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行政裁决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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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的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我国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决包括损害赔偿裁决、权属纠纷裁决以及侵权纠纷裁决。
我国的行政裁决是什么意思?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行政裁决主要有以下几类:

(1)损害赔偿裁决。这是指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因涉及与行政管理相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赔偿争议所作的裁决。

(2)权属纠纷裁决。这是指行政主体对平等主体之间,因涉及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某一财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发生争议所作出的裁决。

(3)侵权纠纷裁决。这是指在平等主体之间,一方当事人认为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另一方侵犯时,依法请求行政机关制止侵害,并责令侵权方对其侵害行为已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行政裁定作为一项全新的行政制度在发达国家的广泛建立以及在我国行政制度中的出现和今后可以预见到的将被广泛借鉴说明该项制度有着非常强的优越性。

首先,行政裁定是推进行政信息公开、建立行政惯例、保障行政统一的一项重要制度。一直以来,我国行政机关有很多的规范性文件是不对外的,行政相对人并不知道这些文件规定,因此严重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和利益。推进行政裁定制度就要求行政裁定一旦作出就要对外公布,不但申请人从事该项事务时可以使用这个裁定,而且其他行政相对人从事与此裁定描述相同的事务时也同样可以适用这个裁定。此项制度不仅要为所有从事与该项事务相关的行政相对人遵守,而且行政主体也必须遵守。这样就保证了行政区域内执法的统一性。另外,随着行政管理专业性的提高和行政法制的日益完备,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管理的许多事项很难了解完全,如此就在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情形,行政裁定制度在这个意义上就是沟通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的一座桥梁。

更重要的是,行政裁定有利于促进和保障创新,进而推进制度创新。在法制完备的情况下,对于行政相对人所要从事的事务会有先前的规定。但是,正如“智者千虑必有一失”一样,在上,任何的规范性文件都是落后于社会现实生活的。如果严格的遵守这些规范性文件而不越雷池一步,就会扼杀社会的创新、阻滞社会的进步。行政裁定正是在承认规范性文件可能会落后社会现实的基础上起来的一种制度。这种制度为社会创新留下了足够的空间。当行政相对人发现自己要从事的事务缺少规则性指引的时候,就可以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裁定申请,由行政机关给予普遍的规则指引。同时,通过对相对人提出的行政裁定申请的审查,主管行政机关也可以把握社会创新的脉搏,一方面用行政裁定的形式为社会创新留出制度上的空间并保障其发展,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又可以在条件成熟时把这些对于创新事物规范的行政裁定上升为规范性文件,推进制度上的创新。

我国的行政行为的种类是多种多样的,此时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如果是与行政机关需要打交道的话,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避免与行政机关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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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裁决的种类有哪些
关于我国行政裁决的种类有八种,分别是:侵权纠纷、补偿纠纷、民间纠纷、经济补偿、国有资产产权、专利强制许可、权属纠纷、损害赔偿纠纷,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裁决当事人之间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但与合同无关的特定民事和经济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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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国际仲裁机构裁决不是外国仲裁裁决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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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google||[]).push({});:A[内容摘要]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没有将“国外仲裁机构裁决”与“外国仲裁裁决”概念作出明确区分,致使在司法实践中作出了一些相互抵触的裁定。外国仲裁裁决应指在我国境外作出的仲裁裁决。此项裁决既包括由外国常设仲裁机构管理下由仲裁庭在我国境外作出的裁决,也应当包括临时仲裁机构(庭)在我国境外作出的裁决;外国仲裁机构裁决并不等同于外国裁决。这里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仲裁地点是否在我国境外。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境外作出的裁决为外国仲裁裁决。如果仲裁地点在我国,则仲裁庭适用该外国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作出的裁决是我国仲裁裁决,而不是外国仲裁裁决。我国对该裁决享有撤销和拒绝执行的双重司法监督。我国现行立法与实践对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国籍的定位不十分明确。应采用国际上普遍适用的仲裁地点决定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标准,将《民事诉讼法》第269条中规定的“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修订为“外国仲裁裁决”。[关键词]国外仲裁机构裁决外国裁决联系与区别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人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1987年4月22日《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1]对我国正式生效。[2]我国进而承担了按照公约规定的各项条件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义务。然而,在我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中,对于何谓“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国外仲裁机构裁决是否等同于外国裁决在我国现行立法或者司法实践中往往将这种国外仲裁机构裁决混同于外国仲裁裁决,致使在司法实践中作出了一些相互抵触的裁定,进而导致了司法界和学术界对某些问题存在认识上的分歧。为了澄清对上述问题的认识,笔者结合各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一般立法与实践,谈谈个人的一些看法,以求教于众多的有识之士,并供相关立法与司法部门在其各自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参考。一、对外国仲裁裁决的理解在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中,根据仲裁地点的不同,[3]仲裁裁决可以分为本国裁决和外国裁决。一般而言,凡是仲裁地点在本国国内的,不论仲裁机构的性质如何,[4]仲裁程序适用的是哪一个国家的法律,裁决均应视为在裁决地作出,裁决地国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在其境内作出的裁决行使撤销监督权。[5]例如,国际商会(ICC)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ICC仲裁院)的总部在巴黎,但是由该机构管理的且适用该机构仲裁规则进行的仲裁案件所涉及的仲裁地点遍及世界各地。因此,就ICC仲裁院管理下适用该院仲裁规则作出的仲裁裁决而言,多数情况下的裁决都不是在仲裁院所在国法国作出,而是在法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作出。在这种情况下,尽管适用ICC仲裁规则仲裁,由于仲裁地点不在法国,仲裁庭由此作出的裁决并不具有法国国籍。与此相适应,法国也无权对该特定的ICC裁决行使撤销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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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裁决不等于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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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google||[]).push({});:A[内容摘要]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没有将“国外仲裁机构裁决”与“外国仲裁裁决”概念作出明确区分,致使在司法实践中作出了一些相互抵触的裁定。外国仲裁裁决应指在我国境外作出的仲裁裁决。此项裁决既包括由外国常设仲裁机构管理下由仲裁庭在我国境外作出的裁决,也应当包括临时仲裁机构(庭)在我国境外作出的裁决;外国仲裁机构裁决并不等同于外国裁决。这里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仲裁地点是否在我国境外。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境外作出的裁决为外国仲裁裁决。如果仲裁地点在我国,则仲裁庭适用该外国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作出的裁决是我国仲裁裁决,而不是外国仲裁裁决。我国对该裁决享有撤销和拒绝执行的双重司法监督。我国现行立法与实践对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国籍的定位不十分明确。应采用国际上普遍适用的仲裁地点决定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标准,将《民事诉讼法》第269条中规定的“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修订为“外国仲裁裁决”。[关键词]国外仲裁机构裁决外国裁决联系与区别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人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1987年4月22日《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1]对我国正式生效。[2]我国进而承担了按照公约规定的各项条件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义务。然而,在我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中,对于何谓“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国外仲裁机构裁决是否等同于外国裁决在我国现行立法或者司法实践中往往将这种国外仲裁机构裁决混同于外国仲裁裁决,致使在司法实践中作出了一些相互抵触的裁定,进而导致了司法界和学术界对某些问题存在认识上的分歧。为了澄清对上述问题的认识,笔者结合各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一般立法与实践,谈谈个人的一些看法,以求教于众多的有识之士,并供相关立法与司法部门在其各自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参考。一、对外国仲裁裁决的理解在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中,根据仲裁地点的不同,[3]仲裁裁决可以分为本国裁决和外国裁决。一般而言,凡是仲裁地点在本国国内的,不论仲裁机构的性质如何,[4]仲裁程序适用的是哪一个国家的法律,裁决均应视为在裁决地作出,裁决地国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在其境内作出的裁决行使撤销监督权。[5]例如,国际商会(ICC)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ICC仲裁院)的总部在巴黎,但是由该机构管理的且适用该机构仲裁规则进行的仲裁案件所涉及的仲裁地点遍及世界各地。因此,就ICC仲裁院管理下适用该院仲裁规则作出的仲裁裁决而言,多数情况下的裁决都不是在仲裁院所在国法国作出,而是在法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作出。在这种情况下,尽管适用ICC仲裁规则仲裁,由于仲裁地点不在法国,仲裁庭由此作出的裁决并不具有法国国籍。与此相适应,法国也无权对该特定的ICC裁决行使撤销监督权。
国外仲裁不等于外国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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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意思
[律师回复] 对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意思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什么意思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指有管辖权的,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据特定的事由,依法裁定否决仲裁裁决效力的司法监督活动。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一经作出即约束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更改。为了保证仲裁机构裁决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错误的而又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得到纠正,《仲裁法》赋予人民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权,允许人民在出现法定情形时撤销仲裁裁决。
但是,撤销仲裁裁决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一般不主动行使司法监督权而撤销裁决(除非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判行为的。
此外,《仲裁法》还对涉外仲裁的撤销裁决事项作出了这样的特别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有: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当事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负责的原因而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般限于仲裁程序上的缺陷或者仲裁员的不正当行为,对裁决实体问题错误申请撤销裁决有着非常严格的条件限制(对于涉外仲裁裁决,实体问题根本不能构成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并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要承担裁决有法定撤销事由的举证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仲裁法》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超过此期限,人民则不再受理当事人撤销裁决的申请。因此,裁决具有法律规定可以撤销情形的,当事人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上述有效期限内向人民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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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司法仲裁是什么意思?
我国的司法仲裁是: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自愿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我国的司法仲裁的机构包括三种,一种是常设仲裁机构,一种是临时仲裁机构,还有一种是专业性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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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同 有权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论其是仲裁裁决确定的权利人还是义务人而有权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只能是被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 (二)提出请求的期限不同 当事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则是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对是否执行仲裁裁决作出裁定之前。 (三)管辖不同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能向申请执行人所提出执行申请的提出。 (四)法定理由不同 《仲裁法》第58条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而且,人民还可以以违背杜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仲裁裁决。法定理由的不同表明,人民在审查撤销仲裁裁决时,侧重对于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进行审查而在审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既审查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又审查仲裁裁决所适用的法律。 (五)法律程序不同 在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中,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而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中,不可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 其共同点表现在: 1、二者均为对错误仲裁裁决的补救制度,均通过对仲裁的监督来保证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2、二者均依当事人申请而开始,不得依职权主动进行 3、二者的条件多有相同之处 4、二者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即原仲裁协议失效,当事人可重新选择解决其纠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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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什么意思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指有管辖权的,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据特定的事由,依法裁定否决仲裁裁决效力的司法监督活动。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一经作出即约束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更改。为了保证仲裁机构裁决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错误的而又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得到纠正,《仲裁法》赋予人民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权,允许人民在出现法定情形时撤销仲裁裁决。
但是,撤销仲裁裁决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一般不主动行使司法监督权而撤销裁决(除非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判行为的。
此外,《仲裁法》还对涉外仲裁的撤销裁决事项作出了这样的特别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有: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当事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负责的原因而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般限于仲裁程序上的缺陷或者仲裁员的不正当行为,对裁决实体问题错误申请撤销裁决有着非常严格的条件限制(对于涉外仲裁裁决,实体问题根本不能构成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并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要承担裁决有法定撤销事由的举证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仲裁法》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超过此期限,人民则不再受理当事人撤销裁决的申请。因此,裁决具有法律规定可以撤销情形的,当事人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上述有效期限内向人民提出申请。
怎样解释行政裁决,行政裁决的种类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怎样解释行政裁决,行政裁决的种类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裁决是指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裁决的种类有:
1、侵权纠纷。侵权纠纷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他方侵犯而产生的纠纷。
2、补偿纠纷。是指对财产侵害行为造成损失的补偿,着眼于被剥夺的财物,予以公平弥补。
3、损害赔偿纠纷。是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后,要求侵害者给予损害赔偿所引起的纠纷。
4、权属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因某一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产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依法向请求确认,并作出裁决。
5、国有资产产权。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29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因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使用权等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应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前提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同级或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定,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拥有最终裁定权。”
6、经济补偿。是指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7、民间纠纷。如颁布的《民间纠纷处理办法》规定,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裁决民间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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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仲裁裁决分为哪几种?
我国的仲裁裁决分为四种,第一种是还处于仲裁的环节中就得出了部分的裁决并交由相应的机构执行的,第二种就是一次仲裁最终得到的裁判,第三种就是因为当事人没有到场而导致仲裁庭直接就现有的材料做出裁决,第四种是经过当事人互相调解得出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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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仲裁中的财政经济仲裁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经济仲裁,是指仲裁机构应当事人的申请,对他们在经济交往中发生的经济争论,依照一定的规则和法律作出裁决。 通过经济仲裁解决经济纠纷的意义在于: 1.仲裁的灵活性大,当事人有更多的选择自由,而且手续简便,费用低; 2.仲裁员对法律贸易方面的知识比较熟悉,能够在公正,合理的基础上及时解决问题; 3.涉外经济仲裁有利于推动中外经济贸易和国际技术交流的发展; 4.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可以减轻人民的压力。 相关知识:简易仲裁程序 一般来说,简易仲裁程序是指仲裁机构审理简单的仲裁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宜行的仲裁程序。 简易仲裁程序是相对于普通仲裁程序而言的,是对普通仲裁程序某些程序的简化。但应当明确,这种简化主要表现在某些程序的灵活处理和有关期限上的缩短。而在仲裁程序的必经阶段、仲裁庭的权利义务上则不能简化。 简易仲裁程序的适用范围敢即哪些案件可以适用简易仲裁程序审理。具体说,它适用于两类案件: 1、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的案件; 2、争议金额虽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但经一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由仲裁委员会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争议双方当事人有权约定是否进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调解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或裁决书经双方当事人接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调解不成或者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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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指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什么意思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指有管辖权的,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据特定的事由,依法裁定否决仲裁裁决效力的司法监督活动。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一经作出即约束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更改。为了保证仲裁机构裁决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错误的而又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得到纠正,《仲裁法》赋予人民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权,允许人民在出现法定情形时撤销仲裁裁决。 但是,撤销仲裁裁决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一般不主动行使司法监督权而撤销裁决(除非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判行为的。 此外,《仲裁法》还对涉外仲裁的撤销裁决事项作出了这样的特别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有: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当事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负责的原因而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般限于仲裁程序上的缺陷或者仲裁员的不正当行为,对裁决实体问题错误申请撤销裁决有着非常严格的条件限制(对于涉外仲裁裁决,实体问题根本不能构成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并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要承担裁决有法定撤销事由的举证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仲裁法》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超过此期限,人民则不再受理当事人撤销裁决的申请。因此,裁决具有法律规定可以撤销情形的,当事人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上述有效期限内向人民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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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哪些判决?
1、判决维持。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就应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2、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3、判决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4、判决变更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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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终局裁决的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劳动争议终局裁决是什么意思
劳动争议终局裁决是指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不能再进行仲裁或诉讼的制度。包括五层含义:
一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对本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撤销,这里表明仲裁终局后不能再诉讼;
二是一裁终局有范围限制。劳动争议一裁终局仅限于小额和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
三是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四是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
五是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二、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有两类:
1、小额仲裁案件
小额仲裁案件有金额限制。小额仲裁案件是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案件。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 2006年10月,深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在全国最高,为810元;江西省的边远县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在全国最低,为270元。按照这一数据计算,深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为9720元;江西省的边远县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为3240元。按照这一计算结果,适用小额仲裁案件的最高金额没有超过1万元。
小额仲裁案件包括四种:
(1)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2)追索工伤医疗费的案件;
(3)追索经济补偿的案件;
(4)追索赔偿金的案件。
2、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
国家劳动标准是指国家对劳动领域内规律性出现的事物或行为进行规范,以定量或定性形式所作出的统一规定。我国对劳动标准建设一直相当重视,初步形成了以劳动法为核心的劳动标准体系,基本涵盖了劳动领域的主要方面。国家劳动标准包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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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运输政策”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国家运输政策”是什么意思?问题解答如下, 运输政策是根据国家总的方针和政策以及运输的具体现状而制定的,主要包括运输发展政策、运输经济政策和运输技术政策。
  1)运输发展政策
  发展政策就是国家支持什么并鼓励其发展,反对什么并限制其发展的政策。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规定:“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发展农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各种运输方式根据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运输特点,都要制定相关的运输发展政策,以确保该运输方式的长远发展。例如,交通部制定的《公路水路交通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规定了道路运输技术政策的重点。其主要内容是:交通科技要坚持面向交通生产建设主战场,支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交通信息化建设,以现代信息技术提升交通运输业发展的整体水平;努力构建一体化交通运输,提高交通运输服务效率和品质;强化政策支持技术研究,提高交通部门科学决策水平;实现交通安全保障技术的突破,增强交通运输安全水平;加强绿色交通技术研究,缓解能源和环境制约,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交通。
  另外,运输建设规划也是运输发展政策的重要内容,运输政策需要通过建设规划来体现和执行,例如,公路水路“十一五”交通发展规划就是交通运输发展政策的重要体现。
  2)运输经济政策
  运输经济政策主要指投资、信贷、价格、税收、补贴等体现经济杠杆作用的政策。
  
(1)投资政策
  是国家为使交通运输业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形成合理的交通运输布局和结构,同时舅形成综合运输能力而制定的有关运输投资在各种运输方式中的分配计划,以及引导或冀限制社会资本投向交通运输业而制定的相关法规、政策或采取的措施。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重点之一,我国对交通运输行业一直采取扶持发展的经济政策,尤其是对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的投资,是综合运输发展的重要保证。
  
(2)信贷政策
  运输信贷政策是国际给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输企业的资金使用政策。其政策的优惠主要体现在资金使用时间、利息和条件上的各种优惠。例如,国家以较低的利率贷款给高速公路、高速铁路、水利设施、港口设施、物流基地设施等的建设,在水运业发达的新加坡、韩国,延期贷款或优惠贷款利率被普遍用于扶持造船业的发展。
  
(3)价格政策
  运输价格政策是指政府对交通运输业价格制定的引导、限制和规范等方面的政策。价格具有配置资源,促进经济和贸易的发展,维护市场秩序等多方面的作用。政府制定价格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使运输资源在不同运输方式中得到合理的配置和使用,保持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发展,以便形成综合运输体系,更好地为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服务。价格是调节运输需求和供给的重要手段,对运输价格的干预或调控可以遏制各种运输方式之间、不同运输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对确保交通运输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税收政策
  税收是国家对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所进行的一种强制性的分配,是国家财政政策的最主要的工具。通过税收不仅可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而且通过税收的增免以及税种、税目、税率的变化可以实现资源在不同行业之间的分配。各国都对交通运输业采取优惠的税收政策,以推动运输事业的发展。例如,世界很多国家在对铁路征收营业税时实行低税率,具体为中国3%、3%、法国1.6%、日本1.5%、德国0.49%、瑞典0.12%、比利时0.013%、英国0.01%。另外,我国对城市公交、城乡公交运营也实行减免税收等政策进行扶持。
  
(5)补贴政策
  运输补贴是国家为了维护正常运营所给予的优惠政策。交通运输项目往往投资额度巨大,建设周期长,风险大,直接经济效益相对较小,尤其是基础设施的运营;而交通运输业还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运输产品的附加值低;但交通运输业却属于一个社会的基础产业,在一定程度上运输所带来的间接经济效益远远大于所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所以,各国政府通过交通补贴政策保证交通运输业能够良性运营,健康发展。交通补贴主要通过财政和非财政补贴2种方式。财政补贴又可分为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2种形式:直接补贴有财政补贴和营运补贴2种主要途径。非财政补贴主要采用提供业务项目或由政府兴建、管理及维护从业者所需的设备等形式予以扶助。
  3)运输技术政策
  运输技术政策是指推广采用先进的运输方式、营运形式和管理方法,改进运输工艺和运输组织结构,完善支持保障系统等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的相关政策。
  科学技术的发展能够强化和提高运输功能,改变各种运输方式的技术经济性能及使用范围,因此,必将促进运输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提高运输现代化水平。因此,要全面实现运输高速化,加快发展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快速船舶和先进飞机等新型运输工具,以节约运输时间;要实现运
“国家运输政策”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国家运输政策”是什么意思?问题解答如下, 运输政策是根据国家总的方针和政策以及运输的具体现状而制定的,主要包括运输发展政策、运输经济政策和运输技术政策。
  1)运输发展政策
  发展政策就是国家支持什么并鼓励其发展,反对什么并限制其发展的政策。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规定:“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发展农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各种运输方式根据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运输特点,都要制定相关的运输发展政策,以确保该运输方式的长远发展。例如,交通部制定的《公路水路交通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规定了道路运输技术政策的重点。其主要内容是:交通科技要坚持面向交通生产建设主战场,支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交通信息化建设,以现代信息技术提升交通运输业发展的整体水平;努力构建一体化交通运输,提高交通运输服务效率和品质;强化政策支持技术研究,提高交通部门科学决策水平;实现交通安全保障技术的突破,增强交通运输安全水平;加强绿色交通技术研究,缓解能源和环境制约,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交通。
  另外,运输建设规划也是运输发展政策的重要内容,运输政策需要通过建设规划来体现和执行,例如,公路水路“十一五”交通发展规划就是交通运输发展政策的重要体现。
  2)运输经济政策
  运输经济政策主要指投资、信贷、价格、税收、补贴等体现经济杠杆作用的政策。
  
(1)投资政策
  是国家为使交通运输业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形成合理的交通运输布局和结构,同时舅形成综合运输能力而制定的有关运输投资在各种运输方式中的分配计划,以及引导或冀限制社会资本投向交通运输业而制定的相关法规、政策或采取的措施。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重点之一,我国对交通运输行业一直采取扶持发展的经济政策,尤其是对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的投资,是综合运输发展的重要保证。
  
(2)信贷政策
  运输信贷政策是国际给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输企业的资金使用政策。其政策的优惠主要体现在资金使用时间、利息和条件上的各种优惠。例如,国家以较低的利率贷款给高速公路、高速铁路、水利设施、港口设施、物流基地设施等的建设,在水运业发达的新加坡、韩国,延期贷款或优惠贷款利率被普遍用于扶持造船业的发展。
  
(3)价格政策
  运输价格政策是指政府对交通运输业价格制定的引导、限制和规范等方面的政策。价格具有配置资源,促进经济和贸易的发展,维护市场秩序等多方面的作用。政府制定价格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使运输资源在不同运输方式中得到合理的配置和使用,保持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发展,以便形成综合运输体系,更好地为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服务。价格是调节运输需求和供给的重要手段,对运输价格的干预或调控可以遏制各种运输方式之间、不同运输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对确保交通运输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税收政策
  税收是国家对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所进行的一种强制性的分配,是国家财政政策的最主要的工具。通过税收不仅可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而且通过税收的增免以及税种、税目、税率的变化可以实现资源在不同行业之间的分配。各国都对交通运输业采取优惠的税收政策,以推动运输事业的发展。例如,世界很多国家在对铁路征收营业税时实行低税率,具体为中国3%、3%、法国1.6%、日本1.5%、德国0.49%、瑞典0.12%、比利时0.013%、英国0.01%。另外,我国对城市公交、城乡公交运营也实行减免税收等政策进行扶持。
  
(5)补贴政策
  运输补贴是国家为了维护正常运营所给予的优惠政策。交通运输项目往往投资额度巨大,建设周期长,风险大,直接经济效益相对较小,尤其是基础设施的运营;而交通运输业还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运输产品的附加值低;但交通运输业却属于一个社会的基础产业,在一定程度上运输所带来的间接经济效益远远大于所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所以,各国政府通过交通补贴政策保证交通运输业能够良性运营,健康发展。交通补贴主要通过财政和非财政补贴2种方式。财政补贴又可分为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2种形式:直接补贴有财政补贴和营运补贴2种主要途径。非财政补贴主要采用提供业务项目或由政府兴建、管理及维护从业者所需的设备等形式予以扶助。
  3)运输技术政策
  运输技术政策是指推广采用先进的运输方式、营运形式和管理方法,改进运输工艺和运输组织结构,完善支持保障系统等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的相关政策。
  科学技术的发展能够强化和提高运输功能,改变各种运输方式的技术经济性能及使用范围,因此,必将促进运输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提高运输现代化水平。因此,要全面实现运输高速化,加快发展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快速船舶和先进飞机等新型运输工具,以节约运输时间;要实现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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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有什么判决
1、判决维持。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就应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2、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3、判决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4、判决变更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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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程序
[律师回复]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符合撤销条件,向管辖申请撤销,受理做出裁定。 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 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主体必须是仲裁当事人 由于仲裁当事人与仲裁裁决的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仲裁裁决也决定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保护或者受到了侵害。因此,法律规定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是当事人,包括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2、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出。向其他人民提出的,人民不予受理。 3、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则表明他放弃了此项权利,双方当事人都应自觉履行裁决书中规定的各自的义务,否则,权利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 4、必须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 仲裁当事人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必须有证据对该仲裁裁决具有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加以证明。没有证据,人民不予受理;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则需要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二、申请期间 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三、管辖 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 四、人民对申请的处理 (一)人民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1、裁决不符合法定撤销情形的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 2、裁决符合法定撤销情形的应当作出撤销裁决的裁定; 3、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应当撤销仲裁裁决。 (二)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人民应当在通知中说明要求重新仲裁的具体理由。 1、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2、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法院作出裁决后, 行政机关不作出该行政裁决行为怎么办?
[律师回复] 对不作出裁决的行为,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
一)认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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