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审查程序是怎么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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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再审审查程序如果是一审案件的话,那么就会按照一审的程序进行再审可以进行上诉或者是抗诉,如果是二审的话,那么就会在对原来的审判程序进行再审。对所作出的判决,裁定进行再审。
再审审查程序是怎么样的

再审立案阶段一般属于形式审查,主要审查提出再审申请是否在二年内,申请人有没有再审权利,提出再审的生效判决是否允许提出再审申请,申请再审的事由是否符合民诉法179条规定,申请再审的法院是否有再审管辖权,再审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等。该阶段的重点是准备再审材料和起草一份高质量的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准备好再审材料后,递交给有再审管辖权法院的立案部门,由立案部门对再审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一般会给再审申请人一份受理通知书。

立案部门对再审案件形式审查符合要求后,一般情况下,会将案件材料分到合议庭,对再审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再审案件审查阶段属于再审案件最难的阶段,多数再审申请人体会深刻。

根据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再审案件的审查一般包括四种方式。

一是对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的审查,如果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经行裁定再审。

二是仅审查再审材料难以作出裁定的,要调阅原审卷宗进行审查,也就是向调阅一审二审的案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查。该阶段一般耗时比较长。

三是对于再审申请人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和裁定申请再审的,要询问案件的当事人。询问一般在法庭进行,案件的当事人应该到场接受询问,并且制作规范的询问笔录

第四种方式是再审听证,是一种新的方式,也是比较正式的一种审查方式。再审听证是介于公开开庭和询问 之间的一种较正式的诉讼活动,特别是对于有新证据的再审案件,通过再审听证的方式,有利于再审当事人很好的表达意见。

再审审查的最终结果是下达再审裁定,要么是裁定再审,要么是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裁定再审的案件,就进入了再审审理阶段。根据民诉法186条的规定,裁定再审的案件,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是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再审案件按照一审程序审理,再审判决、裁定可以上诉;裁定再审的案件,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是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再审判决、裁定是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对于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要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判决、裁定是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

再审案件的审理和普通案件的审理程序上基本相同,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的期限规定也应该按照通常的规定。

实践中,对生效再审判决、裁定不服应该怎么办?一般有二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原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再审判决维持原生效判决,申请人不服的,一般情况不可以申请再审。第二种情况是再审判决改判后,再审当事人不服再审判决,当事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是由医生进行的判决的话,那么就要按照一审的程序进行再审,如果是二审进行判决的话,那么就按照二审的程序进行再审。审查判决结果、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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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再审程序审查什么?
再审程序中检察院主要审查证据是否齐全、适用法律是否得当、程序是否合法等。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制度,法院主要负责审理判决,检察院在这个过程中要起到监督作用。如果其发现判决结果有误,可以提出申诉,要求再审。在我国,有权提出再审的包括人民法院、检察院及诉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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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怎么区别再审程序与二审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怎么区别再审程序与二审程序问题解答如下, 再审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区别
(一)程序发生的原因或主体不同
第二审程序是因为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级人民提起上诉而开始,即
第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发生的主体只能具有审判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只有人民和人民检察院才能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
(二)提起方式不同
上诉只能采用书面形式。再审程序的提起方式比较复杂,当事人向人民申请再审的,应提交申请书和生效法律文书。
(三)提讼的时间要求不同
上诉要受上诉期限的限制,且期限较短;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四)审理的对象不同
第二审程序是当事人因不服一审未生效裁判,向上一级提起上诉而发生,所以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一审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而再审程序的审理的对象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具有强制性、排他性和稳定性,对、当事人和社会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人都无权改变。只有当人民、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或者当事人依法申请再审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才能对该判决、裁定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五)审理的理由不同
二审案件审理的理由是对
第一审人民未生效裁判不服,请求二审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判。再审案件的审理的理由是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为了纠正错误的生效裁判,确保案件的质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能采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六)适用的程序不同
二审审理上诉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只能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对事实清楚、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可以迳行判决、裁定。再审没有设置专门的审判程序。对再审案件的审理,不是适用第一审程序,就是适用第二审程序。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审理第一审案件只能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第二审案件只能适用第二审程序。对再审程序,不论适用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应当一律开庭审理,不得迳行判决。
(七)审结期限不同
第二审人民对不服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在第二审人民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在3个月内不能结案,需要延长审结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限。第二审人民对不服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人民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对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审结期限,不能延长。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分别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期限确定,审理期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
(八)裁判的效力不同
按第二审程序所作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告和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是不准再行上诉的终局裁判。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均应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按一审程序裁判的再审案件,在上诉期间内暂不生效;按第二审程序裁判的再审案件,一经宣告和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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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再审程序与二审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区分再审程序与二审程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再审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区别
(一)程序发生的原因或主体不同
第二审程序是因为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级人民提起上诉而开始,即
第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发生的主体只能具有审判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只有人民和人民检察院才能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
(二)提起方式不同
上诉只能采用书面形式。再审程序的提起方式比较复杂,当事人向人民申请再审的,应提交申请书和生效法律文书。
(三)提讼的时间要求不同
上诉要受上诉期限的限制,且期限较短;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四)审理的对象不同
第二审程序是当事人因不服一审未生效裁判,向上一级提起上诉而发生,所以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一审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而再审程序的审理的对象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具有强制性、排他性和稳定性,对、当事人和社会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人都无权改变。只有当人民、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或者当事人依法申请再审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才能对该判决、裁定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五)审理的理由不同
二审案件审理的理由是对
第一审人民未生效裁判不服,请求二审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判。再审案件的审理的理由是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为了纠正错误的生效裁判,确保案件的质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能采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六)适用的程序不同
二审审理上诉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只能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对事实清楚、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可以迳行判决、裁定。再审没有设置专门的审判程序。对再审案件的审理,不是适用第一审程序,就是适用第二审程序。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审理第一审案件只能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第二审案件只能适用第二审程序。对再审程序,不论适用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应当一律开庭审理,不得迳行判决。
(七)审结期限不同
第二审人民对不服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在第二审人民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在3个月内不能结案,需要延长审结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限。第二审人民对不服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人民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对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审结期限,不能延长。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分别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期限确定,审理期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
(八)裁判的效力不同
按第二审程序所作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告和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是不准再行上诉的终局裁判。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均应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按一审程序裁判的再审案件,在上诉期间内暂不生效;按第二审程序裁判的再审案件,一经宣告和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何区分再审程序与二审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区分再审程序与二审程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再审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区别
(一)程序发生的原因或主体不同
第二审程序是因为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级人民提起上诉而开始,即
第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发生的主体只能具有审判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只有人民和人民检察院才能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
(二)提起方式不同
上诉只能采用书面形式。再审程序的提起方式比较复杂,当事人向人民申请再审的,应提交申请书和生效法律文书。
(三)提讼的时间要求不同
上诉要受上诉期限的限制,且期限较短;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四)审理的对象不同
第二审程序是当事人因不服一审未生效裁判,向上一级提起上诉而发生,所以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一审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而再审程序的审理的对象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具有强制性、排他性和稳定性,对、当事人和社会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人都无权改变。只有当人民、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或者当事人依法申请再审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才能对该判决、裁定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五)审理的理由不同
二审案件审理的理由是对
第一审人民未生效裁判不服,请求二审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判。再审案件的审理的理由是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为了纠正错误的生效裁判,确保案件的质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能采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六)适用的程序不同
二审审理上诉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只能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对事实清楚、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可以迳行判决、裁定。再审没有设置专门的审判程序。对再审案件的审理,不是适用第一审程序,就是适用第二审程序。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审理第一审案件只能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第二审案件只能适用第二审程序。对再审程序,不论适用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应当一律开庭审理,不得迳行判决。
(七)审结期限不同
第二审人民对不服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在第二审人民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在3个月内不能结案,需要延长审结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限。第二审人民对不服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人民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对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审结期限,不能延长。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分别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期限确定,审理期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
(八)裁判的效力不同
按第二审程序所作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告和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是不准再行上诉的终局裁判。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均应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按一审程序裁判的再审案件,在上诉期间内暂不生效;按第二审程序裁判的再审案件,一经宣告和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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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再审程序的程序是怎样的
1、原审人民法院院长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报经审判委员会决定。2、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既可以自己审理,也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3、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应当符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4、人民法院应当对申诉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以便发现原审裁判是否确有错误,决定是否提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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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1、审理的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已经生效的裁判,包括已经执行完毕的裁判。
2、提起的机关和人员不同。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最高人民、上级人民、各级人民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二审程序的是当事人(被害人除外)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以及与
第一审人民同级的地方人民检察院。
3、提起的条件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必须经过审查,有充分的根据和理由认定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才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而二审程序只要有合法的上诉或抗诉就能引起,第一审人民的上一级均必须依照
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4、有无法定期限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如果要改有罪为无罪,程序上一般无法定期限限制,即使裁判执行完毕,也可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重审;二审程序的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5、审理的级别不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既可以是原审的第一审或第二审,又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以及由上级指令再审的任何下级;而按二审程序审理案件的,只能是第一审的上一级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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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立案后的审查程序需要多久
再审立案后,审理流程一般需要三个月。法院应在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后三个月内审查。如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证据满足要求,法院将裁定再审;否则,驳回申请。因特殊情形需延期审理的,须经本院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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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哪些程序可以再审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的规定,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
第一审作出的,按照
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是由
第二审作出的,按照
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最高人民或者上级人民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关于再审案件的审判,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再审案件的审理及裁决还应遵循以下规定:第
一,不论适用一审程序还是适用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必须进行开庭审理,不得迳行裁决。第
二,原告经依法传唤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得按撤诉处理,可缺席判决。

三,对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不受原判决、裁定处理的范围和当事人申请再审请求的限制,应当进行全面审理。

四,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

五,人民提审或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可分别情况处理:其
一,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其
二,具有下列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一是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二是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三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四是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六,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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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是再审程序吗
是。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它又称为再审程序。基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和行使检察监督权引起的再审程序和当事人行使诉权申请再审引起的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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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什么叫第二审程序,如何进行上诉程序的审查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上诉的实质要件。实质要件涉及到哪些裁判可以上诉。上诉只能就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判提起,如果法律规定不准上诉的裁判,当事人不能上诉,上诉程序也就无从发生。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判包括:按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
第一审判决以及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定。
(2)上诉的形式要件。形式要件是指提起上诉在形式上所应具备的法定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合格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合格的上诉人是指依法享有上诉权的原第一审案件的当事人。概括地说,有权
第二审程序提起上诉可作为上诉人的,必须是在第一审案件中具有实体权利或义务的人,既可能是第一审案件的原告,也可能是被告,具体为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直接承担一审裁判中实体权利义务的
第三人。

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上诉期间简称上诉期,是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不服裁定的上诉期为10天,不服判决的上诉期为15天。上诉期间从第一审的裁判送达次日起算。诉讼参加人各自接收裁判的,从各自的起算日开始。
共同诉讼人上诉期的计算,因共同诉讼的种类不同而不同。必要共同诉讼同诉讼人的上诉期应以最后一个收到裁判的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来计算。因为在必要共同诉讼中,任何一个共同诉讼人在他的上诉期间内,都有提起上诉的权利。只有在共同诉讼中最后一人的上诉期届满后,裁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三,应当提交上诉状。上诉状不但表明与对方当事人在民事权利上有争执,而且表明对第一审人民的裁判有异议,不仅要求上级人民确认自己的权利,而且要求变更原审人民的裁判,通过变更裁判,以达到维护自己权利的目的。
诉状应写明下列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
(2)原审的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3)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上诉的提起:上诉的提起是指上诉人通过法定程序,请求上一级人民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上诉的提起,应通过原审提出。这样便于当事人提出上诉,又便于原审进行审查和掌握情况。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提出上诉状的,第二审应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按被上诉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以便被上诉人行使答辩权,并做好在第二审进行诉讼的准备。
上诉的受理:上诉的受理是指人民通过法定程序对上诉主体的资格及上诉状进行审查,接受审理的诉讼行为。原审对上诉的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上诉条件的,应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交被上诉人,并注明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答辩。原审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在法定期间内,将上诉状、答辩状,连同案卷材料和诉讼证据,一并报送上诉审。
上诉的撤回:法律规定,在第二审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上诉人有权撤回上诉。上诉人一经撤诉,便丧失了上诉权,不能再提起上诉,并应负担诉讼费用。上诉人撤回上诉是行使处分权的体现,根据当事人处分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原则,上诉人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依法做出裁定。如果第一审裁判确有错误,即使上诉人要求撤诉,也不应批准,第二审仍要按上诉审程序进行审理,以便做出合法的裁判。这是因为设立第二审程序的基础之一就是上级的审判监督权。
再审程序有哪些,怎么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的规定,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
第一审作出的,按照
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是由
第二审作出的,按照
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最高人民或者上级人民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关于再审案件的审判,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再审案件的审理及裁决还应遵循以下规定:第
一,不论适用一审程序还是适用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必须进行开庭审理,不得迳行裁决。第
二,原告经依法传唤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得按撤诉处理,可缺席判决。

三,对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不受原判决、裁定处理的范围和当事人申请再审请求的限制,应当进行全面审理。

四,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

五,人民提审或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可分别情况处理:其
一,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其
二,具有下列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一是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二是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三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四是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六,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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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是再审程序吗?
审判监督程序是再审程序,这在我国法律上已经明确进行了规定,对于审判监督程序的具体情况,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由司法机关来进行审查和认定,具体情况结合实际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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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审理再审案件的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审理再审案件的程序是怎样的?问题解答如下, 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
第一审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
第二审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1、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2、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人民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及一时通知双方当事人;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用通知书驳回申请。
3、另行组成合议庭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一律实行合议制。如果由原审人民再审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4、依照原审程序进行审理
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第一审审结的,再审时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最高人民和上级人民提审的除外。再审后所做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第二审审结的,再审时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后的判决、裁定为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
人民提审或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可分别情况处理。
1.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
2.具有下列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第
一,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第
二,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

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人民发现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人民对再审案件的宣判,可以采取自行宣判和委托原审人民或当事人所在地人民代行宣判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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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是普通程序2审发回重审请问1审法院再审是适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谢谢
[律师回复] 撤消、改正生效判决、判决等程序顺次进行、审判流程信息表》中发现,但不是重审、裁定而设置的法定补救程序,是对第1、裁定有毛病民事案件的再审和重审的含义是有区分的,1审对案件进行再审有3种来源,1是本院决定再审,不应混淆。再审程序是人民对已审结的案件,发现产生法律效率的判决,撤消了原1。它是继1审,而再次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为纠正错案,2是上级指定再审,3是检察院抗诉,并未将发回重审案件列入再审案件的来源之1。上级对某1案件再审后、2审的判决,案件恢复到原告时的初始状态、辩论、调解,发回1审重审,再审程序即告结束、2审程序后。当事人(包括新增加确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上诉;再审可由1审或2审另组合议庭进行审理,1般不追加当事人,1审应依照1审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按举证、质证、2审案件的再次审理。这样才符合重审的本意。另外,我们可以从《人民民事再审案件立案审查。重审是1审对经上级2审或再审后认为1审或1、2审判决认定事实毛病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背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裁定发回重审而对案件进行的重新审理。重审1般由1审另组合议庭进行审理,可追加当事人。如果将发回重审案件算做再审案件
民事案件再审程序中撤诉的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因此,对当事人的撤诉申请不应准许。笔者认为,在再审程序中是否允许当事人撤诉,事实上涉及到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官,下同)的审判权两者之间如何平衡的问题,如果国家的民事审判权过分吞并了当事人民事处分权,认为再审程序旨在纠正错误的裁判;如果当事人处分权过分吞并了民事审判权,则变成无政府主义。我们知道,在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并且案件已经进入再审程序,从而达到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就势必会产生当事人行使私权即处分权,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并非当然被撤销。也就是说,由于进入再审程序后即恢复到二审程序,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再审程序是一种有别于一,在二审程序中可以撤回上诉等制度;另一方面,如果我们过分强调法官的审判权。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当事人申请再审也是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一种方式。当然,那就是主义:在再审程序中提出撤诉的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唯此,也可以通过撤回的办法结束诉讼程序。这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表现,在一般情况下应当予以尊重、检察院等三个,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启动再审程序的方式之一。可见,因此,在再审程序中应当贯彻执行当事人处分原则,据此,就应当裁定准许当事人撤诉。但是,对于在再审程序中是否允许当事人撤诉,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原一审生效裁判的效力仅仅处于一种中止或者待定状态(笔者在此借用合同法上关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这一概念),以权力保障权利”,事关能否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时,原来的一审生效裁判当因当事人的申请撤诉行为而恢复其发生法律效力,也可以说,亦未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能否确保实现“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这一大局,而且,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据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均规定了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可以撤回。因此,一方面,如果一味追求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则容易发生当事人滥用诉权,将不得不在一定范围内或在一定程度上要受到国家公权力——审判权的制约,则将使法官存有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容易造成法官滥用审判权力。在此情形下,如果是由被告提出再审申请,并在再审程序中申请撤诉的亦相同。对于被告在原一审程序中提出反诉的案件同样可以适用,原告不可能对该一审生效裁判提起再审申请,不同也有不同的观点和做法。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是持肯定说,包括撤回、上诉以及在再审程序申请撤诉等现象,故可以排除这一情形),而被告又服从该裁判,故在实践中原告绝对不可能在此情况下申请撤诉,因为此时撤诉意味着使案件又回复到了原告前的状态,原告据于该一审生效裁判所取得(或即将取得)的利益将不复存在;反之。这一现象的不利后果是直接影响诉讼程序安定,降低诉讼效率,因此,如果提出再审申请的当事人是原二审程序中的上诉人(原告或者被告),在此情况下其申请撤回上诉。同时,还可以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增加一条规定,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因此,只要当事人申请撤诉,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
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原则(如果存在这几种情形,则就不应准许撤诉),就应当准许当事人撤诉由于进入民事再审程序的案件如果发生法律的裁判是一审程序的按
第一审程序审理,进而导致司法不公,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甚至使法官陷入枉法裁判,置当事人处分权于不顾的泥淖之中。这更是一个值得我们必须加以高度警惕和重视的危险信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有当事人、,在被告部分败诉或者全部败诉的情况下,由于当事人申请再审并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因此,因此,我们必须区分两种情况进行分析,提升司法权威,保障司法公正,只要当事人申请撤诉,此时,提出再审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明确以书面方式申请撤诉的情况下,是否仍然有进行干预的必要,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是二审程序的按
第二审程序审理,认为民事权利是私法上的权利,也就根本不可能处理整个民事诉讼的基本关系。换言之,如何解决当事人处分权与法官审判权这两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以权利制约权力,如果是原告申请再审并在再审程序中提出撤诉,而且原生效裁判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或者驳回其的,应当予以准许;如果是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在全部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况下,由于事实上未真实涉及到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民事再审程序仍然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理由在于: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原生效裁判仅是中止执行(这一点从进入再审程序的裁定书就可以看出,即中止原判决(或裁定)的执行、二审程序的特殊程序,原生效裁判自应恢复其效力。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程序安定,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的稳定性及其权威性,在当事人申请再审,并且民事案件已经进入再审程序的过程中,与法官行使公权即审判权的冲突和矛盾,即视为上诉人服从原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因当时放弃上诉亦视为其服从一审判决,才能进一步规制当事人提起再审申请的随意性,实现当事人处分权与法官审判权的协调与平衡,故原一审判决生效,因此,就应当予以准许,应当有条件地准许该当事人提出的撤诉申请。(作者单位因此。
第二种:生效裁判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当事人一旦将民事争议诉讼至,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要受到审判权的制约。但是,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在将纠纷至后,既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在排除上述几种不准许撤诉的情形下,基于上述同样的理由,也应当准予撤诉,原一审判决自然而然发生法律效力。综上,笔者认为;第二种是否定说。因此,应当建立一种平衡当事人处分权和民事审判权的制约机制,并且应将重点放在防止强大的国家权力侵害弱小、单个的民事诉讼处分权上。而民事诉讼关系中最基本的关系就是当事人与的关系:第一种:生效裁判为一审程序的,在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与原告后的情形相同,此时,如果我们不能在现代司法理念上坚持尊重当事人的权利,那么非常明显。当然,这里所讲的均为几种普遍性的例子,应当排除当事人通过申请撤诉来规避法律,那么,其在行使处分权时,由于当事人的撤诉,中止原生效裁判的事由即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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