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终结程序是怎么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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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裁定终结程序之后等到有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我国在申请执行强制执行,必须依据已经生效的判决书或者是裁定书,但是有些类型的案件可能是没有执行条件,所以会终结执行。
裁定终结程序是怎么样的?

一、裁定终结程序之后怎么办?

裁定终结程序之后等到有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按照法律规定,终结执行是当时的案件不执行了。现在发现执行有条件,是可以申请执行。注意:不是要求恢复执行,而重新申请执行。

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应依法按规定结案;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可按下列条件和方式结案。

二、终结执行规定是什么?

1、符合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终结执行情形的,可依法结案。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的,可依法结案。

2、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可依法结案。

3、案件执行标的款全部执行到执行款专户,因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领取或不愿领取,执行法院已依法予以提存的,可以作结案处理。

4、委托执行的案件,受托法院可以按照新收执行案件办理,委托法院不得作结案处理。待受托法院将案件依法结案后,委托法院的案件一并依法结案。

5、中止执行的案件,不得作结案处理。

6、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的案件,提级执行的法院或被指定执行的法院应当按照新收执行案件办理,原执行法院可作销案处理,不得作结案处理。

7、因重复立案移送管辖的案件,原执行法院应作销案处理,不得作结案处理。

8、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合议庭评议,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结案:

(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2)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4)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6)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的;

(7)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资金的。

9、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裁定书中应当载明执行标的总额、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和剩余的债权数额,并写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2)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下达裁定前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另行派员组织当事人就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进行听证;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执行法院应当就其提供的线索重新调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10、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执行是非常重要的一种程序,因为很多民间借贷类型的案件,在经过人民法院判决之后,当事人仍然不履行自身的义务,所以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比如说申请人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无法继续下去的时候,可以终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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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裁定不予执行。主要指对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由于其公正性存在问题或仲裁程序违法,或公证文书确有错误,不被司法审判的认可。
4、当事人之间和解并全部履行。
执行终结是结案的一种形式,但执行终结也不是绝对的不可逆转。在出现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导致自然失效而使执行程序重新恢复。使执行终结恢复执行的特殊情形包括:
1、执行和解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申请继续执行原法律文书。实践中,对执行和解的案件一般都裁定终结执行,但法律对执行和解反悔不履行情况,赋予申请人继续申请执行的权利。因此,执行和解的“终结”并不具有十足的稳定性。
2、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一些案件比较复杂,可能需要多个执行程序才能达到目的,而每一个执行程序仅能解决部分问题,这些程序有时可以连续进行,一气呵成。有时可能间隔很长时间,根据被执行的财产发现、积累以及存在情况采取适当执行措施,从而构成一个个“独立”的执行程序。每一个执行程序承担一定的目标任务,多个程序联系在一起才能达到全面彻底执行完毕的目的。如果其中一个执行程序进行中因条件不成熟、不存在或没有继续进行的基础,就应当对这一程序宣告终结。
3、执行回转,即执行依据出现错误被改判,而使执行恢复到执行前的状态。
执行中止,执行终结都具各自的法律效力。对于全部执行程序的终结裁定生效后,是不能恢复执行的。而对于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因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尚未彻底落实,只是解决了程序性问题,执行的任务尚未完成,所以法律应当容许这种“终结”的灵活性。除此之外,执行程序应广泛采用债权凭证制度,对部分执行、另一部分执行条件不充分的执行案件发放债权凭证使被执行人长期处于一种债务负担中。赋予债权人随时请求执行的权利,切实解决权利享受在司法执行中的公正公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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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____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 )刑初字 号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相同)
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概括写明申请人的具体请求内容),并已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不写此句)。(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的,把“×告×××……“一段删去,改为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事实根据。)
本院认为,×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职权采取的,改为:“本院为了……(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具体内容)。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十五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五条的有关规定,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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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关于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是:破产宣告裁定书
债务人:西苑塑料制品厂
营业地点:××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黄××,该厂厂长
对上述债务人的19××年(破)字第××号破产中请隶件,法院作出以下裁定:
债务人为破产人。
理由:自债权人××化工一厂提起破产申请以来,经本院查明债务人全部资产收入仪1360000元,而受理破产申请时负债总额已有3560000元, 已不能清偿,现债务人负债总额已增至3610000元。本院受理本案后,经债务人上级主管部门××市××××集团总公司申请整顿,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已于19××年××月××日达成和解协议。但在整顿期间,债务人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重新申请终结整顿宣告债务人破产。本院确认债权人会议申请理由充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条和23条的规定,作出如上裁定。
同时,对本案件,依照企业破产法第24条、第22争、第9条和第14 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成立破产清算组,该机构负责人×××。
二、重新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日期定为19××年×月×日至19××年×月××日;地点为本庭。
三、破产宣告后首次债权会议日期定为19××年×月××日;地点为本庭。
四、债权调查日期定为19××年×月×日至19××年×月××日。
××市×××人民法院××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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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月 日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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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一、被告人×××犯××罪,……(写明判处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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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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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以下是终结再审程序裁定书参考范本:
民事裁定书
(××××)民申字第××号
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一审原告(或生效裁判中的其他称谓):……(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案由)纠纷一案,不服×××高级人民法院(××××)×民××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写明终结审查的事实根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 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裁定书样式供终结再审申请审查程序时使用;
2、本裁定书简洁写明导致审查终结的特定情形,无需涉及原生效裁判内容和申请再审理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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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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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第十三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
(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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