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追偿的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对加害行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二、行政追偿的形式有哪些?
追偿的形式主要是国家先向受害人赔偿,然后责令致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支付赔偿费用,即“先赔后追”的方式。这种方式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对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追偿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既不徇私枉法,又不遇事退缩,督促其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职权。
三、行政追偿的原则是什么?
(1)追偿金额的范围以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为限;
(2)追偿金额的大小要与过错程序相适应,同时考虑被追偿者的薪金收入。
行政追偿权人
(1)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导致行政赔偿的,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为追偿权人;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人员违法行使行政授权。
四、行政追偿程序是什么?
1.行政追偿程序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追偿事务、作出追偿决定的程序。关于行政追偿程序,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
(1)追偿人。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具体行使追偿权,是追偿人。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作为追偿人的赔偿义务机关具体有:
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引起行政赔偿的,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为追偿人;
②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发生行政赔偿的,该组织是追偿人;
③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职权发生行政赔偿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追偿人;
④赔偿义务机关只能向自己所属的工作人员行使追偿权。赔偿义务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应当提据自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分别向自己所属的工作人员追偿。
(2)被追偿人。被追偿人是指在实施侵权行为过程中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人,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具体来说,包括:
①在执行职务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人员。
②行使职权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③同一个行政机关两个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为共同被追偿人,应当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但赔偿义务机关在作出追偿决定时,应当根据各自过错的大校确定具体的追偿金额。
④不同的行政机关的两个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不能作为共同的追偿对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根据自己分担的赔偿金额,分别向自己所属的工作人员追偿。
2.行政追偿的步骤。赔偿义务机关办理追偿事务应当经历如下步骤:查明被追偿人的过错;听取被追偿人的意见和申辩;决定追偿的金额;执行追偿决定。被追偿人不服追偿决定的,可以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行政机关申诉。
对于行政机构由于工作的方式不当,导致公民蒙受了损失的,公民可以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提出行政追偿的程序,对于裁定的结果有异议的话可以依法向上一级的行政机关进行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