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的?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开始计算时间是合理的,但因为当天不足一天,实际计算天数时,从次日开始完整计算。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行政处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同一种类的行政违法行为;继续状态,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在时间上的延续。
【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行政裁决程序是怎样的?
1、申请,是指民事争议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向人权行政机关提出要求解决纠纷的请求。
2、立案。行政裁决机构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书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行政裁决机构不予受理并应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3、通知。行政机关立案后应当通知民事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交有关材料等有关情况。
4、答辩。民事争议当事人在收到裁决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
5、审查。行政裁决机关收到答辩书后,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
6、裁决。行政裁决机关在审理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
执行行政裁决时,应该由具有民事争议的一方,向行政机构提出申请。行政机构调查后决定立案的,会通知当事人。当事人需要提前准备答辩状及相关的证据,答辩状通过行政机构的审查后,行政裁决机关会根据事实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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