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会的流程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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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事人提出举行行政听证会时,应该在行政机关下发通知后的三天内告知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听证会开始前7日,应该通知当事人听证会的地点,时间。除了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听证会必须公开举行,听证会应该由非本案的调查人员主持。
行政处罚听证会的流程是什么?

一、行政处罚听证会的流程是什么?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提出听证要求的时间,应该是行政机关对案件已经调查终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等事项。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告知的事项有不同意见,并且与行政机关的认定不能一致,亦即有重大分歧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听证要求,听证要求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3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为了保证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听证,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必须在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规定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必须公开举行,是为了遵循行政处罚的公开原则,便于人民群众对听证的监督,保证听证的公正性。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这是保证听证公正性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指定本机关的行政人员作为听证主持人,但是不能指定听证案件的调查人员作为主持人。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指定的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该听证主持人回避。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予以审核,主持人确实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回避,并另行指定听证主持人。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这是对听证参加人的规定。听证是给当事人一个作出辩护,弄清事实的机会和场合,当事人可以自己参加听证,为自己申辩;也可以委托1人或者2人代理参加听证,为当事人作出辩护。代理人可以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也可以是当事人聘 请的律师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开始后,由行政机关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指控,并出具证据材料和提出处罚意见;当事人就行政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相关的问题发表意见。出示证据、进行答辩;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可以就各自出示的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辩论;辩论后,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通过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双方各自分别出示证据,相互辩论,申明理由,陈述意见,辩明事实,为行政机关作出正确的行政处罚决定奠定基础。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笔录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之一,也是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时,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之一。听证笔录应当在听证后当场交当事人审核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认为无误后,听证主持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二、涉外行政诉讼的送达方式有什么?

1、依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以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必须以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有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条约中明确规定了该送达方式。缔约双方应当严格按照条约规定的方式进行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我国与受送达人所在国没有订立有关送达的条约的情况下,按互惠的关系,依照外交途径送达。适用这种送达方式的前提是该国与我国有建立外交关系。具体方法是由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将应当送达受送达人的诉讼法律文书,送交外交部,有外交部领事司代表我国人民法院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国驻我国的外交机构,该外交机构在根据其国内规定的送达方式交受送达人。

3、委托我国驻他国使(领)官代为送达

这种方式适用于居住在国外的,具有我国国籍的受送达人。

处理涉外行政诉讼时,可以委托我国驻他国大使馆的官员,代为送达行政诉讼通知单。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居住在国外的本国公民。也可以通过外交途径送达,还可以选择诉讼当事人双方规定的方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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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进行流程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处罚决定之前的听证会,允许当事人说明自己的缘由,然后进行考量,再进行处罚决定。所以说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关系着后面的处罚决定,十分重要。对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流程熟知,更是非常必要。下文将详细讲解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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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行政处罚听证会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行政处罚听证会程序:组织听证范围执法单位拟作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对公民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本程序组织听证。
二、行政处罚听证会程序: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人员
(一)法规授权的组织查处的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自行组织听证;委托的组织查处的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由组织听证,也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受委托组织自行组织听证,派员参加。
(二)听证主持人由听证组织机关法制机构派员担任,也可委托执法机关或执法机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三)听证组织机关可以指定本机关非本案调查人员为书记员,承担制作听证笔录和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工作。
三、行政处罚听证会程序:听证主持人职权、职责
(一)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决定听证中止、终止或者延期;
3、决定证人当场作证。
(二) 听证主持人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1、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2、就本案事由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进行询问;
3、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4、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5、审阅听证笔录,并提出书面意见。
(三)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应当回避:
1、是本案调查人员的;
2、是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近亲属的;
3、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四、行政处罚听证会程序:听证参加人
(一)听证参加人是指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二)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三)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1、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2、申请回避;
3、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代理人权限;
4、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5、审核听证笔录。
(四)在听证过程中,本案调查人员有权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理由、依据,同当事人质证。
五、行政处罚听证会程序:听证的告知、提出和受理
(一)调查人员应当在作出可以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二)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1、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2、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理由、依据;
3、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4、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听证组织机关的名称。
(三)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以持号邮寄等方式送达。
(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执法单位书面提出听证要求;以挂号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时的邮戳日期为准。
(五)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超过规定期限的,执法单位应在收到当事人的书面听证要求之日3日内,书面告知不举行听证,并说明理由。
六、行政处罚听证会程序:听证的举行
(一)听证主持人应自受理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二)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听证主持人或书记员的姓名;
4、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5、由当事人准备的证据和通知的证人等。
(三)听证会开始前,听证主持人应先进行下列工作:
1、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
2、宣布听证纪律;
3、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听证暂停,并报请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应按以下顺序进行:
1、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
2、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建议和理由;
3、调查人员向主持人举证,当事人对调查人员举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4、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案由;
2、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3、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姓名;
4、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本案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处罚建议和理由;
6、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
7、听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六)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或者书记员应当把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本案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由听证主持人或者书记员在听证笔录上予以注明。听证笔录中的证人证言,应当交证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听证主持人应当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是否成立的书面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
(七)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听证主持人提出的当事人违法事实是否成立的书面意见和听证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具体决定。由委托的组织自行组织听证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经审查同意。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1、当事人残废或者组织解散,需要明确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2、当事人或者本案调查人员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参加听证的;
3、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的;
4、其它需要中止听证情形的。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恢复听证。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1、当事人死亡或者组织解散满3个月,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2、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3、有其他需要终止听证情形的。
七、行政处罚听证会程序:费用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由听证组织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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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对于工商行政部门的工商行政处罚不服,要去申请行政听证,行政复议的听证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新刑诉法首次规定审判人员可以在庭前召集控辩双方听取有关程序问题的意见,这被学界认为是针对程序性争议的庭前听证程序的雏形。庭前听证程序的性质与庭审程序具有相似性,但因裁判对象不同也有其独有的特征。英美及很多大陆法系国家均建立了针对重大程序性争议的庭前听证程序。我国现阶段由法官在庭审阶段行政化处理程序性争议,这一方式所存在的缺陷也催生了新刑诉法庭前听证程序的初步确立,但具体的实施规则尚需完善。
随着“裁判中心主义”理念在刑事诉讼中被普遍接纳,审判阶段成为我国学界研究的热点,不过学者们多侧重于与定罪量刑等实体性争议相关的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的研究,对于审判阶段发生的控辩审之间的程序性争议如何处理则关注不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除对个别的如非法证据排除、回避等程序性争议有所规范外,并没有针对程序性争议的一般处理程序。实践中,若控辩双方在审判阶段对程序性问题产生争议,或者一方向法官提出异议或程序性申请,一般由法官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直接决定,甚至不予理睬。程序性争议的处理被认为是法官的职权范围,控辩双方没有影响结果形成的机会。并且,控辩双方只有在庭审阶段才有正式提出异议或申请的机会,即使庭前向法院提出,法官也是在庭审阶段处理实体争议时附带加以处理。
新《刑事诉讼法》第 182 第 2 款的规定有望改变这一现状。根据该规定,在决定开庭审判并送达起诉书之后、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针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程序性争议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这条规定虽然较为粗疏,有些内容尚待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和完善,不过它首次确立了庭前阶段法官主导下控辩双方到场就重大程序性争议进行探讨的专门程序,被认为是庭前听证程序的雏形。与现行刑诉法规定的庭审阶段法官对程序性争议的行政化处理方式相比,这一规定具有重大突破。一方面,这是我国刑诉法首次针对一般程序性争议而构建的专门的处理程序;另一方面,该程序是控辩审三方在场的具备基本诉讼形态的听证程序,而且发生在庭审前阶段,改变了我国一直以来听证程序仅适用于庭审阶段处理实体性争议的现状。由于这是我国刑事诉讼的首次尝试,学者们对于庭前听证程序的基础理论尚缺乏系统性的探究。鉴于此,本文拟对庭前听证程序的基础理论及庭前听证程序在我国的构建进行初步的探讨。
程序要素
听证程序本质上是第三方主持下的争议解决程序,因此它与庭审程序有很多相通之处,需维系中立第三方下争议双方平等对峙的格局,具备基本的程序正义的要素。同时,庭前听证发生在正式审判之前的准备阶段,承担着服务庭审的功能,而庭审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庭前听证程序解决的是程序性争议,与庭审阶段处理的定罪量刑等实体性争议的重要性不可同日而语,因此它的程序相比庭审来说更为简化和灵活。具体说来,庭前听证程序具有以下要素:

一,听证对象。与庭审阶段裁判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实体性争议不同,庭前听证程序所针对的是程序性争议,并且该争议须对控辩双方诉讼权利具有较大影响,因此才需要第三方介入以公正处理。主要包括:当事人因质疑受案法院的管辖权提出的管辖异议;认为审判人员无法做到公正审判提出的回避申请;适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审理的异议;控辩双方在证据展示过程中产生的争议;辩方对被告人所适用强制措施的异议;辩方提出的排除控方证据的申请;辩方向法官提出的证据调取、证人出庭、专家辅助人出庭的申请等等。当然,不包括庭审之前无法预见的、法官为主持庭审进行需随时予以处理的、无法与庭审过程分离的程序性争议。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是否应在庭前予以裁判仍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应将非法证据区分为强制排除的非法证据与裁量排除的非法证据,前者由庭前法官在庭审前裁定是否排除,后者由庭审法官在庭审过程中裁定应否排除。在适用强制排除的情况下,证据排除与否有明确的规则可供适用,庭前阶段排除也避免了非法证据对裁判者心证的污染;在适用裁量排除的情况下,排除与否需要裁判者根据案件性质、违法严重程度、权利侵害大小、排除后果等等多方考量,因此宜由能够把握案件的庭审法官为之,但也应在庭前提出,给控方以必要的准备时间。

二,听证时间。

三,听证方式。

四,听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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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流程是什么?
行政机关接到当事人的听证会申请后,应该在听证会开始前7日,通知当事人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除了涉及到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情况外,听证会要公开举行。在进行听证会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由当事人进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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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执行异议听证流程后的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主持听证会在操作上采取抗辩式来进行,其具体程序大致可分为下列四个阶段:
一、听证开始阶段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后,应把握三个要点。
1、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听证参加人指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尤其要核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如果把当事人的主体搞错了或代理人无代理权或代理权存在缺陷,则主持听证无效。
2、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
3、告知当事人权利,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对象除听证组成人员、书记员外,还包括本案的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该程序必不可少,万不可缺漏,否则主持听证无效。
二、双方陈述事实、举证、质证阶段
这个阶段是整个听证程序的核心。其主要目的在于当场核实事实,或进一步查清事实,为依法行政作出正确决策。听证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当事人的陈述等。所有与认定案件的事实相关的证据都应当在听证会上出示,并经质证后确认。该阶段可分两种情况掌握。
第一种情况,当事人涉嫌违法事实单一或比较简单的,基本上可用两个步骤解决问题。
1、先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2、然后由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第二种情况,当事人涉嫌多种违法事实或案情复杂的,一般来说,应“一事一述一证一举一质一认”,具体可按以下方法操作:
1、调查人员陈述事实和举证(由当事人质证、申辩)。先由调查人员就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逐类或逐个提出,逐个举证,逐个提出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然后,由听证主持人逐一交当事人辨认证据(设传递证据的工作人员一名),并征询其质证、申辩的意见,再由听证主持人根据质证的情况当场认证,即当场确认有效或无效。最后,向调查人员问清是否全部证据举证完毕。
2、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和举证(由调查人员质证)。按上述方法依此类推。
同一违法事实多个证据的,为了加快速度,避免整个听证会时间拉得太长,可连续举证,再由对方一并质证。因案件需要,上述举证、质证也可适当打乱顺序,交叉进行。
3、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询问。举证、质证结束,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可就双方陈述有遗漏或尚不完全清楚的事实、证据及处罚理由和依据进行发问,以进一步核准事实,并可适当允许双方互为发问,体现听证的民主性,为进入辩论阶段打下基础。该程序可灵活掌握,在举证、质证中穿行。
三、辩论阶段
这个阶段是举证、质证阶段的重要补充,主要内容是由当事人、调查人员就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行政处罚建议进行辩论,主要目的在于把道理说清、说明、说透。
第一轮,先由调查人员就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处罚理由和依据以及处罚建议提出论证意见,再由当事人进行辩论。
第二轮,互相辩论,可适当打乱顺序,但应避免秩序混乱。
四、结尾阶段
1、向当事人、调查人员问清是否有最后陈述的意见。
2、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应告知当事人当场阅看笔录,审核无误逐页签名,其中最后一页顶格内容签名。如记录有误,可要求书记员当场补正,由当事人签名或按指纹确认。全权代理人逐页签名,一般代理人最后一页签名。听证组成人员、书记员、调查人员最后一页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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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所接触的案子到了行政处罚阶段,所以想要多了解一下关于行政处罚听证流程大概是怎么样的呢?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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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会流程有哪些
1、听证前记录员的工作,2、听证调查前听证主持人的工作,3、听证调查阶段。听证会一般分为三阶段,分别为会前对于资料的准备和主持人的要求工作等,其次就为当事人以及调查人员的举证环节,听证调查为听证会的会议重点内容,以上即为行政处罚听证会的大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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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假释听证会的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假释听证会的程序内容是什么 是听证会程序,听证程序应包括准备阶段和质证辩论二个阶段。 准备阶段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书记员查明听证当事人是否到庭,并核对到庭当事人的身份; 2、书记员宣布听证纪律: (1)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不得发言 (2)听证当事人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不得退庭 (3)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4)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鼓掌、哄闹或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3、书记员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听证准备工作情况及听证当事人到庭情况; 4、听证主持人说明听证会召开的原因、程序等事项,并宣布执行听证开始; 5、听证主持人告知听证当事人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并征询听证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有申请回避的,应当休庭,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质证辩论阶段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 1、异议人或申请听证人陈述异议(申请)理由、事实和请求,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2、相对人、其他当事人分别进行申辩,对异议人或申请人的主张承认或进行反驳,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3、听证主持人归纳争议的焦点及听证的重点,并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4、各方对争议焦点无异议后,听证主持人要求听证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问题进行质证和辩论。焦点问题多于一个的,可分别进行质证和辩论。 5、先由异议人就争议焦点问题发表意见,随后各方当事人依次发表意见,出示或宣读各自提供的证据,并与其他各方进行质证; 6、听证参加人经听证主持人许可,可就相对方出示的证据进行发问。各方当事人之间可就有关证据问题互相提问和辩论。 7、听证法官根据质证的进展情况,出示人民调查收集的证据,并就有关问题要求听证当事人回答,并听取其他当事人的意见。 假释的程序要经过三个步骤,审核六种材料后,最终给予假释的权利。而听证会假释程序包括准备和质证辩论两个阶段,各方发表意见后,就有关问题进行辩论程序,最终宣读裁定结果。犯罪分子必须有悔改意思和实际良好表现才有可能获得假释。 假释的程序 1、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提出假释建议书,并复以下材料: (1)罪犯评审鉴定表 (2)罪犯奖惩表 (3)终审判决书和裁定书 (4)历年减刑裁定书复印件 (5)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材料 (6)未成年或者老残(自伤自残除外)的材料 对无期徒刑假释建议书应当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局同意后再提出假释建议。 2、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收到的假释建议书后审查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 3、人民在审查案件材料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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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听证流程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过错听证程序具体是什么样的 准备阶段:根据听证的相关内容,指定听证公告,应包括听证的目的、时间、地点等,向上级领导请示,等到同意之后,组织会议工作人员召开一个简短的会议,对工作进行细致详细的分工,做到事有专人、人有专职。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员、听证陈述人。发出听证公告,在规定时间内,根据报名情况确定陈述人。 2、联系布置会场,准备话筒、制作席卡等细致工作。 举行阶段:由主持人主持会议。宣布召开听证会的目的、会场纪律、陈述人的义务等。确定陈述人的发言顺序,发言完毕后进入听证辩论程序,记录员要做好记录工作。 会议结束后:根据陈述人的发言内容,及时做好归纳总结,指定听证报告,呈给上级领导,以为做出最后的决策提供相关依据。 医疗过错鉴定听证会 主要是医患双方分别就诊疗过程、院方有无医疗过 错等发表意见。由于鉴定会召开前,医患双方已经在病历封存阶段就移送鉴定的鉴定依据发表了质证意见,因此,听证会的目的不是重复质证意见,而是双方 围绕鉴定内容各自陈述观点和理由。例如,患方的陈述重点应当是认为院方存在哪些医疗过错(包括未尽到合理告知义务、诊疗行为不符合诊疗常规等),这 些医疗过错给患方造成了哪些损害结果,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院方往往是针对患者提出的质疑予以解释,如果认为其诊疗行为不 存在过错,则就诊疗行为的合理提出论证。 需要指出的是,为提高听证会的质量和效率,鉴定机关往往要求医患双方就诊疗过程、院方有无医疗过错等提交书面意 见。因此,在鉴定程序启动后,医患双方应尽早准备相关书面意见。另外,尽管听证会是由鉴定机关主持召开的,《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并未规定主审法官须列席 听证会,但对于案情复杂、争议较大、当事人情绪对立甚至不配合鉴定的案件,主审法官列席参加听证会有助于听证程序的推进,并且有助于监督鉴定机关作出妥当 的鉴定意见。 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假释听证会的程序,听证会的流程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假释听证会的程序内容是什么 是听证会程序,听证程序应包括准备阶段和质证辩论二个阶段。 准备阶段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书记员查明听证当事人是否到庭,并核对到庭当事人的身份; 2、书记员宣布听证纪律: (1)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不得发言 (2)听证当事人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不得退庭 (3)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4)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鼓掌、哄闹或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3、书记员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听证准备工作情况及听证当事人到庭情况; 4、听证主持人说明听证会召开的原因、程序等事项,并宣布执行听证开始; 5、听证主持人告知听证当事人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并征询听证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有申请回避的,应当休庭,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质证辩论阶段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 1、异议人或申请听证人陈述异议(申请)理由、事实和请求,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2、相对人、其他当事人分别进行申辩,对异议人或申请人的主张承认或进行反驳,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3、听证主持人归纳争议的焦点及听证的重点,并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4、各方对争议焦点无异议后,听证主持人要求听证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问题进行质证和辩论。焦点问题多于一个的,可分别进行质证和辩论。 5、先由异议人就争议焦点问题发表意见,随后各方当事人依次发表意见,出示或宣读各自提供的证据,并与其他各方进行质证; 6、听证参加人经听证主持人许可,可就相对方出示的证据进行发问。各方当事人之间可就有关证据问题互相提问和辩论。 7、听证法官根据质证的进展情况,出示人民调查收集的证据,并就有关问题要求听证当事人回答,并听取其他当事人的意见。 假释的程序要经过三个步骤,审核六种材料后,最终给予假释的权利。而听证会假释程序包括准备和质证辩论两个阶段,各方发表意见后,就有关问题进行辩论程序,最终宣读裁定结果。犯罪分子必须有悔改意思和实际良好表现才有可能获得假释。 假释的程序 1、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提出假释建议书,并复以下材料: (1)罪犯评审鉴定表 (2)罪犯奖惩表 (3)终审判决书和裁定书 (4)历年减刑裁定书复印件 (5)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材料 (6)未成年或者老残(自伤自残除外)的材料 对无期徒刑假释建议书应当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局同意后再提出假释建议。 2、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收到的假释建议书后审查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 3、人民在审查案件材料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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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流程是怎样的
行政处罚听证的流程是先由听证员检查参加人到场的情况,以及宣读参加听证人员应遵守的纪律,接下来是听证主持人履行告知义务,到听证的阶段各方面要陈述各自的观点并举证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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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听证会的程序流程
[律师回复] 对于土地征收听证会的程序流程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步:发布征地通告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二步:征询村民意见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三步: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四步: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第五步: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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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的听证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为了保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将执行听证程序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听证准备
(一)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异议书。
(二)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或
第三人对提出的主张或理由如实提供相应证据。
(三)执行员在听证前七日内传唤、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异议人,告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以及听证庭组成人员。
(四)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在听证前三日相互交换证据。
(五)执行员三人组成执行合议庭,其中一人为主持人,
(六)听证开始前,主持人分别核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异议人或执行参与人的基本情况,审查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权限。
2、听证调查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听证人有申请回避、主张权利、陈述事实、举证、反驳、辩论的权利和必须遵守听证秩序的义务,向听证参与人讲明提供虚假证据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异议人主张权利,陈述事实,举证说明。
(三)申请执行人陈述事实,对异议人、被执行人的陈述提出承认或否认的意见,并提供证据。
(四)被执行人陈述事实,对异议人的意见提出异议,进行反驳,并提出相关事实和证据。
(五)异议人出示证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进行质证;申请执行人出示证据,异议人、被执行人进行质证;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对异议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异议人对申请人、被执行人、异议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主持人出示调查收集的证据,申请人、被执行人、异议人进行质证。
3、听证辩论
(一)按异议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顺序发言。
(二)按发言顺序相互进行辩论。
(三)听证辩论终结时,根据自愿、公平原则,允许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
4、合议裁决合议庭对双方质认的证据进行认证,认定案件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一,对是否应予执行及如何执行作出裁定。

二,执行异议成立的,返还已执行的案外人财产或裁定中止执行;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执行异议。

三,符合变更、追加条件的,裁定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执行听证的全部内容,应由书记员记录在卷,交听证参与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医疗过错听证的流程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过错听证程序具体是什么样的 准备阶段:根据听证的相关内容,指定听证公告,应包括听证的目的、时间、地点等,向上级领导请示,等到同意之后,组织会议工作人员召开一个简短的会议,对工作进行细致详细的分工,做到事有专人、人有专职。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员、听证陈述人。发出听证公告,在规定时间内,根据报名情况确定陈述人。 2、联系布置会场,准备话筒、制作席卡等细致工作。 举行阶段:由主持人主持会议。宣布召开听证会的目的、会场纪律、陈述人的义务等。确定陈述人的发言顺序,发言完毕后进入听证辩论程序,记录员要做好记录工作。 会议结束后:根据陈述人的发言内容,及时做好归纳总结,指定听证报告,呈给上级领导,以为做出最后的决策提供相关依据。 医疗过错鉴定听证会 主要是医患双方分别就诊疗过程、院方有无医疗过 错等发表意见。由于鉴定会召开前,医患双方已经在病历封存阶段就移送鉴定的鉴定依据发表了质证意见,因此,听证会的目的不是重复质证意见,而是双方 围绕鉴定内容各自陈述观点和理由。例如,患方的陈述重点应当是认为院方存在哪些医疗过错(包括未尽到合理告知义务、诊疗行为不符合诊疗常规等),这 些医疗过错给患方造成了哪些损害结果,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院方往往是针对患者提出的质疑予以解释,如果认为其诊疗行为不 存在过错,则就诊疗行为的合理提出论证。 需要指出的是,为提高听证会的质量和效率,鉴定机关往往要求医患双方就诊疗过程、院方有无医疗过错等提交书面意 见。因此,在鉴定程序启动后,医患双方应尽早准备相关书面意见。另外,尽管听证会是由鉴定机关主持召开的,《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并未规定主审法官须列席 听证会,但对于案情复杂、争议较大、当事人情绪对立甚至不配合鉴定的案件,主审法官列席参加听证会有助于听证程序的推进,并且有助于监督鉴定机关作出妥当 的鉴定意见。 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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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听证流程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下的听证流程:当事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请求,行政机关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地点等。听证由非案件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申请回避。其他程序按法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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