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罪不认罚会怎么判,有什么依据?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实质上就是“认事”,即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这里的犯罪事实应指主要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的个别细节有异议或者对行为性质辩解不影响“认罪”的认定。“认罪”的表现形式可以是自首、坦白,也可以是当庭认罪等其他表现形式。
“认罚”是指愿意接受处罚。包括接受刑罚处罚、主动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同被害人和解、预交罚金等。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同意量刑建议但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只是在“从宽”幅度上,不享受选择适用速裁程序的额外量刑减让。
从程序上来说,认罪的话,如果是基层法院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则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如果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另外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检察院对根据案件提出从宽建议,一般情况下法院对于检察院的量刑意见也会予以采纳。
二、认罪认罚后上诉会加重处罚吗?
我国有上诉不加刑原则,一般情况是上诉是不会加刑的。但是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一审判决是按照认罪认罚从轻判的,上诉往往会被检察院认为是不认罪认罚,这样的话一审的判决检察院就会认为判轻了,这时候检察院可以抗诉,检察院抗诉以后就有可能加重刑期。
上诉是被告人的法定权利,二审法院不会因为被告人上诉而加刑。 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认罪认罚之后,修改了口供,对案件事实的表述与认罪认罚的时候相比出现了重大矛盾,那么会不再使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规定。
在我国,提出上诉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加重刑期的,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一审法院应该按照从轻处罚的原则进行宣判,如果犯罪嫌疑人对此不满意,上诉后发现其罪行比处罚的严重,检察院抗诉以后应该加重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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