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给付属于什么行为?

最新修订 | 2024-08-09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行政给付属于一种行政行为,而且一般进行形状给付的主体一般都是国家的行政机关。但是也包括其他法律授权社会上的一些组织。而且形状给付的方式是多元化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行政给付属于什么行为?

一、行政给付属于什么行为?

行政给付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给付的主体一般是行政机关,但是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行政给付的方式逐步趋向多样化。在许多领域内,行政给付并不是由行政机关直接实施,而是由行政机关拨出专门的款项,支持某些社会福利组织或社会公益事业单位来实施。只要这种给付行为有特定的法律依据,它就仍然属于一种行政行为。

二、行政给付的条件是什么?

(一)行政给付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条件

也就是说,行政相对人要获得相关的物质帮助,必须事先向有权实施一定给付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即使是在自然灾难等特殊条件之下的行政给付行为,一般也需要行政相对人在领取救济物资时办理一定的手续,这些手续可以视为一种补办的行政给付申请。

(二)行政给付是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的主体一般是行政机关,但是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行政给付的方式逐步趋向多样化。在许多领域内,行政给付并不是由行政机关直接实施,而是由行政机关拨出专门的款项,支持某些社会福利组织或社会公益事业单位来实施。只要这种给付行为有特定的法律依据,它就仍然属于一种行政行为。

(三)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赋予行政相对人以一定的物质帮助权益

我国行政法学界通说认为,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行政机关给与行政相对人一定的物质利益,这种物质利益表现为一定的金钱、物品等实物。实际上,行政给付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它的内容主要是赋予行政相对人一定的物质帮助权益。至于行政主体所为的给与行政相对人一定事物的行为,只是对该行政给付行为的执行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事实行为

(四)行政给付的对象是处于某种特殊状态之下的行政相对人

究竟何种特殊状态之下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成为行政给付行为的对象,必须由规范性法律文件作出明确的规定。因为行政给付的基础是国家的财税收入,国家机关的一切财政收支必须依法进行,而不得随意支配。一般而言,行政给付的对象是因为某种原因而生活陷入困境的公民与对国家、社会曾经作出过特殊贡献的公民,如灾民、残疾人、鳏寡孤独的老人与儿童,军人及其家属、烈士家属等。

综上所述,行政给付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给付的主体一般是行政机关,但是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可以进行咨询相关人士。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2k字,预估阅读时间8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15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行政给付属于什么行为?
一键咨询
  • 143****822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800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232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482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807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756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074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320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631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32****275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603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885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432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105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808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行政给付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行政给付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行政给付包含的大致有:抚恤金、生活补助金、安置费、救济费、社会给予的各项福利等等。行政给付的裁定必须要执行,如果不积极配行政机关有权执行强制执行。
10w+浏览
行政类
前段时间我在公司受了伤,认定为工伤,我想了解一下工伤赔偿属于行政给付吗,怎么规定的啊?
[律师回复] 在形形种种的工伤赔偿纠纷中,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分歧无非是用人单位是否应承担责任,在多大范围内承担责任。而这些分歧之源在于争议双方对事故性质认定上的不同主张,即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的伤害是不是工伤?该事故是否是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相关伤害进行赔偿的前提是该伤情是在劳动的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所引起的,赔偿责任是基于工伤事故而言的,因此,劳动者要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须了解什么是工伤以及什么是工伤事故。   工伤事故索赔流程图
  第1章工伤事故概
  第一节什么是工伤事故
  
一、何谓工伤
  
二、我国立法对工伤的规定
  
三、工伤事故的概念
  
四、工伤事故的法律特征
  第二节什么是工伤保险
  
一、工伤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三、工伤保险费的缴纳
  第三节发生事故后现场该做些什么
  
一、自我救助
  
二、保护自身安全,迅速离开险境
  
三、报告或采取报警措施
  
四、现场保全
  第2章工伤认定
  第一节构成工伤事故责任的要件
  
一、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
  
二、职工必须有人身损害事实
  
三、职工的损害必须在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发生
  
四、事故与职工受到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五、事故不是由于职工自身故意引起的
  第二节工伤事故责任认定
  
一、工伤认定的依据
  
二、工伤认定的程序
  工伤认定程序图
  
三、工伤认定中可能存在的争议和解决办法
  第三节对责任认定不服的救济
  对工伤认定不服的救济图
  
一、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
  第3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一节伤残鉴定的程序
  
一、鉴定过程
  申请职工个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图
  工伤职工个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图
  
二、鉴定机构
  
三、鉴定依据
  第二节伤残等级的确定标准
  第三节鉴定相关费用
  
一、鉴定费
  
二、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节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救济
  
一、重新鉴定的程序
  重新鉴定程序图
  
二、重新鉴定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4章工伤赔偿主体的确定
  第一节确定赔偿主体的一般标准
  
一、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二、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第二节特殊情形下的赔偿主体
  
一、继续经营者
  
二、职工劳动关系所在的企业
  
三、有用人资格的承包人
  
四、有用人资格的发包人与无用人资格的承包人为连带赔偿主体
  
五、借调或借聘单位
  
六、新单位
  
七、为无证照个人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条件的企业I
  
八、退伍军人所属的用人单位
  第5章工伤事故赔偿项目的确定与计算
  第一节赔偿项目
  
一、赔偿项目概述
  
二、各种具体情况的赔偿项目
  第二节计算公式
  
一、医疗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二、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三、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四、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五、交通食宿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六、伤残补助金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七、伤残津贴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八、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九、丧葬补助金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十、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十
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十
二、工伤期间工资(从受伤之日至伤残鉴定日止)
  第三节工伤待遇的确定
  
一、一至四级伤残享受的待遇
  
二、
五、六级伤残工伤待遇
  
三、七至十级工伤待遇
  第6章收集证据
  第一节证据的分类
  
一、书证
  
二、物证
  
三、当事人陈述
  
四、证人证言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第二节举证责任
  第三节如何获得所需要的证据
  第7章索赔途径
  劳动争议处理流程图
  回劳动每设处理流程翻
  第一节协商与调解
  
一、协商
  
二、调解
  第二节仲裁
  
一、仲裁时效
  
二、仲裁机构
  
三、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
  
四、申诉与申诉人的权利义务
  
五、仲裁调解
  
六、案件的审理
  
七、仲裁裁决与送达
  第三节诉讼
  
一、选择法院
  
二、起诉
  
三、预交诉讼费用
  
四、保全措施和先予执行
  
五、诉讼代理与法律援助
  
六、法院调解
  
七、开庭审理
  
八、上诉
  
九、申请执行
  第8章工伤事故疑难问题释解
  1.从事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受伤的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2.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如果发生工伤,各用人单位应如何承担责任?
  3.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职工受到机动车事
  故伤害的,是否属于工伤事故?
  4.退休回聘人员因工负伤是否算工伤?
  5.工作时间发病是否算工伤?
  6.《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了“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48小时如何起算?
  7.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负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8.在单位集体食堂就餐发生食物中毒能否认定为工伤?
  9.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10.单位司机违章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而伤亡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11.企业职工参加单位内设机构组织的集体活
  动时造成伤亡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12.职工在单位集体宿舍受伤能否算工伤?
  13.签订了“生死自负”等类似条款的劳动合同后,因工负伤怎么办?
  14.工作中受到健康、生命以外的伤害,能否要求工伤赔偿?
  15.单位不为职工申报工伤,职工该怎么办?
  16.申报工伤认定有没有时效限制?
  17.《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如何把握承担费用的期间?
  18.无工商登记的工厂职工,受伤后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19.职工在受行政处分期间负工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20.试用期内的职工,是否享受工伤待遇?
  21.职工因工死亡的,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什么条件核定?
  22.工伤职工或伤亡家属出国定居的,工伤保险怎么领?
  23.已经获得民事赔偿的情况下,是否还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24.人身意外保险与工伤保险的关系是怎样的?
  25.企业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是否能按国家标准享受有关待遇?
  26.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27.工伤职工死亡,其妻又结婚的,其子女是否以继续领取抚恤金?
  28.非法用工单位不按照规定落实一次性赔偿标准的有关伤亡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应该怎么办?
  29.工伤职工被判刑后,是否能享受工伤待遇?
  30.单位能否以医疗事故为借口,拒付工伤医疗费?
  31.企业分立,工伤待遇谁负担?
  32.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
  33.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原单位是否存在给付工伤待遇的义务?
  34.职工身体多处受伤的,伤残等级如何评定?
  35.医疗期未满能否进行伤残等级的评定?
  36.劳动争议仲裁中,是否适用先予执行?
  37.对仲裁委员会裁决部分事项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没有提起诉讼部分的裁决何时生效?
  38.自由职业者发生事故后能否申请认定为工伤?
  39.实习人员发生工伤事故该如何处理?
  40.是否所有的工伤都应当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定?
  41.在节假日从事技术改造负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42.因履行职责被打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43.在参加单位组织的报告会时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44.职工上下班途中与自行车相撞受伤算不算工伤?
  45.接受合作伙伴安排去旅游时受伤能认定为工伤吗?
  46.工作过程中受惊吓罹患精神病算不算工伤?
  47.间接刺激诱发疾病能不能算工伤?
  48.陪吃陪喝受伤算不算工伤?
  49.职工负伤时未报告、事后发作被确诊,能否认定为工伤?
  50.仅凭门诊病历能不能认定工伤?
  51.遭打击报复致残能不能算工伤?
  52.职工自己有一定责任导致受伤的如何认定?
  53.下班后洗澡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54.在工作时间办私事出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55.“临时工”工作时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56.失业职工的工伤待遇如何享受?
  57.劳动者本人居住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应该向哪一个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
  58.职业病患者对当地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结的。如何再次申请鉴定
以上是对“工伤赔偿属于行政给付吗,怎么规定的?”的回答。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一般行政给付属于什么行为?
行政给付是属于这个行政行为,这个时候行政给付的主体单位一般都是这个行政机关,所以说这个时候如果是进行行政给付的话,最好就是提前对这个行政给付有所了解,然后就是清楚什么是行政行为。
10w+浏览
行政类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15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行政给付行为是什么行为
行政给付行为指的是相关的政府依照相关法律通过给予公民法人利益和便利以至于达到行政目的的行为。行政给付行为形式主要包括有以下几类: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安置;救济;优待。
10w+浏览
行政类
婚姻登记是不是属于行政登记,属于婚姻行政许可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婚姻登记是否属于行政许可?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不是行政许可行为。 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确立或者终止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从性质上讲,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即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认定某一事实或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一种行为,其目的在于依法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即意味着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其它人必须承认并尊重他们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即意味着他们的婚姻关系已经终止,他们之间不再存在夫妻权利义务关系。 在实践中,不少人都把婚姻登记理解为一种行政许可行为。 事实上,婚姻登记并不属于行政许可。所谓行政许可,是指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的根本区别在于:行政许可是“授权”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查清申请人是否具备法定条件、能否被授予某种资格和权利。行政许可的结果是赋予申请人某种资格或权利,而这种资格或权利是申请人在取得行政许可之前所不能享有的。行政确认则是“确权”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查清某种事实或权利是否客观、真实、合法地存在。行政确认的结果只不过是就这种事实或权利是否存在做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结论。 我们说婚姻登记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是因为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权,公民可以自主决定结婚还是不结婚,也可以自主决定维持或者终止婚姻关系,而不需要由来赋予这种权利。在婚姻登记中,的职责只不过是对当事人行使婚姻自由权的合法性及其结果进行审查确认。此外,婚姻登记不同于行政许可还表现在其它一些方面,如行政许可往往可以附期限、附条件,而婚姻登记既不可能附期限,也不可能附条件;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而婚姻登记机关则无权对当事人婚姻登记之后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规定或者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可以依法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而婚姻登记则不可撤回。由此可见,婚姻登记和行政许可有着本质的区别,绝不能将婚姻登记理解成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行政给付是具体行政行为吗
行政给付并是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就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对其实施的单方面行为。
10w+浏览
行政类
行政拘留属刑法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行政拘留属刑法吗?问题解答如下, 是否判刑,就要看案件是否构成刑事案件,拘留执行的是行政拘留还是刑事拘留。如果执行的是行政拘留,不会再追究刑事责任、判刑。如果执行的是刑事拘留,可能会被判刑。
  相关规定:
  
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并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行政处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15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哪些行为是不属于给付彩礼
1.当地并无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一方在婚前自愿给付另一方的财物;2.男女双方在交往期间,一方为表情达意而赠与对方的定情物、信物及其他财物;3.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请客花费等人情往来的消费性支出及其他维系发展情感的必要支出;等等。至于,哪些行为是不属于给付彩礼?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行政类 > 行政处罚 > 行政给付属于什么行为?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