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规定属于国务院最终裁决的事项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我们在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义务人不服行政机关的仲裁或处理决定,为阻止仲裁书或处理决定生效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例。但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此类案件在审理中会遇到一系列司法实践与法学理论、法规规范的冲突,并会造成原、被告诉讼地位的错位。如果将此类案件纳入行政范围,并根据此类案件的特殊情况做一些特别规定,矛盾和冲突就会迎刃而解。
二、涉外行政诉讼的送达方式有什么?
1、依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以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必须以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有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条约中明确规定了该送达方式。缔约双方应当严格按照条约规定的方式进行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我国与受送达人所在国没有订立有关送达的条约的情况下,按互惠的关系,依照外交途径送达。适用这种送达方式的前提是该国与我国有建立外交关系。具体方法是由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将应当送达受送达人的诉讼法律文书,送交外交部,有外交部领事司代表我国人民法院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国驻我国的外交机构,该外交机构在根据其国内规定的送达方式交受送达人。
3、委托我国驻他国使(领)官代为送达
这种方式适用于居住在国外的,具有我国国籍的受送达人。
三、什么是行政仲裁?
行政仲裁指行政机关依法律、法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与行政合同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为。行政仲裁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按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裁决,以解决争议,维护正当权益,当事人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制度。
处理涉外行政诉讼时,可以委托我国驻他国大使馆的官员,代为送达行政诉讼通知单。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居住在国外的本国公民。也可以通过外交途径送达,还可以选择诉讼当事人双方规定的方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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