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宅小区高空坠物伤人如何定罪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高楼坠物伤害案件应适用该条规定,属于特殊侵权的民事纠纷案件,其责任人是物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因此应将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列为被告。
司法实践中,在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明确的情形下是好解决的,也不会发生争议;但如果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无法确定,本条适用上就遇到了困难。高空抛物案件中,将二楼以上的全部住户列为被告,无论是原告起诉还是法院判决,都是不得已之举。高空坠物基本都是过失造成,很少是故意的;所以高空坠物造成人员伤亡的,是过失犯罪;故高空坠物是造成后果的才是犯罪,没有后果的,不能定罪。
二、高空抛物罪中的危险物是什么?
1.烟头
杀伤力:未灭的烟头落入易燃物中,极可能引发火灾。广州也发生过类似原因引起的火灾。
2.菜刀(以及其他铁器)
杀伤力:刀具下坠,如遇上人体,后果不堪设想。
3.啤酒瓶(以及其他玻璃瓶)
杀伤力:啤酒瓶高空着地后会产生爆裂、碎开,碎片飞溅。
4.花盆
杀伤力:花盆砸到路上,轻则吓人,重则致命。
5.砖石
杀伤力:轻则致伤,重则致命。
6.爆竹
杀伤力:轻则让途人受到惊吓,重则引发火灾、伤害幼童。
7.晾衣竿
杀伤力:晾衣竿带着金属弯钩,弯钩如袭入人体特别是头部,将造成致命威胁。
高空抛物的具体楼层没有明确规定,不同的地方要求不同。一般来说,六楼及以上向下抛物的,均属于高空抛物行为。七种最危险的高空抛物包括烟头,菜刀,啤酒瓶,花盆,烟花爆竹,晾衣杆,砖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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