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代会签订集体合同是有效的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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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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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职代会签订集体合同是有效的。职代会全称叫做职工代表大会。企业的经营决策权、管理权、督查干部的权利、行使其他各项民主权利职代会都是有直接参与权的,是群众当家做主的群体。
职代会签订集体合同是有效的吗?

一、职代会签订集体合同是有效的吗?

职代会签订集体合同是有效的。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群众当家作主,参加企业经营决策、管理、监督干部、行使民主权利的权力机构。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对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作了明确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二、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程序

1、大会执行代表核实出席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到会职工代表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即可宣布开会。开幕词应简要讲清本次大会的目的、意义、中心议题和主要任务。此后宣布大会议程。应当注意会前正式通知职工代表,企业行政方面应安排好生产、工作,保证代表的出席率。职工代表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代表团(组)长请假。

2、由企业领导人做工作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企业发展计划、基本建设和重大技术改造方案,有关改善职工生活福利的情况等。如工作报告已事先发给代表进行过充分讨论,可针对职工代表提出的意见,作出说明。

3、由企业行政有关负责人做专题议案的报告。凡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查或审议的方案,均应由行政有关负责人向大会报告,说明制定的依据、目的和具体实施办法,也可针对职工代表对议案的意见,作出说明。

4、由工会代表及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负责人就上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落实情况、职工代表提案处理情况、集体合同执行情况等向大会作出报告。

5、企业工会代表就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处理的重大事项,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6、以职工代表团(组)为单位,就以上报告、议案分组进行讨论。同时对大会的各项决议草案和需经大会选举的候选人进行酝酿。大会代表团成员分别参加本代表团(组)的讨论。

7、各代表团(组)应指定专人认真记录职工代表的讨论发言,整理归纳后,将讨论意见向代表团汇报。

8、大会发言。应安排时间让代表在大会上发言,可由各代表团(组)推选代表,在大会上陈述本团(组)讨论审议的意见和建议,也可让职工代表自由发言。

9、选举。根据有关决定和实际需要,选举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工代表,参加工资协商的职工代表和企业领导人等;根据大会代表团的提名,表决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的人选;表决通过其他需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员。

10、对有关的各项方案和大会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表决。

11、致闭幕词,宣布大会结束。

职工代表大会是代表群众对公司的各项权益作出行使权的机构,通常需要选举出一名代表,代表大家去行使相应的权力。职代会代表大家签订的集体合同也是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自身权益受到侵犯的,也可以由职代会代为申诉,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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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集体合同的签订应建立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集体协商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则。
2、 集体协商的内容、时间、地点应由双方共同商定。在不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和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或资料。
3、 集体合同的期限为一至三年,合同期限内,双方代表可对集体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解除。由于签订集体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时,集体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要求。一方提出变更或修订或解除集体合同时,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七天内双方进行协商 .
4、 集体合同的签订应建立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由企业工会(未建立工会的由职工民主推举的代表或上级工会组织委派代表)代表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指派的代表,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经讨论通过,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并在签字后10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集体协商的内容、时间、地点应由双方共同商定。在不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和不涉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或资料。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合同期限内,双方代表可对集体合同内容进行调整。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或由于签订集体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时,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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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企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待遇、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条:企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等国家规定的
第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  
第四条: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
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五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对怀孕反映特别严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女职工,经医务部门证明应照顾休息的,其休息期间享受病假工资待遇。  
第六条: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每天工作时间内应给予休息一个小时。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的产前检查,应算作工作时间。  
第七条:企业为女职工购买特种疾病保险。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①单胎顺产者,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对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晚育女职工,增加产假十五天。  
②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③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者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④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十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单位在每班工作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工作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工作时间。  
第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  第十二条:企业对女职工每一年进行一次妇科、乳腺病检查,所需经费由单位行政出资。  第十三条:女职工生育、人工流产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武汉市女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十四条:女职工在产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在单位调整或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假、哺乳假,应按出勤对待,不影响参加调整或增加工资。  第十五条:女职工生育后满法定假期即上班的,原则上安排原岗位工作。  第十六条:女职工因上环、取环、带环怀孕做人工流产后,可享受计生假,享受正常出勤待遇。  第十七条:经批准生育二胎的女职工,享受产假90天。  第十八条:晚育的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其配偶享有十天的护理假,护理假视为出勤。  第十九条:按月发给女职工卫生用品(折发人民币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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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企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等国家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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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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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③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者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④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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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的效力具体哪些呢?签订集体合同的意义又是什么呢?希望法律相关人士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集体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集体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劳动法》第35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可见,凡符合法律规定的集体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
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集体合同对人的法律效力:集体合同对人的法律效力是指集体合同对什么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国《劳动法》的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全体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表现在: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如果集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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