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有人受伤扣车合理吗?
是合理的。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之前,即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并组织各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之前,会暂扣肇事车辆。如果各方始终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需要另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警部门会通知相关各方当事人,若未在限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交警部门将对车辆予以放行。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扣留车辆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
(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依法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和实现保险快速理赔。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交通事故,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道路上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在道路以外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报警听候处理: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机动车保险标志或商业性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无检验合格标志;
(二)驾驶人不能出示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五)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六)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依据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出现人员受伤的情况,交警出于查清事故事实的原因是有权力扣留肇事车辆的,但是必须按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且不得扣留所载货物。对于肇事车辆,必须是要查扣的,在双方没有达成协议,一般不会放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