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二、交通事故扣车注意事项
1.交警扣留事故车原因
在道路交通事故一般程序处理中,交警一般都会扣留事故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因收集证据的需要,交通警察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2.事故扣车的时间
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担保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担保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保管事故车辆的期限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之日起计算。保管事故车辆不超过30日。
一方当事人申请复核或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需要注意是这里说的日只是工作日,需要排除周末和法定节假日。
3.没达成损害赔偿协议的能不能扣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后,当事人之间未能达成损害赔偿协议的,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有效担保。未提供有效担保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时保管有赔偿责任的事故车。
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骏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戴货物。对所戴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贷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依据法律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可以私自使用或者损毁;如果有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暂时保管在交警队里是不收取停车费的。如果是在其他地方停车的,要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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