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主管地税机关)
乙方:(纳税人)
丙方:(商业银行)
为简化办税程序,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现就乙方(纳税人)采用“安徽省合肥市地税局网上申报纳税系统”和“”税务、国库、银行联网系统“申报缴纳各项地方税、费(以下统称税款)方式,经甲、乙、丙三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 乙方依照税法按规定应缴纳的各项税款,委托甲方通过“安徽省合肥市地税局网上申报纳税系统”和“税务、国库、银行联网系统”在其指定的缴税账户内进行扣缴。
二、 乙方应在丙方的营业网点开设或者指定一个账户为缴税账户(该账户须经丙方在本协议书上确认),并有责任保证该账户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三、 缴税账户一经确认,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如因故需变更,乙方应在申报缴纳税款前报甲方审批,并重新签订《委托缴税(费、基金)协议书》,注销原缴税账户,启用新的缴税账户;乙方因故取消通过“安徽省合肥市地税局网上申报纳税系统”和“税务、国库、银行联网系统”申报纳税的,也应报经甲方审批后,解除本协议。
四、 乙方保证在办理每一需扣款的涉税事项时,缴税账户应有足够的存款余额,并能够正常结算,以保证让甲方扣缴乙方应缴的税款。如因账户存款余额不足以划缴税款,造成申报纳税失败,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 税款扣缴成功后,乙方从次日起可以随时到开户的丙方营业网点索取加盖丙方收讫印章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以此作为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凭证。乙方需要甲方开具完税证明的,可凭《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到甲方办理完税凭证的开具。
六、 甲方应严格按照乙方网上申报数据或核定税款向丙方发出划缴税款指令,如果丙方因甲方的错误指令而误划乙方账户存款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七、 丙方保证只能有在收到甲方的指令后,才能对乙方指定的账户进行划缴。如果丙方在没有收到甲方的指令而对乙方缴税账户或其他非指定账户进行了划缴税款或丙方收到指令但不按甲方的发送数额进行了扣款的,责任有丙方承担。
八、 甲、乙、丙三方应当全面、实际履行本协议,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承担违约责任。
九、 甲、乙、丙三方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或协调解决,协商或协调解决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各方如无异议,本协议将长期有效。
十一、 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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