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证据确认都有哪些依据

最新修订 | 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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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处罚证据有三大基本特征:即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据的合法性 所称行政处罚证据,是指根据查证核实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文字、符号、标记、图象、声音及其载体、实物和其他材料。
行政处罚证据确认都有哪些依据

在我国的法治管理下,任何事件的办理都需要相关的证据作为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也是如此,需要较强的证据来证明这类处罚的合理合法性。那行政处罚都需要哪些证据来证明呢。下面小编就行政处罚证据确认都有哪些依据,这类问题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

一、行政处罚证据的概念:

所称行政处罚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文字、符号、标记、图象、声音及其载体、实物和其他材料。这里讲的证据是指经过查证属实的文字、符号、标记等等能定案的证据,凡未经过查证属实的各种证据形式应该称为证据资料或者证据材料,这些材料在未查证属实之前可能是虚假的,当然不能直接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证据的特征:

证据有三大基本特征即: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据的合法性

(一)证据的客观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事实是必须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是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事实,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事实胜于雄辩。正确认识证据的客观性对于我们实践办案具有重要的意义,一就是我们办案人员不能把个人主观的判断、或想象、假设、推理、臆断、虚构等等作为定案的证据适用。二是按照客观性的要求,证据必须要有正确的来源,对于那些马路消息、小道新闻、道听途说等等,我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对证明案件具有实际意义。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的即不是证据。

(三)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含义:

1、调取证据的主体合法,也就是说我们调查取证行政机关主体资格要合法(不能超越行政机关的执法权限办案),办案人员的主体资格要合法即依法取得行政执法权的办案人员(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的办案人)。

2、取得证据的程序要合法。

抽样取证的程序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抽样的工具,抽样的方法,盛装样品的容器,以及封存样品的容器等等。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财物等强制措施时时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法律有规定的我们才可以采取封存扣押等措施,并事先取得主管领导的批准并制作相应的文书送达当事人。当然有例外的就是《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情况。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还有就是强制措施的时间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时限,否则也会导致证据无效。

3、证据的形式要合法

即证据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4、证据要经过查证属实

三、证据的种类和分类(法定种类和学理分类)

(一)证据种类也称证据的法定种类:就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证据种类

国家局28号令把证据分为以下7种法定种类:

1、书证

2、物证

3、证人证言

4、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

5、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

7、现场笔录、勘验笔录

(二)学理分类 证据的学理分类就是证据法学上对证据所做的理论上的分类

学理上的分类有很多种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本证与反证等等这里不一而足。

因为有些分类是理论上的深入研究,根据我们办案实际能经常应用到的我着重和大家介绍一下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还有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先说说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1、根据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所谓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这里讲的来源于案件事实,指证据是在案件事实的直接作用下或影响下形成的,所谓来源于原始出处是指证据直接来源于证据生成的环境。如:我们在现场查封扣押的从事违法行为使用的工具、违法产品等。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

所谓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取的证据材料。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如:各种复制件,复印件,非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证人证言等。

需要说明的是区分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标准是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者原始出处而不能以证据本身的表现形式是否为复制品来划分。

如:非法印制的商标,是经过复制或复印的,但不能认定为传来证据,还有复写生成的合同,购物发票

在进行这类处罚的证据确认时,不能根据一些小道消息或者办案人员的武断判决来确定这类事件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定的证据收集,进行认真的比对和当事人的确认后,才能对这类证据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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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 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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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针对转业军人的保护,军人在战斗中或者在履行职责中负伤致残,依据《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之规定,军人伤残对于经有关部门评残,取得伤残军人证的退伍军人,如果在用人单位旧病复发,视同为工伤。这主要考虑到军人为国家利益已经付出代价,为切实保障军人的利益而做出这样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故意犯罪;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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