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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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的性质不完全相同,行政复议是解决纠纷所采取的一种措施,具有监督性质。行政裁决是一种行政司法措施,不具备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性质。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调整的对象不同,行政复议主要针对法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行政裁决调整的是民事纠纷。
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的区别是什么?

一、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的区别是什么?

1、性质上不完全相同。

行政复议既有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 行政司法性质,又有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的性质;而行政裁决主要 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不具有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的性质。

2、调整对象不同。

行政复议的调整对象是法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而行政裁决的调整对象是与行政管理职权相关的特定民事纠纷

3、基础法 律关系不同。行政复议的基础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而行政裁决 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

4、行为依据及权力范围不同。

行政复议机关依据《行政复议法》赋予的权力对行政行为作出复议决定; 而行政裁决机关除依法定权限对纠纷作出裁决外,还可以主持双方当 事人进行调解。

二、什么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它兼具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行为的特征和属性。它对于监督和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三、行政裁决期限是多久?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法定期限办理。治安裁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该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的行为。行政复议是公民解决行政争议时主要采取的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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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同 有权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论其是仲裁裁决确定的权利人还是义务人而有权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只能是被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 (二)提出请求的期限不同 当事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则是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对是否执行仲裁裁决作出裁定之前。 (三)管辖不同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能向申请执行人所提出执行申请的提出。 (四)法定理由不同 《仲裁法》第58条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而且,人民还可以以违背杜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仲裁裁决。法定理由的不同表明,人民在审查撤销仲裁裁决时,侧重对于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进行审查而在审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既审查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又审查仲裁裁决所适用的法律。 (五)法律程序不同 在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中,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而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中,不可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 其共同点表现在: 1、二者均为对错误仲裁裁决的补救制度,均通过对仲裁的监督来保证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2、二者均依当事人申请而开始,不得依职权主动进行 3、二者的条件多有相同之处 4、二者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即原仲裁协议失效,当事人可重新选择解决其纠纷的方式。
该怎样区分仲裁与判决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该怎样区分仲裁与判决问题解答如下, 怎么区分仲裁与判决
(一)形式不同:裁决只能以书面形式作出。仲裁除了以书面形式作出之外;也可以口头作出。
(二)适用的范围与解决问题的性质不同。裁决是适用解决仲裁案件实体问题的争议的手段,仲裁是解决仲裁案件程序性事项的手段。
(三)作出的主体有所不同。裁决只能由仲裁庭作出;仲裁除由仲裁庭作出的情形之外,亦有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情形。
(四)确定性不同,裁决是终局性、是不可更改的;仲裁则可能是不确定的,是可以更改的。
(五)监督机制不一样。裁决,实行是审判监督。有可能被人民裁定撤销和裁定不予执行,是属于外部的监督机制;对仲裁的监督可能是仲裁机构的权力机关或其日常办事机构,是仲裁机构内部的一种监督机制,是自律性的。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提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间民事或商业交往中,特别是在对外贸易和海洋运输方面,当事人各方将他们之间发生的争端交由一名或数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解决,各方并同意按照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予以执行的制度。
劳动仲裁和商事仲裁是不一样的。
劳动仲裁之后效力待定,如果你到就无效了,之后走民事程序。该种仲裁是法律前置程序,你必须选择。
但是商事仲裁的话一经裁决即发生效力,而且该种仲裁需要双方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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