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审理物业合同纠纷可行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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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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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是合同类型相同的情况下,合并审理物业合同纠纷是可行的。如今随着城市化的进展加快,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城市定居,那么与之伴来的是物业合同的纠纷,主要原因是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
合并审理物业合同纠纷可行吗

同类型的案件可以合并受理。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类型:

1、加强房管部门监管以及相关政策引导

在我国,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部门为房管局的物业科,要从源头上减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数量,物业管理部门必须加强监督、管理力度,宏观指导。

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公益性,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也具有公益性,特别是在公共设施的维护方面更体现了公益性特征,物业管理部门可出台相关政策引导,通过各种方式引导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业主自动履行自己的职责,只有提高履行合同义务的自觉性,才能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才能促使业主自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主动履行业主的义务,从而共同促进物业企业的发展,创建一个优美和谐的生活环境,实现双赢。

2、成立社区调解组织,调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调解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为依据,对纠纷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活动。一旦发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时,首先由社区调解组织居中调处,对争议大、矛盾突出的纠纷在调解无果后告知双方当事人可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基于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业主一方人数众多,达到完全意见统一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在是否愿意调解、是否愿意接受调解的结果方面,可以通过全体业主表决决定,在社区调解组织的调解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精神,就有关纠纷的解决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自觉履行,不仅能维持和睦融洽的邻里关系,也有利于建立和谐舒适的社区,更有助于提高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标准。

3、法官进社区、现场释法解决纠纷

社区法官机制虽不是新生事物,但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频发的背景下法官进驻社区具有不可忽略的重要作用。法官进社区主要是指社区所在地法院定期派驻法官进社区进行法律宣传、咨询和诉前调解纠纷,收到了良好成效,此外,为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由社区法官独自调解纠纷,对于经验丰富的民事法官,通过释法明理,能有效解决大部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有效地节约了司法资源,并能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4、仲裁解决

仲裁是指发生纠纷的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事先或事后达成协议,把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作出判断。仲裁对有效解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有着重要的意义。适用仲裁方式解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既能节约司法成本,提高效率,又能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完善相关法律依据,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司法是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当事人在穷尽了所有的解决方式后仍然不能解决纠纷时,会选择诉讼途径。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解决纠纷、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目前我国物业服务合同方面的纠纷大部分进入了民事诉讼程序,但在该类纠纷的审理中,法院遇到了重重障碍,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物业服务合同相关的立法层次低、行政色彩浓,规定过于概况,操作性不强,实践中,法院审理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时,通常以《民法典》等为依据。

为更好地解决物业合同纠纷,物业在进行工作时可以注意业主的意见,把业主的意见当成是任务,用心为业主服务,并且在社区宣传法律,让更多的业主明白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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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为正确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并参照《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当前我市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中的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适为正确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并参照《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当前我市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中的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适用范围
1、本意见所称物业管理纠纷是指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因物业管理行为发生的民事纠纷。现有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房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的,该公房使用人的权利义务等同于前款中的业主。
2、不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单位(如村委会、自行管理公房的单位等)因提供物业服务与业主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本意见。如果争议的双方系平等主体的,按照一般的民事纠纷处理。
3、业主与业主之间、业主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的民事纠纷,不适用本意见。
4、业主与业主团体(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之间因内部管理行为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应当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
5、商业物业管理区域或特种物业管理区域内因物业管理行为发生的民事纠纷可参照适用本意见,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二、关于管辖
6、当事人一方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造成另一方损害,发生违约与侵权竞合的,另一方可以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由根据诉讼性质依法确定管辖。
三、关于诉讼主体
7、业主委员会于下列情形下可作为原告参加诉讼,以其主要负责人(主任或副主任)作为代表人:
(1)物业管理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业主公共权益的;
(2)业主大会决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企业拒绝退出的;
(3)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拒绝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的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
(4)其它损害全体业主公共权益的情形。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应当符合法定程序。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全体业主行使提讼的权利。
8、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提讼,业主要求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的,不予准许。业主委员会且已经受理后,业主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的,不予受理。
9、物业管理企业侵害的权益仅涉及单个业主或部分业主的,应当由单个业主或部分业主作为原告提讼。
10、物业管理企业因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而业主委员会或要求将业主委员会列为共同被告的,不予准许。1
1、物业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
(1)物业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直接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
(2)物业使用人接受物业服务,已经与物业管理企业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的;
(3)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
(4)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的。在上述(3)、(4)情形下,业主可以列为共同被告。1
2、因前期物业服务发生纠纷的,业主应以物业管理企业为被告。没有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以实际提供物业服务的单位为被告。
四、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1
3、物业管理企业虽不具有的法人资格,但具备国家规定的物业管理资质的,可以确认其所签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1
4、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违规将物业服务全部转托给其他物业管理企业的,如果该转托行为已经公告且业主接受了物业服务的,应依公平原则确定业主向实际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支付适当的物业服务费用。1
5、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当事人一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解除合同并继续履行合同的,视为合同自动延续。1
6、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单个业主或部分业主要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不予支持。
五、关于管理权纠纷1
7、物业管理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行使管理权。业主违反规定妨害物业管理秩序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予以制止,并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1
8、物业管理企业违约或违规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营利,损害业主公共权益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返还收益。1
9、业主在物业共用部位搭建自用设施,妨害物业管理秩序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要求业主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赔偿相应损失。20、业主在小区内饲养动物,构成妨害物业管理秩序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要求业主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民事责任。2
1、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业主公约的规定装修、装饰房屋,损害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或构成妨害物业管理秩序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六、关于管理费纠纷2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可以要求减收物业服务费用或要求返还多交的物业服务费用:(1)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项目和质量与合同约定标准差距明显的;(2)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2
3、业主因自身原因未居住房屋并以此为由要求减免物业服务费用的,一般不予支持。2
4、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虽未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要求业主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可参照政府规定收费标准或同类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确定应交纳的物业服务费用。2
5、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企业依据约定请求一并支付滞纳金的,应予支持。滞纳金数额过高的,可以依据欠费方的请求予以适当调整,调整后的滞纳金一般不应超过欠费金额。2
6、审理追索物业服务费案件,应依照现行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在适用诉讼时效时不宜过苛,除物业管理企业明显怠于行使权利的,可认定其在持续主张权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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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意见所称物业管理纠纷是指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因物业管理行为发生的民事纠纷。现有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房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的,该公房使用人的权利义务等同于前款中的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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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当事人一方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造成另一方损害,发生违约与侵权竞合的,另一方可以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由根据诉讼性质依法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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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业主委员会于下列情形下可作为原告参加诉讼,以其主要负责人(主任或副主任)作为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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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规定的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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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提讼,业主要求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的,不予准许。业主委员会且已经受理后,业主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的,不予受理。
9、物业管理企业侵害的权益仅涉及单个业主或部分业主的,应当由单个业主或部分业主作为原告提讼。
10、物业管理企业因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而业主委员会或要求将业主委员会列为共同被告的,不予准许。1
1、物业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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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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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违规将物业服务全部转托给其他物业管理企业的,如果该转托行为已经公告且业主接受了物业服务的,应依公平原则确定业主向实际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支付适当的物业服务费用。1
5、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当事人一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解除合同并继续履行合同的,视为合同自动延续。1
6、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单个业主或部分业主要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不予支持。
五、关于管理权纠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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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物业管理企业违约或违规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营利,损害业主公共权益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返还收益。1
9、业主在物业共用部位搭建自用设施,妨害物业管理秩序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要求业主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赔偿相应损失。20、业主在小区内饲养动物,构成妨害物业管理秩序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要求业主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民事责任。2
1、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业主公约的规定装修、装饰房屋,损害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或构成妨害物业管理秩序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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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可以要求减收物业服务费用或要求返还多交的物业服务费用:(1)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项目和质量与合同约定标准差距明显的;(2)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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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意见所称物业管理纠纷是指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因物业管理行为发生的民事纠纷。现有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房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的,该公房使用人的权利义务等同于前款中的业主。
2、不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单位(如村委会、自行管理公房的单位等)因提供物业服务与业主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本意见。如果争议的双方系平等主体的,按照一般的民事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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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管辖
6、当事人一方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造成另一方损害,发生违约与侵权竞合的,另一方可以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由根据诉讼性质依法确定管辖。
三、关于诉讼主体
7、业主委员会于下列情形下可作为原告参加诉讼,以其主要负责人(主任或副主任)作为代表人:
(1)物业管理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业主公共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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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物业管理企业因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而业主委员会或要求将业主委员会列为共同被告的,不予准许。1
1、物业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
(1)物业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直接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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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前期物业服务发生纠纷的,业主应以物业管理企业为被告。没有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以实际提供物业服务的单位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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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物业管理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行使管理权。业主违反规定妨害物业管理秩序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予以制止,并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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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业主在物业共用部位搭建自用设施,妨害物业管理秩序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要求业主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赔偿相应损失。20、业主在小区内饲养动物,构成妨害物业管理秩序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要求业主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民事责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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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的纠纷范本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业主与物业纠纷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系______________物业管理单位,乙方系小区住宅单元物业的购买者或使用者委托进行装修的单位或个人。 现甲、乙双方就装修的有关事宜,经过平等协商,特签此协议。 一、装修申请与报批 第一条 乙方在装修前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装修申请,并填写《装修申请表》;乙方向甲方提供下列材料: 1.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如委托个人则需装修委托书。 2.比例不小于1:100的装修设计图(包括:平面图、隐蔽工程图、机电项目施工图)或上述图纸的复印件。 3.乙方向甲方提供现场施工人员的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及1寸近照2张。 4.装修队电工、焊工等特种工种的上岗证及复印件。 第二条 甲方在收到乙方申请后,对乙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甲方自接到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通知乙方。 如审核合格后,甲方为乙方开据施工许可证。 乙方应按照许可证时间开工装修,同时应将许可证贴在装修现场明显位置以便甲方检查。 第三条 对于乙方提供的资料,甲方认为需要修改或重新提交时,乙方应进行修改或重新提交,并将修改后的资料报甲方,以便甲方进行最终审核。 第四条 甲方审核完毕的资料,乙方不得擅自改变。 如需修改或变动,应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甲方,并将修改后的资料报甲方审核。 第五条 如果乙方不提交装修申请擅自施工,或在甲方未准许之前开工,甲方有权责令其停工,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二、出入证 第一条 为保证乙方装修工作的顺利进行,乙方需要为其聘请的施工人员办理现场出入证,如有未办理出入证的、丢失出入证的或将出入证转借他人的, 甲方有权阻止其进入小区,而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负。 第二条 如果甲方发现乙方聘请的施工人员有违法行为,或有不符合小区管理规定的行为,甲方有权将该施工人员清理出小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第三条装修完毕后,乙方应及时将其申请的所有出入证全部收回交给甲方,甲方核查无误后,退还临时出入证押金。 三、装修保证金 第一条 为保证业主的利益和楼宇结构及配套设备的安全,甲方收取乙方保证金每户5000元。 第二条 乙方缴纳垃圾清运费:20元/自然间;管理费(含设备使用费)按15元/天计费,自审批合格领取施工许可证起至验收合格清场之日止。 第三条 装修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以甲方验收合格之日停止计费),3个月未发生质量问题,按规定退还尾款。 如验收不合格,甲方将继续收取乙方整改期间的相关费用。 四、注意事项 第一条楼宇土建结构装修 1.不得改动门、窗,保持楼宇、房屋外观的美观统一。 2.严禁拆改破坏原结构、承重墙、配重墙、楼板地面。 不得擅自在主体结构上剔槽、打洞,不得凿穿地面、屋顶、阳台隔断板。 3.装修室内地面石材厚度不得超过 1.2cm,地面装修总厚度不得超过3cm,按施工进度铺地砖前须申报物业管理公司工程部检查批准。 4.不得擅自破坏原设计卫生间、洗衣间防水层,如有破损须重做防水处理,需进行24小时闭水试验,物业工程部试验通过后方可继续施工。 5.乙方装修所使用的木制材料需经防火阻燃、防腐处理。 6.不得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设为卫生间、厨房间。 7.厨房应有门,不得做成敞开式厨房。 第二条 水、暖气、燃气管道设施装修 1.严禁改动室内供暖管线设施,严禁加装暖气片或拆改移位。 加装暖气罩,必须留有长、宽不少于400mm的检修口,便于日后维修,否则后果自负。 2.严禁拆改室内水表,不得擅自拆改原设计管线。 3.严禁改动或遮挡燃气管线、仪表设施。 4.室内所有管线节门、接口周围需留有100mm以上距离,并必须按规定预留长、宽不小于400mm的检查口,便于日后维修检查。 5.不得擅自封包燃气管道。 6.安装燃气热水器必须采用强排式,且其排气管不得超出外墙10cm,不得排入烟道或管井。 7.卫生间、厨房间墙体改动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重新做防水。 第三条 配电、弱电信号设施装修 1.配电系统布局必须按审批方案、图纸施工,负责此项工作的施工人员必须有劳动局核发的电工操作证(特种工种证明复印件在物业管理公司备案)。 2.严禁破坏室内原设计配线回路,严禁强电、弱电线路直埋,必须按施工规范穿线铺设,如有违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3.不得擅自增改原设计配电控制和计量仪表,隐蔽施工部分:照明、插座、空调插座必须按原设计负荷单路控制施工。 4.严禁拆改原设计电视、对讲、通讯网络布线,如擅自改动,造成不良后果自负。 5.浴室安装浴霸必须从插座重新引线,不能使用原预留灯线。 房间内不得使用超过原设计负荷的电器 第四条楼宇外观装修 1.严禁拆改外窗、防火窗、阳台,不得擅自加装护栏。 2.严禁在户门以外公共区域平台违章搭建或悬挂其他物品。 违者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其无条件拆除,损失自负。 3.空调室外机必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冷凝水排放管须接入空调冷凝水管或靠墙固定在外窗一侧 第五条 装饰施工现场 1.装饰材料搬运:乙方须提前申请电梯使用时间,按计划安排时间搬运,切勿损坏电梯、公共区域墙壁、楼梯间墙壁等公共设施设备。 搬运建筑材料必须封装不漏,搬运完毕须将搬运路线及时清扫干净。 2.装修垃圾清运: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规定,按指定时间将封闭袋装垃圾运至指定地点,随时清扫门前杂物。 严禁在公共区域堆放建筑材料、装修垃圾,严禁将杂物、油漆倒入下水管线。 3.施工人员:乙方施工人员须衣着整齐,佩带通行标志,按指定通道进入;严禁在本小区非工作区域闲逛,不得损坏小区公共设施设备及他人财务;严格遵守管理规定,保持公共区域墙壁、楼道墙壁的整洁。 4.装修施工时间: 1)工作时间:8:00--12:00,14:00--18:00其它时间严禁施工人员进入或滞留在小区内,严禁施工人员在本小区内留宿。 2)机械设备作业时间:8:00--11:30,14:30--18:00,其它时间为静音作业时间,严禁施工扰民。 (周 六、日静音作业) 5.消防安全:每户装修施工现场必须配置两个5公斤灭火器,工作现场禁止吸烟。 乙方必须遵守各项安全防火规定,履行与甲方签订的安全防火责任书。 五、装修竣工验收? 装修完成后,乙方须提前通知甲方约定时间,甲方自接到乙方正式验收申请5个工作日内,由工程部、业主、装修公司负责人及装修施工相关技术人员共同验收。 验收不合格项目由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合格。 因整改造成的各项损失费用,均由施工方承担。 六、其它 第一条 乙方在此保证:因其装修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如造成房屋结构、布局、外装修的损坏,房产毗邻房屋的损坏或他人人身安全或财产的损失,房屋渗漏而对四邻造成的损失等均由乙方承担。 因此后果而产生的一切事宜如诉讼、仲裁的均由乙方自费处理。 第二条 如因乙方装修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失,而引起他人向甲方索赔时,乙方负责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 签约方 甲方:______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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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有纠纷不交物业费合理吗
不管是什么情况,业主都不能不交物业费,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业主如果和物业公司有纠纷,或者对物业公司不满意,可以向小区相关部门反映投诉,相关部门接收到投诉之后会处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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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物业费纠纷,物业费纠纷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物业费纠纷如何解决 1、协商。双方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协和让步,解决纠纷。该方法快捷简便、心平气和,但应以书面方式记载协商内容。 2、调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争议各方相互谅解和让步,最终化解矛盾。当争议各方失去对话基础,寻求第三方调解实为高明选择。 3、仲裁。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其居中裁决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一裁终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对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4、诉讼。一方向提出请求,由裁决纠纷的制度。诉讼是最终、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当事人保护权利的最后屏障。 物业矛盾纠纷的情况有哪些 1、维修养护纠纷 一般情况下,业主户内房屋需要维修的,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派员修理,但费用应由业主承担,而纠纷的产生往往是售房者交付的房屋存在一些问题,且几经修理不能彻底解决问题或物业公司提供维修服务时的态度、价格等易引起纠纷。 2、物业收费纠纷 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提供相关服务,收取一定的物业管理费,是物业公司相应的权利。但是,物业管理费的标准没有具体规范,也就成了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产生争议和纠纷的矛盾所在。 3、侵权纠纷 业主对小区的建筑物公用设施享有产权,物业公司接受业主的委托,对小区进行管理,是受托人。基于建筑物和土地的使用、占有等方式产生收益应归业主享有,基于物业服务产生的收益物业公司可以享有,但是两者之间可能会产生侵权问题,从而引起纠纷。
物业纠纷怎么处理,物业纠纷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物业纠纷要如何维权 一、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物业管理民事纠纷的调解,包括民事调解和行政调解两种。民事调解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一个机构、和个人,由第三方依据双方的意见和授权提出解决意见,经双方同意并执行,由此化解纠纷。但此种方式的调解不具有法律效力。调解结束后,如果当事人一方拒不执行约定的事项,则纠纷依然得不到解决。 物业管理纠纷的行政调解则是借助主管政府的势力进行调解处理,但这种处理如一方不遵守执行,则要借助其他手段解决。 民间的调解和行政调解与仲裁或诉讼程序中的调解是不同的。仲裁或诉讼中的调解是仲裁程序中的一个环节,不具有性。 二、通过仲裁的方法解决物业管理纠纷。 依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仲裁庭管辖物业管理纠纷的依据是当事人认定的协议。仲裁协议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订立合同时就约定一个条款,说明一旦有争议就提交仲裁,这叫仲裁条款;另一种方式是双方当事人出现纠纷后临时达成提交仲裁庭的书面协议。 (一)仲裁协议要写明以下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待定的仲裁委员会。 注意:达成仲裁协议的争议,不得向;即使,也不受理。 (二)仲裁处理的一般程序是: 1、一方当事人向待定的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 2、委员会于收到申请书后5日内决定立案或不立案; 3、立案后在规定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4、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答辩,双方按名册待定仲裁员。普通程序审理 时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双方各选一名,仲裁委员 会指定一名任首席仲裁员;案情简单、争议标的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员审理; 5、开庭:庭审调查质证、辩论、提议调解; 6、制作调解书或调解不成时制作裁决书; 7、当事人向申请执行。 与司法审判的两审终审制不同,众裁裁决是一裁终局的。 三、通过诉讼方法解决物业管理纠纷。 物业管理民事纠纷的诉讼程序大体上有以下几个骤: 1、当事人一方(原告)提交状,到; 2、立案后将状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提交答辩状; 4、开庭:调查、辩论、调解; 5、制作调解书或一审判决书; 6、双方均不上诉,则判决书生效;或一方不服提起上诉,进入第二审程序; 7、第二审审理:制作二审调解书或下达二审判决书,此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述; 8、执行。
物业管理纠纷,什么是物业管理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物业管理纠纷 广义上是指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因物业管理服务权益而产生的争议;包括行政纠纷、民事纠纷。 狭义上仅指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当事人之间因物业管理服务权益而产生的争议。 目前,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主要有以下类型: 1.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或使用人追索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的纠纷。部分业主以收费依据不足、前期遗留问题、物业管理质量低下等原因为由拖欠物业管理费,以此作为“维护”自己权利的主要手段。这类案件在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中占了大多数。 2.业主委员会更替、业主或业委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产生的纠纷,物业管理项目接、撤、管引起的纠纷。此类纠纷目前较为突出,如前任和现任业主委员会对各自合法性的认同、相关资料的交接发生的纠纷;前任的物业管理公司不退管、新的物业管理公司进不来,前任物业公司不移交相应管理资料等。 3.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业主纠正违反业主公约行为的纠纷。针对业主、使用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业主公约,合理安全地使用物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在建议整改未果的情况下,通常通过方式解决纠纷。 4.因物业管理公司侵占业主共有物业引发的纠纷等。如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在电梯、屋顶、外墙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基站等所得收益,占有共有用房擅自出租及共用场地的停车收费等归属产生争议。 5.因物业管理公司服务质量问题而引发的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履行管理职责的纠纷。如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修缮、房屋修缮费用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设立、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等。 6.业主或使用人要求物业管理者赔偿在提供特约服务如保管服务中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纠纷。如小区内自行车、电动车、机动车被盗,有的属物业专门安排人员看管,有些发生在小区地面停放、无专人看管,业主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职责,要求赔偿,导致诉讼。 7.前期物业管理纠纷。前期物业管理纠纷主要是开发商在物业交付过程中引发的争议,主要有开发商未移交或移交不清,图纸资料不全的设施、设备、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受损引发的争议;开发商未兑现减免物业管理费、交付配套设施的承诺或存在延期交楼、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的争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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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涉及案由里有物业合同纠纷吗
跟物业纠纷相关的案由里是包括物业合同纠纷的,物业合同纠纷是很常见的物业纠纷,比如物业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物业服务合同解约纠纷等。事实上,物业合同纠纷的案由也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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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物业纠纷纠纷协议范本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甲方: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系______________物业管理单位,乙方系小区住宅单元物业的购买者或使用者委托进行装修的单位或个人。 现甲、乙双方就装修的有关事宜,经过平等协商,特签此协议。 一、装修申请与报批 第一条 乙方在装修前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装修申请,并填写《装修申请表》;乙方向甲方提供下列材料: 1.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如委托个人则需装修委托书。 2.比例不小于1:100的装修设计图(包括:平面图、隐蔽工程图、机电项目施工图)或上述图纸的复印件。 3.乙方向甲方提供现场施工人员的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及1寸近照2张。 4.装修队电工、焊工等特种工种的上岗证及复印件。 第二条 甲方在收到乙方申请后,对乙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甲方自接到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通知乙方。 如审核合格后,甲方为乙方开据施工许可证。 乙方应按照许可证时间开工装修,同时应将许可证贴在装修现场明显位置以便甲方检查。 第三条 对于乙方提供的资料,甲方认为需要修改或重新提交时,乙方应进行修改或重新提交,并将修改后的资料报甲方,以便甲方进行最终审核。 第四条 甲方审核完毕的资料,乙方不得擅自改变。 如需修改或变动,应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甲方,并将修改后的资料报甲方审核。 第五条 如果乙方不提交装修申请擅自施工,或在甲方未准许之前开工,甲方有权责令其停工,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二、出入证 第一条 为保证乙方装修工作的顺利进行,乙方需要为其聘请的施工人员办理现场出入证,如有未办理出入证的、丢失出入证的或将出入证转借他人的, 甲方有权阻止其进入小区,而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负。 第二条 如果甲方发现乙方聘请的施工人员有违法行为,或有不符合小区管理规定的行为,甲方有权将该施工人员清理出小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第三条装修完毕后,乙方应及时将其申请的所有出入证全部收回交给甲方,甲方核查无误后,退还临时出入证押金。 三、装修保证金 第一条 为保证业主的利益和楼宇结构及配套设备的安全,甲方收取乙方保证金每户5000元。 第二条 乙方缴纳垃圾清运费:20元/自然间;管理费(含设备使用费)按15元/天计费,自审批合格领取施工许可证起至验收合格清场之日止。 第三条 装修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以甲方验收合格之日停止计费),3个月未发生质量问题,按规定退还尾款。 如验收不合格,甲方将继续收取乙方整改期间的相关费用。 四、注意事项 第一条楼宇土建结构装修 1.不得改动门、窗,保持楼宇、房屋外观的美观统一。 2.严禁拆改破坏原结构、承重墙、配重墙、楼板地面。 不得擅自在主体结构上剔槽、打洞,不得凿穿地面、屋顶、阳台隔断板。 3.装修室内地面石材厚度不得超过 1.2cm,地面装修总厚度不得超过3cm,按施工进度铺地砖前须申报物业管理公司工程部检查批准。 4.不得擅自破坏原设计卫生间、洗衣间防水层,如有破损须重做防水处理,需进行24小时闭水试验,物业工程部试验通过后方可继续施工。 5.乙方装修所使用的木制材料需经防火阻燃、防腐处理。 6.不得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设为卫生间、厨房间。 7.厨房应有门,不得做成敞开式厨房。 第二条 水、暖气、燃气管道设施装修 1.严禁改动室内供暖管线设施,严禁加装暖气片或拆改移位。 加装暖气罩,必须留有长、宽不少于400mm的检修口,便于日后维修,否则后果自负。 2.严禁拆改室内水表,不得擅自拆改原设计管线。 3.严禁改动或遮挡燃气管线、仪表设施。 4.室内所有管线节门、接口周围需留有100mm以上距离,并必须按规定预留长、宽不小于400mm的检查口,便于日后维修检查。 5.不得擅自封包燃气管道。 6.安装燃气热水器必须采用强排式,且其排气管不得超出外墙10cm,不得排入烟道或管井。 7.卫生间、厨房间墙体改动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重新做防水。 第三条 配电、弱电信号设施装修 1.配电系统布局必须按审批方案、图纸施工,负责此项工作的施工人员必须有劳动局核发的电工操作证(特种工种证明复印件在物业管理公司备案)。 2.严禁破坏室内原设计配线回路,严禁强电、弱电线路直埋,必须按施工规范穿线铺设,如有违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3.不得擅自增改原设计配电控制和计量仪表,隐蔽施工部分:照明、插座、空调插座必须按原设计负荷单路控制施工。 4.严禁拆改原设计电视、对讲、通讯网络布线,如擅自改动,造成不良后果自负。 5.浴室安装浴霸必须从插座重新引线,不能使用原预留灯线。 房间内不得使用超过原设计负荷的电器 第四条楼宇外观装修 1.严禁拆改外窗、防火窗、阳台,不得擅自加装护栏。 2.严禁在户门以外公共区域平台违章搭建或悬挂其他物品。 违者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其无条件拆除,损失自负。 3.空调室外机必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冷凝水排放管须接入空调冷凝水管或靠墙固定在外窗一侧 第五条 装饰施工现场 1.装饰材料搬运:乙方须提前申请电梯使用时间,按计划安排时间搬运,切勿损坏电梯、公共区域墙壁、楼梯间墙壁等公共设施设备。 搬运建筑材料必须封装不漏,搬运完毕须将搬运路线及时清扫干净。 2.装修垃圾清运: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规定,按指定时间将封闭袋装垃圾运至指定地点,随时清扫门前杂物。 严禁在公共区域堆放建筑材料、装修垃圾,严禁将杂物、油漆倒入下水管线。 3.施工人员:乙方施工人员须衣着整齐,佩带通行标志,按指定通道进入;严禁在本小区非工作区域闲逛,不得损坏小区公共设施设备及他人财务;严格遵守管理规定,保持公共区域墙壁、楼道墙壁的整洁。 4.装修施工时间: 1)工作时间:8:00--12:00,14:00--18:00其它时间严禁施工人员进入或滞留在小区内,严禁施工人员在本小区内留宿。 2)机械设备作业时间:8:00--11:30,14:30--18:00,其它时间为静音作业时间,严禁施工扰民。 (周 六、日静音作业) 5.消防安全:每户装修施工现场必须配置两个5公斤灭火器,工作现场禁止吸烟。 乙方必须遵守各项安全防火规定,履行与甲方签订的安全防火责任书。 五、装修竣工验收? 装修完成后,乙方须提前通知甲方约定时间,甲方自接到乙方正式验收申请5个工作日内,由工程部、业主、装修公司负责人及装修施工相关技术人员共同验收。 验收不合格项目由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合格。 因整改造成的各项损失费用,均由施工方承担。 六、其它 第一条 乙方在此保证:因其装修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如造成房屋结构、布局、外装修的损坏,房产毗邻房屋的损坏或他人人身安全或财产的损失,房屋渗漏而对四邻造成的损失等均由乙方承担。 因此后果而产生的一切事宜如诉讼、仲裁的均由乙方自费处理。 第二条 如因乙方装修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失,而引起他人向甲方索赔时,乙方负责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 签约方 甲方:______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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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与物业纠纷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和物业有纠纷找谁解决 一、调解 物业管理民事纠纷的调解,包括民事调解和行政调解两种。民事调解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一个机构、组织和个人,由第三方依据双方的意见和授权提出解决意见,经双方同意并执行,由此化解纠纷。 但此种方式的调解不具有法律效力。调解结束后,当事人一方如不执行,则前功尽弃。 物业管理纠纷的行政调解则是借助政府主管部门的力量进行调解处理,如一方不遵守执行,则要借助司法程序来解决。 二、仲裁 可以通过仲裁途径解决的应是民事性质的争议,主要是基于合同的纠纷或财产权益纠纷。依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仲裁解决物业管理纠纷必须有当事人认定的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订立合同时就约定一个条款,说明一旦有争议就提交仲裁,这叫仲裁条款;另一种方式是双方当事人出现纠纷后临时达成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 仲裁协议要写明以下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物业管理纠纷申请仲裁的一般程序是: (1) 一方当事人向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 (2) 仲裁委员会于收到申请书后5日内决定立案或不立案; (3)立案后在规定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4)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答辩,双方按名册选定仲裁员。普通程序审理时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双方各选一名,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任首席仲裁员;案情简单、争议标的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员审理; (5)开庭:庭审调查质证、辩论、提议调解; (6)制作调解书或调解不成时制作裁决书; (7) 当事人向申请执行。 与司法审判的两审终审制不同,仲裁裁决是一裁终局的。 三、诉讼 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民事、行政纠纷是较常见的方式。 诉讼的管辖是人民。与仲裁明显不同,人民对已提交诉讼的当事人的管辖是强制性的。 物业管理民事纠纷的诉讼程序大体上有以下几个步骤: (1) 当事人一方(原告)提交状,至; (2) 审查立案后将状副本送达被告; (3) 被告提交答辩状; (4) 开庭:调查、辨论、调解; (5) 制作调解书或一审判决书; (6)双方均不上诉,则判决书生效;如一方不服提起上诉,即进入二审程序; (7)二审审理:制作二审调解书或下达二审判决书,此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8) 申请执行。
物业纠纷物业费
[律师回复]
(一)对于业主无理拒绝交费情形的,应判令业主按照合同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并承担延期交费的违约责任
(二)对于业主因自身原因未居住房屋并以此为由要求减免物业管理费用的,一般不予支持
(三)对于因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致使业主拒绝交费的,则属于物业管理公司违约在先,业主拒绝交物业管理费属于行使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行为,是依法采取的自我救济手段,这种情况下,可根据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服务的质量状况,判决驳回物业管理公司要求业主交纳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或者判决减少业主的物业管理费,但应交的维修费用不在此限
(四)对于确因公共费用的分摊不合理导致业主拒绝交费引起的纠纷,应当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合理确定各个业主应分摊费用的基础上,判令相关业主支付其应分摊的物业管理费用和维修费用
(五)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情形,业主因而拒交的,应判决业主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交付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公司未经业主许可自行增加的服务项目收费及收费不合理的部分,应予以驳回,同时建议政府价格监督管理机关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违规收费予以处罚
(六)对于双方未签订书面的物业管理合同引发的纠纷案件,如何处理。由于未订立物业合同,在双方当事人间缺少书面协议来确定权利与义务,诉讼中,业主们会以此作为抗辩理由而拒不同意补交物业管理费用。我们认为对于双方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物业管理合同,但业主事实上享受了物业管理服务并因此受惠的,这在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间已构成事实上物业管理关系。法院根据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可参照政府规定收费标准或同类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判决业主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七)对于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公司依据约定请求一并支付滞纳金的,应予支持。滞纳金数额过高的,可以依据欠费方的请求予以适当调整,调整后的滞纳金一般不应超过欠费金额。此外,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还应注意审查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标准是否经过物价部门审核,是否明码标价对特殊服务收费,业主及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是否在合同中有约定对合同约定物业收费可以预收的,其预收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等。
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
[律师回复] 为正确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并参照《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当前我市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中的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适为正确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并参照《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当前我市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中的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适用范围
1、本意见所称物业管理纠纷是指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因物业管理行为发生的民事纠纷。现有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房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的,该公房使用人的权利义务等同于前款中的业主。
2、不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单位(如村委会、自行管理公房的单位等)因提供物业服务与业主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本意见。如果争议的双方系平等主体的,按照一般的民事纠纷处理。
3、业主与业主之间、业主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的民事纠纷,不适用本意见。
4、业主与业主团体(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之间因内部管理行为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应当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
5、商业物业管理区域或特种物业管理区域内因物业管理行为发生的民事纠纷可参照适用本意见,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二、关于管辖
6、当事人一方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造成另一方损害,发生违约与侵权竞合的,另一方可以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由根据诉讼性质依法确定管辖。
三、关于诉讼主体
7、业主委员会于下列情形下可作为原告参加诉讼,以其主要负责人(主任或副主任)作为代表人:
(1)物业管理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业主公共权益的;
(2)业主大会决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企业拒绝退出的;
(3)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拒绝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的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
(4)其它损害全体业主公共权益的情形。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应当符合法定程序。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全体业主行使提讼的权利。
8、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提讼,业主要求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的,不予准许。业主委员会且已经受理后,业主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的,不予受理。
9、物业管理企业侵害的权益仅涉及单个业主或部分业主的,应当由单个业主或部分业主作为原告提讼。
10、物业管理企业因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而业主委员会或要求将业主委员会列为共同被告的,不予准许。1
1、物业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
(1)物业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直接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
(2)物业使用人接受物业服务,已经与物业管理企业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的;
(3)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
(4)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的。在上述(3)、(4)情形下,业主可以列为共同被告。1
2、因前期物业服务发生纠纷的,业主应以物业管理企业为被告。没有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以实际提供物业服务的单位为被告。
四、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1
3、物业管理企业虽不具有的法人资格,但具备国家规定的物业管理资质的,可以确认其所签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1
4、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违规将物业服务全部转托给其他物业管理企业的,如果该转托行为已经公告且业主接受了物业服务的,应依公平原则确定业主向实际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支付适当的物业服务费用。1
5、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当事人一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解除合同并继续履行合同的,视为合同自动延续。1
6、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单个业主或部分业主要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不予支持。
五、关于管理权纠纷1
7、物业管理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行使管理权。业主违反规定妨害物业管理秩序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予以制止,并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1
8、物业管理企业违约或违规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营利,损害业主公共权益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返还收益。1
9、业主在物业共用部位搭建自用设施,妨害物业管理秩序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要求业主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赔偿相应损失。20、业主在小区内饲养动物,构成妨害物业管理秩序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要求业主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民事责任。2
1、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业主公约的规定装修、装饰房屋,损害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或构成妨害物业管理秩序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六、关于管理费纠纷2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可以要求减收物业服务费用或要求返还多交的物业服务费用:(1)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项目和质量与合同约定标准差距明显的;(2)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2
3、业主因自身原因未居住房屋并以此为由要求减免物业服务费用的,一般不予支持。2
4、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虽未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要求业主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可参照政府规定收费标准或同类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确定应交纳的物业服务费用。2
5、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企业依据约定请求一并支付滞纳金的,应予支持。滞纳金数额过高的,可以依据欠费方的请求予以适当调整,调整后的滞纳金一般不应超过欠费金额。2
6、审理追索物业服务费案件,应依照现行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在适用诉讼时效时不宜过苛,除物业管理企业明显怠于行使权利的,可认定其在持续主张权利。2
7、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申请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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