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纯正不作为犯定义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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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一种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为该类犯罪。该行为和义务都有明文规定,因此,所有被规定为纯遗漏的遗漏均违反了明确的法定义务。由于不纯正不作为罪在刑法中有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不存在认定的困难。
不纯正不作为犯定义有哪些?

一、不纯正不作为犯定义有哪些?

(一)纯正不作为犯

也称不真正不作为犯,是指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成该种犯罪。纯正不作为犯在我国刑法中比较少,主要包括《刑法》第261条遗弃罪,第201条偷税罪等。纯正不作为犯具有三个特征:其一,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犯罪,作为不能构成该种犯罪,这是纯正不作为犯的“纯正”之意。其二,不作为犯违反的法律要求的作为义务都是明示的,主要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因此,凡是规定为纯正不作为犯的不作为,都属于违反明示的法定作为义务的情况。其三,纯正不作为都是结果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纯正不作为犯都以危害结果的发生构成既遂,以“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由于纯正不作为犯罪在刑法中有明文规定,因而司法实践中不会发生认定上的困难。

(二)不纯正不作为犯

也称不真正不作为犯,是指既可以由作为构成,可以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形态。不作为犯主要是由作为构成的犯罪。所以,由不作为构成的这类犯罪,也叫不作为的作为犯,即以不作为实施了通常由作为构成的犯罪。例如故意杀人罪爆炸罪等。举例子说,故意杀人罪,可以使用刀砍,枪击等作为形式实施,也可以采用不给食物,将受害人饿死的不作为方式来实施。

二、不纯正不作为犯具有如下特征:

1、不真正不作为犯是违背防止危害结果发生义务的犯罪。(1)不真正不作为犯作为不作为犯的一种,必然具有不作为犯的本质特征,即违背法定义务。在刑法理论中所有不作为犯罪的问题无不以特定义务为基础,它反映了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和构成要素,是决定不作为犯罪能否成立以及属于何种性质的主要依据。由此可看出,不履行义务是不作为的本质特征,不真正不作为犯是不作为犯的一种,自然具有共同的本质特征。(2)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不是明文规定于刑法规范之中,而是来源于非刑法规范或产生于特定的法律事实。这是与真正不作为犯的重要区别之一。所谓非刑法规范,是指除了刑法典和附属刑法之外的法律规范。产生于非刑法规范的作为义务并不直接具有刑法上的意义,只有经刑法规范确认或使刑法所保护的客体于受侵害的境地或危险时,才转化为刑法意义上的作为义务。真正不作为犯的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明文规定于刑法规范之中,与之相反,不真正不作为犯之义务未明文规定于刑法规范之中,其法定义务的具体内容要根据具体的时空条件加以确定。(3)来源于非刑法规范和特定的法律事实的作为义务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从刑法的目的看,为特定条件下的行为人赋予作为义务是刑法实效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是刑法的社会保护价值的体现,从法律的解释角度看,该作为义务处于法律条文语义可能具有的意义范围之内,同时也是社会公众对自己行为预测可能范围之内,而非类推解释,即“扩大法规规定的事项推及于类似的事项上。”

2、不真正不作为犯是发生犯罪构成要件结果的犯罪。(1)不真正不作为犯是以危害结果发生为必要条件的犯罪。一般而言,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明文规定于刑法规范之中,违反该义务即构成犯罪,受到刑法的否定评价,而不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为必要条件;而不真正不作为犯之作为义务未明文规定于刑法规范之中,而是由非刑法规范作出规定或产生于特定的法律事实,由刑法对之予以认可,因而不是立法者的疏忽,而是由于社会生活纷繁复杂,作为义务种类繁多,包罗万象,无法在法文中一一列举,正所谓“法有限而情无穷”;又由于人权保障已成为世界潮流,作为法律中惩罚最严厉的刑法,已不能再像封建刑法那样任意为广大民众附加法律义务,并仅仅因为违反该义务就滥加惩罚,刑法只对与国家、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的社会关系规定了法律义务,即真正不作为犯;而对于其他社会关系中未明文规定法律义务,只有在发生与作为犯同样的危害结果时,刑法才将其作为评价的对象,反之如未发生危害结果或发生与作为犯同等评价的危害结果,刑法一般不予干涉,而将此种行为交由民事法律或行政法律加以规范。因此,只有在出现了法定的危害结果,才对不真正不作为犯进行处罚

综上,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定义,刑法理论的一般理论分为纯粹不作为和不纯不作为。 纯粹不作为罪在刑法中有明确规定,据此可以正确认定纯粹不作为罪。 由于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不纯不作为罪是由刑法理论确定的,因此其构成、特征如何理解应从法学上加以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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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正作为犯与不纯正作为犯规定是什么?
纯正作为犯与不纯正作为犯区别就在于是否构成法律专门所规定的行为。如果构成了我国《刑法》当中专门规定的一些不作为犯罪的话,那么就应当是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罪。这也就意味着我国《刑法》当中对此事有专门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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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区别是什么?
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区别主要在于法律认定不同、故意性质不同等,对于纯正不作为犯一般是只能由法规中规定的不作为情况构成的犯罪,而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条文中没有规定的不作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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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应做纯度鉴定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毒品犯罪应做纯度鉴定吗问题解答如下, 毒品犯罪是否应做纯度鉴定
应当对毒品含量即纯度进行分析、鉴定。

一,对毒品含量,即纯度的分析鉴定,更有利于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司法实践中查获的毒品,其实际含量相差很大,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最初入境的毒品,其纯度最高可达80%左右,但经过多个环节的倒卖后,因为各个环节上的掺假、稀释等,毒品的纯度就会大大降低,司法实践中,经过多次倒卖后被查获毒品的纯度有些甚至不足1%;这些含量高低明显存在差异的毒品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也相差甚远。所以,对毒品纯度的鉴定分析,主要目的也就是为了看它的实际危害性的大小,作为处刑上予以区分的依据。

二,毒品纯度通过影响毒品数量影响量刑,因此对毒品纯度的鉴定,有利于量刑的平衡。刑法规定毒品数量需要根据纯度折算,纯度的高低决定毒品的数量。有些情况下,毒品的数量虽然很大,但如果纯度很低,经过折算后,数量会大幅度减少,则会直接影响量刑。

三,衡量刑事责任大小,确定刑罚的轻重主要看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及主观恶性。然而,司法实践中,针对毒品含量的残差不齐、成分复杂各异的实际情况,进行毒品含量鉴定,是量刑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保障。当毒品大量掺假、含量极低,毒品成分复杂,或者同种有毒成分因含量不同而分属于不同种类毒品时,如果不作含量鉴定,就可能明显造成量刑上的不公正、不公平。
毒品纯度鉴定与折算的实践
我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实践中,定罪量刑是一般只考虑了毒品的种类和数量,不考虑毒品的纯度。这种规定是因为考虑到毒品种类的不同其危害程度不一样。
这种规定有失偏颇。同样毒品,纯度不一样其危害程度也不一样。比如对贩卖20%纯度的与贩卖80%纯度的依法不以纯度折算,以同一数量标准定罪量刑,就显失公平。现在流行的一种新型毒品麻古,不是纯粹的冰毒,但是含有冰毒成分。贩卖麻古是不是应当按照贩卖冰毒的标准处罚?
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对于贩卖毒品纯度较低的,律师应当做酌情从轻的辩护。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所涉毒品纯度高低不同在量刑上应当有所区分。
200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出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毒品鉴定结论中应有含量鉴定的结论。”
这一规定意味着、贩卖、运输、制作毒品其数量达到判处死刑标准的,其毒品纯度较低的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至于所贩卖的“毒品”有效成分甚低或者根本不含有毒品成分的,我认为应当认定为诈骗罪,而不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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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区别有什么?
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方式,一种是法律规定的行为方式,一种是当事人的行为方式。法律规定的方式与当事人的方式不吻合,就是不纯正的;不作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与当事人方式相吻合的,就是纯正的不作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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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的骗色会构成哪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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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正作为犯和不纯正作为犯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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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义务释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不真正义务,从学理上说是指权利人对自己利益的维护照顾义务。违反此种义务,仅使权利人蒙受不利益,而不发生损害赔偿问题。因为对不真正义务的违反,从本质上说是权利人对自己利益的疏忽或者放弃,相对方没有过错,因而不可归责于相对方。不真正义务的主要特征是权利人通常不得请求履行,违反它也不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负担该义务的一方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
不真正义务,又称不真正合同义务、间接义务,是指在合同关系违约方的损害减损义务。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不真正义务有别于合同约定义务。合同约定义务是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义务,而不真正义务是违约发生时非违约一方的义务,故称其为不真正义务。它的理论根据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关系中,如果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损失,非违约方面对损失扩大而坐视不管,待以后向违约方请求损害赔偿,这显然会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更是一种滥用自己权利的非诚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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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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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正作为犯和不纯正作为犯的区别是哪些?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纯正作为犯和不纯正作为犯的区别是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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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义务是什么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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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义务,又称不真正合同义务、间接义务,是指在合同关系违约方的损害减损义务。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不真正义务有别于合同约定义务。合同约定义务是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义务,而不真正义务是违约发生时非违约一方的义务,故称其为不真正义务。它的理论根据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关系中,如果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损失,非违约方面对损失扩大而坐视不管,待以后向违约方请求损害赔偿,这显然会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更是一种滥用自己权利的非诚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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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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