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独任审理民事案件的条件是什么?
独任审理民事案件的条件是:
2、特别程序(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
3、非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程序除外);
公示催告阶段、督促程序。
4、适用法院: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
5、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判非重大、百疑难的非讼案件。
二、区分合议庭和独任制法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合议庭制和独任制法庭(独任庭)是我国法院的二种审理法庭的组成方式。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单数的审判员、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负责对案件进行审判;独任制则是指由审判员一个独任进行审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对于一审案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版一人独任审判外,均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如果是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则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权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民事纠纷在我国是十分常见的一种诉讼形式,而独任审理是其中比较特殊的一种情况。案件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其他的严重后果的,可以由独任审理的方式来判决,这样能够大大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也为很多简单的诉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