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廉租房管理办法是什么?
1、规范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权益,制定本办法。
2、办法适用于城镇规划区内城镇廉租住房的租金管理。
3、办法所称廉租住房租金,是指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承租廉租住房应当交纳的住房租金。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廉租住房租金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廉租住房租金实施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工作。
5、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照地方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6、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维修费是指维持廉租住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的修理、养护等费用。
管理费是指实施廉租住房管理所需的人员、办公等正常开支费用。
7、廉租住房的计租单位应当与当地公有住房租金计租单位一致。
8、制定和调整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听取社会各有关方面的意见。
9、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制定或调整,应当在媒体上公布,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告栏等方式进行公示。
10、因收入等情况变化而不再符合租住廉租住房条件而继续租住的,应当按商品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租金差额。
11、廉租住房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或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租金的监督检查。廉租住房管理单位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价格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二、申请廉租房的条件
(1)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 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的上月起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960元(含960元),家庭不拥有机动车辆、出租房屋和临时的较大财产收入(如福利、体育彩票中奖等),家庭财产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非居住类房屋、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② 申请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不含7平方米)。
③ 申请家庭成员在户主户籍地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1年以上。但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并迁入户口的人员,可不受此限制。
④ 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2)下列特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为960元/月),并符合廉租住房其它申请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
① 曾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退休职工。
②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一至四级残疾军人。
③ 曾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2次及以上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的退休职工。
综上所述,廉租房是不能够进行买卖的,其所有权是属于政府的,而申请到廉租房的人只是拥有其使用权。在进行租赁的时候应该明白廉租房在租赁过程中应该面对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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