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过程中实害犯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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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实害犯指的是犯罪者不仅进行了相关犯罪行为,同时还造成了实际层面的犯罪结果。在司法当中,以造成的实际伤害定犯罪者的罪,比如受贿罪或者敲诈勒索罪。除此之外还有行为犯和结果犯以及危险犯等种类。
在实际过程中实害犯有哪些

一、在实际过程中实害犯有哪些

实害犯是指以造成法定的实害结果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既使结果没有发生,也可能构成犯罪既遂.

如:受贿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诬告陷害罪拐卖妇女儿童罪脱逃罪煽动分裂国家罪聚众斗殴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结果犯,依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作为犯罪既遂与未遂区别标志的犯罪.

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诈骗罪高利转贷罪、采集、供应血液事故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举动犯,行为人一着手实施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m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犯罪既遂一旦形成,就不可能再转化为犯罪未遂等其他犯罪停止形态)

如:煽动民族仇恨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煽动群众抗拒国家法律实施罪.

危险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脊髓标志的犯罪,主观上可以直接故意,可以间接故意,对直接故意构成的这类犯罪来说,其既遂i也不是造成物质性的有形的犯罪结果,而以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的具备为标志.

如: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

二、惯犯的种类有哪些

惯犯的种类:

①常习惯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上称常习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已成习性,一贯实施此种犯罪的犯罪形态;

②常业惯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上称常业犯。指行为人无正常职业或不务正业,而以实施某种犯罪为常业,并以此所得为生活主要来源的犯罪形态。

在我国刑法中,惯犯的法律后果可分为2类:

①惯犯成为某种具体犯罪的量刑情节。如我国《刑法》第356条规定的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其中也包括惯犯。

②惯犯成为某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如我国《刑法》第303条规定的“以赌博为常业”,就是部分赌博罪构成要件

《刑法》分则中明文规定的惯犯有4种:

(1)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以走私、投机倒把为常业的”;

(2)第303条规定的“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属于常业惯犯。以赌博为业意味着行为人将赌博作为一种业务而反复实施赌博行为,每次赌博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独立的赌博罪,刑法将反复实施的赌博行为类型化成为一个犯罪构成,故只成立一罪,而非数罪;

(3)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惯窃、惯骗”;

(4)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一贯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这些规定表明惯犯的特征一般是犯罪恶习深,连续作案时间长,犯罪次数多,非法所得数量大,造成的危害重。惯犯以多个故意实行了多次犯罪行为,如果把各个行为孤立起来看,就是一人犯了同种数罪。但刑法考虑到这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也大,因此把它专门规定为独立的一罪,并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以利于同惯犯进行更为有效的斗争。

惯犯也有多种种类,比如常见的惯犯,就是犯罪行为已经成为当事人的习性的,也有常业惯犯,指的是当事人将犯罪作为获得生活资金的主要来源。惯犯可以形成具体的量刑,长期进行赌博或者长期进行走私的,会追究当事人的相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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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法定赔偿范围。依照法律的一般规定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特别法定赔偿范围。由法律基于特殊的立法政策而特别规定的损害赔偿。《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双倍赔偿。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适用的原则,在有特别法可依的情况下,应当优先使用特别法,即优先适用特别法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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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并存。
我国一直比较强调实际履行,实际履行的功能在于恢复双方当事人在履行上的平衡,满足守约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损害赔偿的功能则在于补偿守约方因违约所受的损失,两者的功能不同,因此可以并存。
但两者可以并存的更为主要的原因是,实际履行虽具有实现当事人订约目的的功能,但是,仅仅适用实际履行仍不足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如果不对债权人因即使实际履行仍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不仅不能保护受害者的利益,而且也不能有效地制裁违约当事人,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而且,对受害人来说,在其他补救方式特别是损失赔偿能够有效地维护其利益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放弃实际履行方式,而仅采用损害赔偿方式。
在实践中,值得注意的是损失的计算,如已采取实际履行或其他补救措施的,适用这些方式所弥补的损失应从全部损失中扣减。还要注意合同法第条的规定,确定损失的范围及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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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合同诈骗罪中如何认定实际履行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市场经济中,履约能力的有无及大小,受各种主观与客观因素的制约,具有可变性。没有履约能力与他人签订合同,未必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有履约能力与他人签订合同,也不能完全排除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有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履约能力,但其在合同签订后可以通过努力争取到履约的条件。对于这样的行为人,只要其在合同签订后有为履约积极努力的行为,就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反之,有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虽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在合同签订后由于情况变化,履约无望,进而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样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 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可分为完全履约能力、部分履约能力和无履约能力三种情形,应分别不同情况加以认定: (1)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只履行一部分,如果其不完全履行的目的旨在毁约或避免自身损失或由不可避免之客观原因造成,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如果其部分履行意在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2)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3)有部分履约能力,同时亦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即使最后合同未能完全履行或完全未履行,一般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的履约行为本意不在承担合同义务而在于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合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4)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但事后经过各种努力具备了履约能力,并且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则无论合同最后是否得以完全履行,均只构成民事欺诈; (5)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之后仍无此种能力而依然蒙蔽对方,占有对方财物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6)有部分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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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什么是实际控制人?
若是发现当事人有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需要股东联合方准备证据,然后送到当地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法院在受理之后就会进行开庭。可以要求侵权方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若是情况严重的话,公司也要等到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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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实际股东和实际股东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的区别如下: 1、实际控制人,一般为自然人,控股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实际控制人可以和被控制企业没有直接的资本纽带关系,即可以不是被控企业的股东而控股股东一定是股东。 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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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纠纷中,实际承包人应该怎样处理
[律师回复] 承包人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有时也称承包单位、施工企业、施工人。
承包人的工程承包主体资格除满足《合同法》关于合同主体资格的要求外,还要满足《建筑法》关于施工合同承包人主体资格的要求。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同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在核准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

二,接受发包人的监督。《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三,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发包人经检验验收未按期付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经催告仍不付款的,凡可折价、拍卖的工程,承包人可以诉请人民解决,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未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保是否犯法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公司未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保是否犯法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合法,社保缴纳基数只是当地上一年度社平工资的一个平均值,员工的实际工资低于平均值是可能的。例如:有的人工资水平2000元,有的人工资水平8000元,则这两个人的工资平均数是5000元,2000元低于5000元也是合理的。只要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即可。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雇主(或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金额的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特殊工作环境、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最低工资也不包括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各种非货币的收入,最低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按时支付。拓展资料: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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