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时限要求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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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处罚时限要求是:受理后的30日内作出处理,案情重大的可以版型30日,具体情况下对于行政处罚的办理时限,是由行政机关根据案情来进行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而导致超出时限。
行政处罚时限要求是什么?

一、 行政处罚时限要求是什么?

行政处罚时限要求是6个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的规定,所以应当是违法的。但是违反期限对行政机关和行政处罚行为有什么样的影响,法律并没有规定。从法理上来推断,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应当是无效的,可以提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划分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可以设定任何种类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4.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委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按照本条的情形规定行政处罚。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6.除上述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有关行政处罚时限的问题并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一般的要求是30天之内,而对于行政处罚的追责时效规定是2年的时间,并且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也有6个月的时间限制,具体情况下是需要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来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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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的规定,你说的情形又超出了期限,所以应当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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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防卫的限制要求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行使无限防卫权必须是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行凶、、抢劫、、绑架等。非法侵害行为侵犯的客体是防卫人自身或者第三人的人身安全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性的权利以及人身自由等。然而在人所享有的各类权利中,人身安全权利是最重要的,它是其他权利得以存在的前提,试想,如果一个人连自己的人身安全都无法保证的话,还谈什么别的呢?况且侵害人身安全的行为往往具有突发性、即时性和紧迫性的特点。法律只有对这种权利受到侵犯时作出更及时、更直接的保障性规定才能更好地体现法律所包含的伸张正义、的精神。所以,只有在这类权利受到侵害时才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除此之外的非危及人身安全的侵犯财产权利和公民其他权利的犯罪,用非暴力的方法侵犯一般人身权利的犯罪如侮辱诽谤罪等,以及非危及人身安全的一般暴力犯罪,均不能行使无限防卫权。
2、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必须实际存在而又正在进行。
首先,暴力犯罪行为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客观存在,行为人对他人实施了侵害行为,而非无限防卫人主观臆断的行为,否则就是假想防卫;
其次,暴力犯罪必须正在进行,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均不能行使无限防卫权。什么是“正在进行”?一般应理解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已经着手实施,但同时还包括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直接面临不可避免的某些状态,因为有些危险的暴力犯罪行为虽然还未曾着手实施,但已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根据当时的实施情况,可以认为这种威胁已经迫在眉睫,如不实施防卫则会造成严重后果。比如,如果乙拿枪欲枪击甲,拿枪行为并不是行为的着手,可在这种紧迫的情况下,甲若不及时地主动地实施防卫,势必会错过防卫的最佳时机,难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如果要求任何时候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都要等到其犯罪行为已经着手实施才实施防卫,则不利于及时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所以,我认为对于暴力犯罪的实施迫在眉睫,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形,也应当认定为“正在进行”。当然,对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从严把握。
3、行使无限防卫权时,防卫人必须具有防卫合法权益的意图。从正当防卫的理论上看,正当防卫之所以被认为是排除犯罪性的正当行为,不仅因为正当防卫在客观上保护了社会利益,而且还在于防卫人在主观上具有制止不法侵害和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行使无限防卫权也不例外,它要求,一方面防卫人已经认识到行凶、、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存在。如果不对之实施防卫,自身的人身安全则会受到严重损害;另一方面,防卫人在主观上应具有制止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所以,在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出于故意伤害对方的心理实施侵害但客观上与防卫效果巧合以及防卫人在防卫过程中防卫意图转化为犯罪意图的情况下,致人伤害或死亡的,由于缺乏主观条件的正当性,不能认为是行使无限防卫权。
以上明确了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条件,但在实践中还有一些比较特殊的问题应该加以注意。
(1)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能否行使无限防卫权?
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对这类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能否行使无限防卫权,我认为应该具体分析区别对待。从客观上看,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的暴力行为对社会同样具有巨大的危害性,对他人的人身安全同样具有侵害性。因此,不能完全排除无限防卫人的无限防卫权。然而,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暴力侵害行为,毕竟不同于有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侵害,其行为本身在刑法上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我认为如果防卫人确实不知道侵害人是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或者是精神病人而实施了无限防卫,应当认定为是正当防卫。反之,如果防卫人是明知对方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一般不应当允许进行无限防卫,应尽可能采取其他方法躲避侵害,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被允许实施无限防卫权。
(2)相互斗殴中能否行使无限防卫权?
在司法实践中,对在相互斗殴行为中是否存在正当防卫,能否行使无限防卫权的问题认识不
一,存在很大争议。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是相互斗殴均属于不法侵害,不存在一方合法一方非法的问题,当然也就无正当防卫可言;另一种意见认为,相互斗殴也有前因后果,先动手的为不法,后还击的为合法;第三种情况认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即从因果关系、情节发展、性质转化等方面来分析。[9]我的观点是不管相互斗殴的起因如何,相互斗殴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行为人双方均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双方的行为均缺乏防卫意图的正当性。因此,相互斗殴中不存在正当防卫,更不允许行使无限防卫权。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当相互斗殴结束后,一方出于报复或其他不正当目的,又重新主动侵害对方,而对方不愿再斗,退避不予还手,若是主动报复一方的行为已严重危及对方的人身安全时,被侵害方被迫进行反击,此时性质已经发生了根本转变,不能再作为相互斗殴对待,被侵害方应当被允许行使无限防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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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时限是多久?
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时限是180日内,这在我国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如果行政机关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强制执行的请求,那么司法机关是可以不予受理相关事项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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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限购政策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上海限购政策是如何的问题解答如下, 单身情况分析:
一、单独名下有房,不可购买住房。
二、单独名下无房,和父母在2011年1月30日之前共有不超过2套(含2套),可买一套住房。
三、单身名下无房,和父母在2011年1月30日之前有超过3套(含3套),不可购买住房。
结婚情形分析:
一、夫妻双方都是上海户口
a、夫妻双方在2011年1月30日之前各自和父母共有不超过2套(含2套)可买2套住房。
b、夫妻一方在2011年1月30日之前和父母共有3套,另一方无房,可买一套住房。
c、夫妻一方在2011年1月30日之前和父母共有3套,另一方与父母共有1套,可买一套住房。
d、夫妻一方在2011年1月30日之前和父母共有3套,另一方与父母共有2套,可买一套住房。
e、夫妻一方在2011年1月30日之前和父母共有超过4套(含4套),不可购买住房。
二、夫妻双方有一方是上海户籍,另一方是非上海户籍
a、购买首套房产证可单独上非上海户籍一人,但需提供满5年社保或满5年个税。
b、购二套房产证必须上海户籍的人上产证,否则限购。
外地户籍 · 限购政策
一、单身:限购。
二、家庭:可购买一套住房,须5年连续缴纳不间断5年以上的社保或个税。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关于本市贯彻〈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之后2016上海限购令:《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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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追溯时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的追溯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若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则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追溯期限为两年。在此期限内,若违法行为未被发现,将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此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或终了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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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中的责令限期拆除,既是是行政处罚,又是行政强制命令(行政命令),是行政管理中一种纠错或法定强制行为。限期拆除在定性上,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与观点,都是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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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法学理论上我们可以把行政处罚分为申诫罚、 财产罚、能力罚和人身罚四种处罚类型。 按照上述分类,限期拆除不能归入任何一类。
3、
其次,从性质上分析,行政处罚是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对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惩罚性制裁措施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惩罚性。这种惩罚性,是通过给违法相对人的合法的权利或权益造成损害来达到惩罚的目的。换句话说,就是对违法者施以额外的义务以示惩戒,这种额外义务的增加,不是督促其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也不是等同于原来的义务,而是一种新的义务。而限期拆除则是指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而作出的要求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或恢复原状的具有强制性的决定。这种强制性决定的目的是为了消除违法行为、恢复法律秩序,具有行政管理的属性。实施限期拆除本身并没有对违法者课以新的义务,虽然能够给相对人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但是这种损失却并没有损害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因而它不具有惩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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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限购政策是要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上海限购政策是要怎样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单身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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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行政上诉请求怎么写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行政上诉状格式一共包括三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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