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追偿发生的条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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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追偿发生的条件包括:国家已履行了赔偿责任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在我国的行政法律的规定中,行政追偿制度就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后,依法要求负有责任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
行政追偿发生的条件有哪些?

行政追偿制度就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后,依法要求负有责任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它是指在行政赔偿中,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代表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了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公务人员、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一项法律制度。  

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追偿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国家赔偿法》本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追偿,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是国家已履行了赔偿责任。行政追偿以国家承担了赔偿责任为前提,这是国家行使行政追偿权必要条件。虽然国家是否履行赔偿责任并不是向工作人员进行追偿的直接原因,但是,在受害人未获得赔偿之前,国家自己的赔偿责任尚未实现,向工作人员追偿会缺乏法律上的正当性,这正是法律将国家履行赔偿责任作为必要条件规定下来的原因所在。  

二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是国家行使行政追偿权的主观要件。把行政追偿限制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范围内,主要原因是鼓励工作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和抑制违法行政的平衡问题。现代行政事务错综复杂专业性强,为了保障行政机关处理与案件有关的具体情况相适应,法律通常为工作人员留下了裁量的空间,不可能要求每个工作人员凡事都能作出准确无误的判断,不出现任何偏差。因此,国家赔偿法允许工作人员在一定的限度内,出现差错而不负责任。一方面,有利于保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抑制任意或不负责任行使行政职权的问题。如果不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无过错或过错的程度,一律予以追偿,则势必会损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终损害了公共利益。 

只要具备了上述两个条件,国家就应当行使追偿权。

我国的行政法法规是严格的规制我国的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的行使的,此时我们在日常的生活当中如果是与行政机关发生冲突和纠纷的时候,一定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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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在履行赔偿责任之后,对符合追偿范围的工作人员,应当办理立案手续。在决定是否立案时,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对追偿的条件作初步的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司法追偿的范围和条件的,应当按照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经主管领导批准,办理立案手续,同时确定办案人员。
(2)调查。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调查有关司法追偿范围和条件的事实,收集必要的证据。为此,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可以询问证人,询问被追偿人,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材料。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全面调查收集证据,无论其是否有利于被追偿人。被追偿人认为某个证据需要调查的,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但赔偿义务机关不受其申请的约束。
(3)初步决定。办案人员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拟定初步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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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行政赔偿追偿手续是怎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赔偿追偿程序是怎样的
行政追偿程序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追偿事务、作出追偿决定的程序。
司法追偿,应当经历如下步骤:
(1)立案。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在履行赔偿责任之后,对符合追偿范围的工作人员,应当办理立案手续。在决定是否立案时,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对追偿的条件作初步的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司法追偿的范围和条件的,应当按照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经主管领导批准,办理立案手续,同时确定办案人员。
(2)调查。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调查有关司法追偿范围和条件的事实,收集必要的证据。为此,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可以询问证人,询问被追偿人,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材料。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全面调查收集证据,无论其是否有利于被追偿人。被追偿人认为某个证据需要调查的,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但赔偿义务机关不受其申请的约束。
(3)初步决定。办案人员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拟定初步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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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作出决定。办案人员在听取了被追偿人的意见之后,应当修改或者重新拟定处理意见,报请主管领导批准。作出决定必须说明追偿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即说明追偿的理由,以方便被追偿人申诉和上级机关监督。
(6)通知。作出决定应当通知被追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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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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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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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讼又不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十八条 或者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或者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负责赔偿。
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十六条
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或者该的上一级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讼又不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赔偿追偿程序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赔偿追偿程序是怎样的
行政追偿程序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追偿事务、作出追偿决定的程序。
司法追偿,应当经历如下步骤:
(1)立案。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在履行赔偿责任之后,对符合追偿范围的工作人员,应当办理立案手续。在决定是否立案时,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对追偿的条件作初步的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司法追偿的范围和条件的,应当按照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经主管领导批准,办理立案手续,同时确定办案人员。
(2)调查。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调查有关司法追偿范围和条件的事实,收集必要的证据。为此,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可以询问证人,询问被追偿人,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材料。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全面调查收集证据,无论其是否有利于被追偿人。被追偿人认为某个证据需要调查的,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但赔偿义务机关不受其申请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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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追偿的规定条件有哪些
一般来说行政追偿的条件有以下几个:1、涉事机关已经赔偿了当事人的损失;2、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存在重大过失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这种情况一般是由相关部门先行赔偿损失,然后再由相关人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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