力去履行其作为义务的,不构成犯罪。

(3)行为人确实没有实施他有义务实行的行为,并且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但是不可抗力紧急避险情况下的不作为。

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行为人负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

2、行为人履行特定的义务;

3、行为人没有履行该特定义务。

(一)行为人负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一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构成的前提条件,只有具有特定作为义务的人才能成立不作为犯罪,如果不存在这种特定的义务,就无法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犯罪。但也并非所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作为义务都可以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根据;如我国宪法第53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综上所述,大家生活需要法律条约来约束我们的行为,而这些法律边缘的准则是需要我们有一定的了解的。不作为犯罪是相对于作为犯罪而言的,但不作为犯罪却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可以说不作为是一种特殊的行为。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5k字,预估阅读时间9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365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不真正不作为犯是结果犯吗?
一键咨询
  •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602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805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030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728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760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561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138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000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376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625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130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216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515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027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738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真正不作犯与不真正不作犯两者的区别在哪里?
真正不作犯就是属于法律所规定的一种义务,而对于当事人单纯地违反此项义务所构成的某种犯罪;而对于不真正不作为犯就是属于,以不作为的手段而,不履行该防止的义务,而构成的犯罪。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我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未成年人自己出来创业,还做得挺成功的,但是说不定会违法,了解一下非法集资年满多少岁算犯罪
[律师回复] 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新出台的“解释”有九个条文,共规定了非法集资的界定标准和特征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行为方式、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要件的具体认定标准等8个方面的问题。
通称的非法集资罪通常包括两个罪名:176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192条的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量刑是有期徒刑10年以下,而集资诈骗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解释”在第四条当中明确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的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且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
禁止房产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集资行为
为方便办案机关理解和掌握,经对各种多发易发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进行甄别分类,并结合具体发生领域和行为特征,“解释”第二条列举了10种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的具体情形:
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虚假广告在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中起着重要的推波助澜作用。《解释》规定,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解释”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等四种情形的,应以虚假广告罪处罚。
增加免于刑事处罚条款
“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这个条款体现了刑事司法宽严相济的原则。
非法集资超30人可追刑责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将追究刑责。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将追究刑责。
“解释”降低了非法集资的入罪门槛,入罪标准更严厉了。在人数上,以前个人是30户,现在变成了30人,以前“户”的标准很模糊,一家三口也是一户,祖孙三代也是一户,这次制定后明确了这个问题。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有什么区别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在如下几方面是相似的:债务人均为多数;给付为同一;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因一人的给付而使全部债务归于消灭。但实际上,两者又有着显著的区别: 1.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2.主观目的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 4.法律要求不同 5.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一、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一般是由相关的法律关系竞合而产生;而连带债务的各债务的发生,通常基于同一原因,如基于同一合同约定,或基于共同侵权行为。 二、主观目的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主观上并无共同关系,仅具有客观单一目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并非法律或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而有意设立,其发生纯属偶然,各债务的产生相互并无关联,产生后尽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部债务消灭,但这只不过是为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因其他人履行债务而额外收益,才作出这样的认定;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须有主观的共同目的,相互间发生主观的联系。多数债务人为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及为其债权提供担保而联为一体,各债务均为达此目的的手段,连带债务人中任何一人履行给付就使设定连带债务的目的实现。 三、法律效力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间因无主观的联系,所以除债权人债权满足的事项外,原则上其他事由只发生相对效力,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而在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因具有主观的联系,债务人一人所生的事项,其效力一般均及于其他债务人。 四、法律要求不同 连带债务实行法定主义,即法律为限制连带债务的滥用,各国均规定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才产生连带债务,否则不得擅自使用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的债务分别基于不同原因而各自,其运用由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竞合情况酌定,毋庸法律明文规定,更不存在债务人之间的约定。 五、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没有主观的共同目的,所以就债务的承担并无分担关系,从而也不发生内部求偿,即使有,也只是基于终局的责任承担;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有主观的共同联系,有责任分担关系,从而相互之间存在内部求偿权。
什么是不真正连带债权和不真正连带债务?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有什么区别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在如下几方面是相似的:债务人均为多数;给付为同一;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因一人的给付而使全部债务归于消灭。但实际上,两者又有着显著的区别: 1.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2.主观目的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 4.法律要求不同 5.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一、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一般是由相关的法律关系竞合而产生;而连带债务的各债务的发生,通常基于同一原因,如基于同一合同约定,或基于共同侵权行为。 二、主观目的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主观上并无共同关系,仅具有客观单一目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并非法律或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而有意设立,其发生纯属偶然,各债务的产生相互并无关联,产生后尽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部债务消灭,但这只不过是为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因其他人履行债务而额外收益,才作出这样的认定;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须有主观的共同目的,相互间发生主观的联系。多数债务人为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及为其债权提供担保而联为一体,各债务均为达此目的的手段,连带债务人中任何一人履行给付就使设定连带债务的目的实现。 三、法律效力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间因无主观的联系,所以除债权人债权满足的事项外,原则上其他事由只发生相对效力,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而在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因具有主观的联系,债务人一人所生的事项,其效力一般均及于其他债务人。 四、法律要求不同 连带债务实行法定主义,即法律为限制连带债务的滥用,各国均规定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才产生连带债务,否则不得擅自使用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的债务分别基于不同原因而各自,其运用由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竞合情况酌定,毋庸法律明文规定,更不存在债务人之间的约定。 五、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没有主观的共同目的,所以就债务的承担并无分担关系,从而也不发生内部求偿,即使有,也只是基于终局的责任承担;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有主观的共同联系,有责任分担关系,从而相互之间存在内部求偿权。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不真正不作为犯和真正不作为犯的规定是什么?
不真正不作为犯和真正不作为犯的规定是: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直接规定,负有法定义务而拒绝履行,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行为。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哪些情况不是真正无因管理,不真正无因管理有哪些情形
[律师回复]
一、哪些情况不是真正无因管理不真正无因管理也叫准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所管理事务是为管理人自己,而非为他人而管理事务。不真正无因管理不具有真正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即管理人是为自己而管理事务,而不是为他人管理事务,因而不构成真正无因管理。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不能产生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一)误信管理。误信管理是指管理人误信他人之事务为自己之事务管理。产生误信的原因有几种,不同的原因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管理人所承担的责任亦不同。因本人的过失,或因管理人与本人双方均有过失或均无过失,使管理人产生误信而加以管理的,本人与管理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本人可以请求管理人在现存利益限度内返还不当得利。因管理人的过失产生误信而加以管理的,本人可以请求管理人返还其利益,并不以请求返还时现存利益为限,管理人与本人亦可产生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管理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二)不法管理。不法管理是指管理人明知为他人之事务,仍作为自己之事务而管理。在不法管理中,管理人是以自行取得管理效果为目的,主观上是为自己而管理,客观上将管理利益归属于自己,对本人造成损害,构成侵权行为,管理人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管理人所赔偿损失额的计算,当管理人所得利益低于本人实际损失时,以本人的实际损失计算;当管理人所得利益高于本人实际损失的,以管理人的所得计算。
(三)幻想管理。
二、不真正无因管理有哪些情形对无因管理的认定必须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观要件。无因管理的构成在主观上须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即管理意思,是指以其管理行为所生的事实上的利益,归属于他人的意思。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有“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一文,其中的“为”字即说明管理人之管理事务,在意思上是为他人,而不是为自己。
(二)客观要件。管理他人事务管理行为的范围。无因管理的管理行为仅限于保存、利用、改良等处分行为,而不应包括为本人新取得权利的管理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一语,概定了管理行为的范围。管理行为仅仅是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而不包括为本人新取得权利或负担义务。无法律上的义务。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的义务和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依约对于本人负有义务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6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不真正不作犯和真正不作为的区别是什么?
不真正不作犯和真正不作为的区别是犯罪的形式是不同的。纯正不作为犯是指由刑法明文规定的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它是以不履行特定义务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所谓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通常以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
10w+浏览
刑事辩护
什么才是真正的破产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才是真正的破产
不能清偿债务,破产程序已经终结并且注销登记。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狭义的破产制度?仅指破产清算制度,广义的破产制度还包括重整与和解制度。破产多数情况下都指一种公司行为和经济行为。但人们有时也习惯把个人或者公司停止继续经营亦叫做破产。
破产特征: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到期债务是指已经到了履行还债义务期限的债务;清偿是指全部偿还;“不能清偿”是指没有按期清偿的各种可能性。债务人资不抵债并不能当然认定为“不能清偿”。
(2)存在多数债权人
如果只有一个债权人,只需采取一般民事执行程序即可。当存在多数债权人时,如采取一般民事执行程序,由于债权人竞相请求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可能造成部分债权人得不到偿还或只得到少量偿还的情况,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因而需要一种特殊的程序——破产程序,以保证各债权人的损益公平。
(3)债权人公平受偿
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决定了债权人无法实现全部债务。而按照“同质债权、同等地位”的要求,必须依照法定顺序,按照同一比例,将债务人的财产在各个债权人之间分配,以保证债权人之间的公平。
(4)免除未能清偿的债务
破产的程序:
申请
破产申请,是指当事人向提出的宣告公司破产的请示。
受理
人民裁定或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布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30天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证明材料。逾期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宣告
对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进行审理,确认其具备法定条件的即可宣告破产。
公司宣告破产的界定,是指公司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成立,被人民宣告公司破产。
宣告公司破产,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进行。
公司破产,是指对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由债权人或者由债务人向人民申请破产还债。公司破产成立的条件有两层意义:
一、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指公司在经营中陷入困境,不能偿还债务或者不能继续偿还债务。偿还的能力表现于:
1)公司的负债超过公司的资产,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
2)是指公司的负债虽然未超过公司的资产,但由于种种原因,公司无力调动资产还债;
二、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不管是主观还是客观因素造成的,公司已无能力偿还已到期应依法偿还债务的情形。
公司出现上述情况,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企业经人民批准宣告破产,进入破产程序。
清算
公司法规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破产
破产终结是指裁定的破产程序的终结。
教唆犯,间接正犯,教唆正犯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间接正犯不一定是属于共同犯罪,而教唆犯是属于共同犯罪的种类。 间接正犯,是指行为人以自己的犯罪意图,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或无犯罪意思的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自已的犯罪目的的人。教唆行为的一种特殊情况,就是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没有刑事责任的人犯罪,这时候不是教唆犯而变成间接正犯。 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 教唆犯是共同犯罪人中最为复杂的一种类型,社会危害性大。教唆犯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必须具有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教唆行为。 第二必须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教唆罪。 间接正犯又可以称为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的情况。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 间接正犯包括以下情况: 1、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例如,甲教唆15岁的乙盗窃,因为乙未到刑事责任年龄,与甲不构成共犯,甲属于实行犯,即正犯。 2、利用他人过失或不知情的行为犯罪。如,甲医生欲杀害病人丙,将毒针交给不知情的护士乙。乙给丙注射后,致丙死亡。甲医生为间接实行犯,乙视为不知情的工具。 行为并不需要仅仅以行为人自身直接的身体性行为为基础,与能够将器具和动物作为工具加以使用一样,也能够将他人作为工具实施犯罪。这种将他人作为工具加以利用,实现犯罪的情形,称为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在利用他人行为这一点上类似共犯,但由于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不成立共犯,而由利用者对被利用者的行为负责。如某甲利用幼童或精神病人实施犯罪行为,应当认为是某甲单独犯罪。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意图的犯罪分子。即自己并不亲自参加某种犯罪,而是以自己的言行去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通过他人去实施犯罪。
不真正义务释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不真正义务,从学理上说是指权利人对自己利益的维护照顾义务。违反此种义务,仅使权利人蒙受不利益,而不发生损害赔偿问题。因为对不真正义务的违反,从本质上说是权利人对自己利益的疏忽或者放弃,相对方没有过错,因而不可归责于相对方。不真正义务的主要特征是权利人通常不得请求履行,违反它也不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负担该义务的一方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
不真正义务,又称不真正合同义务、间接义务,是指在合同关系违约方的损害减损义务。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不真正义务有别于合同约定义务。合同约定义务是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义务,而不真正义务是违约发生时非违约一方的义务,故称其为不真正义务。它的理论根据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关系中,如果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损失,非违约方面对损失扩大而坐视不管,待以后向违约方请求损害赔偿,这显然会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更是一种滥用自己权利的非诚信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不真正不作为犯危害结果是什么?
不真正不作为犯危害结果是发生了不同的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因为这类型的犯罪主要指的就是负有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作为义务人员并没有积极履行,其职责所导致发生的一系列危害,后果必须要承担责任。
10w+浏览
刑事辩护
不真正义务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不真正义务,从学理上说是指权利人对自己利益的维护照顾义务。违反此种义务,仅使权利人蒙受不利益,而不发生损害赔偿问题。因为对不真正义务的违反,从本质上说是权利人对自己利益的疏忽或者放弃,相对方没有过错,因而不可归责于相对方。不真正义务的主要特征是权利人通常不得请求履行,违反它也不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负担该义务的一方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
不真正义务,又称不真正合同义务、间接义务,是指在合同关系违约方的损害减损义务。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不真正义务有别于合同约定义务。合同约定义务是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义务,而不真正义务是违约发生时非违约一方的义务,故称其为不真正义务。它的理论根据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关系中,如果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损失,非违约方面对损失扩大而坐视不管,待以后向违约方请求损害赔偿,这显然会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更是一种滥用自己权利的非诚信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36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不真正义务是什么含义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不真正义务是什么含义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不真正义务,从学理上说是指权利人对自己利益的维护照顾义务。违反此种义务,仅使权利人蒙受不利益,而不发生损害赔偿问题。因为对不真正义务的违反,从本质上说是权利人对自己利益的疏忽或者放弃,相对方没有过错,因而不可归责于相对方。不真正义务的主要特征是权利人通常不得请求履行,违反它也不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负担该义务的一方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
不真正义务,又称不真正合同义务、间接义务,是指在合同关系违约方的损害减损义务。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不真正义务有别于合同约定义务。合同约定义务是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义务,而不真正义务是违约发生时非违约一方的义务,故称其为不真正义务。它的理论根据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关系中,如果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损失,非违约方面对损失扩大而坐视不管,待以后向违约方请求损害赔偿,这显然会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更是一种滥用自己权利的非诚信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不真正是不是连带债务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有什么区别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在如下几方面是相似的:债务人均为多数;给付为同一;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因一人的给付而使全部债务归于消灭。但实际上,两者又有着显著的区别: 1.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2.主观目的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 4.法律要求不同 5.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一、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一般是由相关的法律关系竞合而产生;而连带债务的各债务的发生,通常基于同一原因,如基于同一合同约定,或基于共同侵权行为。 二、主观目的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主观上并无共同关系,仅具有客观单一目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并非法律或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而有意设立,其发生纯属偶然,各债务的产生相互并无关联,产生后尽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部债务消灭,但这只不过是为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因其他人履行债务而额外收益,才作出这样的认定;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须有主观的共同目的,相互间发生主观的联系。多数债务人为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及为其债权提供担保而联为一体,各债务均为达此目的的手段,连带债务人中任何一人履行给付就使设定连带债务的目的实现。 三、法律效力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间因无主观的联系,所以除债权人债权满足的事项外,原则上其他事由只发生相对效力,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而在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因具有主观的联系,债务人一人所生的事项,其效力一般均及于其他债务人。 四、法律要求不同 连带债务实行法定主义,即法律为限制连带债务的滥用,各国均规定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才产生连带债务,否则不得擅自使用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的债务分别基于不同原因而各自,其运用由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竞合情况酌定,毋庸法律明文规定,更不存在债务人之间的约定。 五、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没有主观的共同目的,所以就债务的承担并无分担关系,从而也不发生内部求偿,即使有,也只是基于终局的责任承担;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有主观的共同联系,有责任分担关系,从而相互之间存在内部求偿权。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6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不真正的作为犯和真正作为犯应该如何区分
1. 真实身份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如贪污罪须国家公职人员身份,否则不成立。这种身份称为“定罪身份”。 2. 不真实身份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犯罪,如诬告陷害罪,普通人或公权力人员均可实施,但后者应受更严厉处罚。这种身份称为“量刑身份”。
10w+浏览
刑事辩护
能怎么辨别真假学区房,买到真正的教育地产
[律师回复] 怎样辨别真假学区房
1、要经常登录各区教育系统网站,查询了解目标学校具体的学区范围,并适时留意各个学校的学区变动。
2、如果户籍地址已有常住户口存在,户口迁移这一过程必须要在交易结束前完成。目前通行的做法是,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交房之后办户口迁移,逾期每天交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3、还要及时摸清各个学校对学位的特别规定。一般来说,知名度越高的学校学位越紧张,各个学校细则不同,有的学校学位实行排名制,有的则优先入户时间,所以目标学校对学位申请的具体要求,必须事先打探清楚。
4、鉴于户口已迁走、学位仍被占用的情况偶有发生,购买学区房的家长需搞清楚该房学位是否已被占用。如该房学位已占用,则该学位使用将受到一定限制,如小学在6年内不能使用,而中学在3年内不能使用。因此,合同中除户口迁移之外,应明确学位问题。
相关内容:购买学区房的注意事项
1、仔细看清“就近入学”
“就近入学”是指在距离居住地一定范围内的学校就读。
2、尽早落户是关键所在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由于产权证办理与户口迁移并不是同时进行,一般情况下是先办理新产权证手续,而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能因户口迁入障碍,导致孩子读书计划搁浅。
3、学区房不宜购买过早
学区房存在变化。是否属于名校对口的小区,每年区教育局公布的对口信息为准,其次,还要关注面临学校搬迁的风险。
4、没有最好只有最合适
到底怎样的学校是好学校,不同的家长自然有不一样的看法。给孩子选择好学校没有错,但是不能忽略孩子的个性特点。比如,孩子对音乐、美术的兴趣浓厚,可以考虑就读以艺术教育见长的学校。孩子比较顽皮好动,适合教育环境比较宽松、重视孩子天性的学校教育。教育风格比较严厉的学校,则比较适合乖巧、听话的孩子。
5、自住投资考察大不同
对于自住需求,考虑的首要因素是居住的舒适性。除了要考虑到出行的便捷程度、商业、医疗等,还要考虑小区居民整体素质,以及房屋所在位置、楼层、朝向、房型等。对于投资需求,在子女报户口等教育问题解决后,一般就会将房子出租,因此不妨考虑人气旺,大家信得过的大开发商开发的楼盘。
买学区房在办理过户时容易出现两种纠纷:一是卖方的户口没有从房屋内全部迁出,按照一般的一房一户的户籍管理原则,买房人的户口无法迁入。另一种是有些地方的特殊情况所致,一房可以有一个以上的户口本,但卖方子女还在学校就读,该学校拒绝接收同一房屋内的另外一个户口的子女入学。
最好的预防对策就是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果原房主不将户口迁出,应该支付违约金,并且这种违约金一定要按天计算,每逾期一天迁走,就要承担一定的违约金。只有这样加重违约方的负担,才能保证交易安全。
该怎么辨别真假学区房,买到真正的教育地产
[律师回复] 怎样辨别真假学区房
1、要经常登录各区教育系统网站,查询了解目标学校具体的学区范围,并适时留意各个学校的学区变动。
2、如果户籍地址已有常住户口存在,户口迁移这一过程必须要在交易结束前完成。目前通行的做法是,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交房之后办户口迁移,逾期每天交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3、还要及时摸清各个学校对学位的特别规定。一般来说,知名度越高的学校学位越紧张,各个学校细则不同,有的学校学位实行排名制,有的则优先入户时间,所以目标学校对学位申请的具体要求,必须事先打探清楚。
4、鉴于户口已迁走、学位仍被占用的情况偶有发生,购买学区房的家长需搞清楚该房学位是否已被占用。如该房学位已占用,则该学位使用将受到一定限制,如小学在6年内不能使用,而中学在3年内不能使用。因此,合同中除户口迁移之外,应明确学位问题。
相关内容:购买学区房的注意事项
1、仔细看清“就近入学”
“就近入学”是指在距离居住地一定范围内的学校就读。
2、尽早落户是关键所在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由于产权证办理与户口迁移并不是同时进行,一般情况下是先办理新产权证手续,而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能因户口迁入障碍,导致孩子读书计划搁浅。
3、学区房不宜购买过早
学区房存在变化。是否属于名校对口的小区,每年区教育局公布的对口信息为准,其次,还要关注面临学校搬迁的风险。
4、没有最好只有最合适
到底怎样的学校是好学校,不同的家长自然有不一样的看法。给孩子选择好学校没有错,但是不能忽略孩子的个性特点。比如,孩子对音乐、美术的兴趣浓厚,可以考虑就读以艺术教育见长的学校。孩子比较顽皮好动,适合教育环境比较宽松、重视孩子天性的学校教育。教育风格比较严厉的学校,则比较适合乖巧、听话的孩子。
5、自住投资考察大不同
对于自住需求,考虑的首要因素是居住的舒适性。除了要考虑到出行的便捷程度、商业、医疗等,还要考虑小区居民整体素质,以及房屋所在位置、楼层、朝向、房型等。对于投资需求,在子女报户口等教育问题解决后,一般就会将房子出租,因此不妨考虑人气旺,大家信得过的大开发商开发的楼盘。
买学区房在办理过户时容易出现两种纠纷:一是卖方的户口没有从房屋内全部迁出,按照一般的一房一户的户籍管理原则,买房人的户口无法迁入。另一种是有些地方的特殊情况所致,一房可以有一个以上的户口本,但卖方子女还在学校就读,该学校拒绝接收同一房屋内的另外一个户口的子女入学。
最好的预防对策就是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果原房主不将户口迁出,应该支付违约金,并且这种违约金一定要按天计算,每逾期一天迁走,就要承担一定的违约金。只有这样加重违约方的负担,才能保证交易安全。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犯罪辩护 > 不真正不作为犯是结果犯吗?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