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资格案件适用独任制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2
浏览10w+
李兵律师
李兵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603人
专家导读 选民资格案件不适用独任制,因为选民资格案件属于特别程序案件,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于特别程序案件只适用于合议制,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选民案件的具体违法行为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处理。
选民资格案件适用独任制吗?

一、 选民资格案件适用独任制吗?

选民资格案件不适用独任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选民资格案件和适用特别程序的其他重大、疑难案件只能适用合议制。选民资格案件属于民事诉讼特别程序,一审终审,人民法院在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应当开庭审理,除了起诉人以外,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其他与选民资格相关的公民也必须参加审理。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必须先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对选举委员会就申诉所作的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于选民资格案件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第一百八十六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对于选民资格案件的具体认定标准,是需要基于实际的选举事项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当事人还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并基于实际的案件情况来进行处理,如果造成了严重的违法事实的,是需要追究有关法律责任的。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1k字,预估阅读时间11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42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选民资格案件适用独任制吗?
一键咨询
  • 157****318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485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206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336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258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061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684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440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878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708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075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335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823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182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143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独任审理选民资格案件是否合法?
独任审理选民资格案件是不合法的,因为人民法院在受理选民资格类型的案件是属于特别程序,这种程序应当是适用合议庭来进行审理,不管案情是否复杂都应当组成合议庭对此进行一定审理,这是关系到公民政治权利的。
10w+浏览
诉讼仲裁
督促流程适用独任制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督促流程适用独任制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督促程序适用独任制吗
督促程序适用独任制,独任制适用案件范围如下:
(1)简易程序
(2)特别程序,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用合议制
(3)督促程序
(4)公示催告阶段,注意不是公示催告程序。
督促程序的特点
一、非讼性
督促程序与解决民事争议案件的一般审判程序不同,它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体上的债权债务纠纷为前提,当事人不直接进行对抗。债权人是申请人而不是原告,其权利请求仅限于向人民申请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督促程序因债权人的申请而开始,没有对立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因此,督促程序并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 民事权益争议,具有非讼的特点。
二、特定性
督促程序仅适用于请求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并附有一定条件限制, 如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等。它不像处理民事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对民事案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所谓金钱,是指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货币,通常是指人民币,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包括外国货币。所谓 有价证券,是指 汇票、 本票、 支票、股票、 债券、 国库券以及可以转让的存单。
三、可选择性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督促程序。但是,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这类案件必须适用督促程序,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程序或督促程序来解决,只是选择诉讼程序时间更长,不利于问题的快捷简便解决。如果当事人选择了诉讼程序的,就不能再选择督促程序。选择诉讼程序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可见,督促程序不是解决这类案件的必经程序或惟一程序,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四、简捷性
人民适用督促程序审理案件,仅对债权人提出的申请和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和 证据进行书面审查,不传唤债务人,也无须开庭审理。对符合条件的,人民直接发出支付令;不符合条件的,人民驳回债权人的申请,并且不能提出上诉。审判组织采用独任制的形式。因此,与诉讼程序相比,督促程序具有简便、快捷的特点。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哪些案件适合独任审判制度
适用独任制审判制度的案件是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特别程序案件,非诉程序案件,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刑事案件符合简易程序的审理条件,在审理刑事案件的时候,也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10w+浏览
诉讼仲裁
督促程序适用独任制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督促程序适用独任制吗
督促程序适用独任制,独任制适用案件范围如下:
(1)简易程序
(2)特别程序,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用合议制
(3)督促程序
(4)公示催告阶段,注意不是公示催告程序。
督促程序的特点
一、非讼性
督促程序与解决民事争议案件的一般审判程序不同,它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体上的债权债务纠纷为前提,当事人不直接进行对抗。债权人是申请人而不是原告,其权利请求仅限于向人民申请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督促程序因债权人的申请而开始,没有对立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因此,督促程序并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 民事权益争议,具有非讼的特点。
二、特定性
督促程序仅适用于请求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并附有一定条件限制, 如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等。它不像处理民事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对民事案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所谓金钱,是指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货币,通常是指人民币,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包括外国货币。所谓 有价证券,是指 汇票、 本票、 支票、股票、 债券、 国库券以及可以转让的存单。
三、可选择性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督促程序。但是,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这类案件必须适用督促程序,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程序或督促程序来解决,只是选择诉讼程序时间更长,不利于问题的快捷简便解决。如果当事人选择了诉讼程序的,就不能再选择督促程序。选择诉讼程序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可见,督促程序不是解决这类案件的必经程序或惟一程序,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四、简捷性
人民适用督促程序审理案件,仅对债权人提出的申请和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和 证据进行书面审查,不传唤债务人,也无须开庭审理。对符合条件的,人民直接发出支付令;不符合条件的,人民驳回债权人的申请,并且不能提出上诉。审判组织采用独任制的形式。因此,与诉讼程序相比,督促程序具有简便、快捷的特点。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342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如何选择合适的民间借贷公司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如何选间借贷公司?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 一、看公司从业时间 融资者在考察过程中一定要认真看对方的从业时间(营业执照公司成立时间),民间借贷是一个特殊行业,其风险周期集中在公司成立1~2年这个阶段,正规的中介公司凭借其专业诚信的经营经得起考验,而往往很多小公司过多地追求利益,操作不规范导致大量客户借贷存续期间出现问题无法解决,甚至短期内倒闭无法兑现客户借款到期后的服务承诺,给融资者带来麻烦。因此如何选择一个正规的中介公司成为融资安全的必要前提。 二、比融资成本 目前借贷市场上各家公司推荐的利率差距较大,多数融资者拿到报纸广告后,往往“急”不择食,匆忙选择一家公司办理业务,致使付出过高融资成本的可能性增大。融资者最好能够货比三家,多咨询几家公司,选择利息较低的公司办理业务,为自己节省资金。 三、打听公司市场信誉 一个企业的信誉是自身不懈努力的结果,信誉好的企业在业务操作上更规范 ,更值得信赖。选择信誉良好的公司往往意味着融资更加便捷。个人在选择中介公司的时候最好多对该公司的信誉、市场美誉度等多打听一下。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42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选民资格案件适用什么程序?
选民资格案件适用于民事特别程序,具体情况下对于选民资格案件的诉讼程序是当事人申请、提交诉讼、法院审查、调查取证、判决处理等,有关处理和判决需要根据实际的案件情况来处理的。
10w+浏览
诉讼仲裁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选民资格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吗?
选民资格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而是应当采取特殊程序,选民资格案件比较特殊,关系到当事人的政治权利,实行一审终审制度,并且,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不能在庭前调解,这一点和普通民事案件也是不同的。
10w+浏览
诉讼仲裁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42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选民资格案件适用辩论原则吗?
不适用,选民资格案件是属于特别处理案件,不存在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纠纷,所以不适用辩论原则。辩论原则贯穿于一般民事案件的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当中,双方当事人就事实通过法定的形式进行辩论。
10w+浏览
诉讼仲裁
主体不适格,主体不适格,主体不适格的法律规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法律对一些商业活动主体有特殊要求,在从事这样的经济活动时,若主体不适格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无权代理、公司内部机构或分支机构、无行为能力人等缺乏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对外签订合同也属于主体不适格的情况,但这些情况较易识别。需要注意的是当主体符合普通的民事主体资格,仅仅在特定交易中属于不适格主体时,带来的法律风险就更具有隐蔽性,普通经营者难以准确识别。
(1)无权处分人。当交易主体无权处分合同标的,将影响合同效力。
(2)不具有法定的资格。法律依据一些商业活动只能由具有特定资格的民事主体才能进行,而普通民事主体从事这些活动将导致主体不适格。
(3)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法律禁止一些主体从事特定交易活动,若对方恶意利用这种禁止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企业面临法律风险。
(4)合同义务部分为第三人才能履行。这种主体不适格更为隐蔽,合同主体并非不符合合同所有内容,而是合同部分内容必须特定第三人才能完成,这样会导致部分合同内容无效或效力待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诉讼仲裁 > 办案流程 > 选民资格案件适用独任制吗?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