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独任审判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2、特别程序(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
3、非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程序除外);
4、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判非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
独任审判,即由审判员1人对案件进行审判并作出判决的审判形式。是中国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之一。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都可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二、合议庭和独任制法庭的区别
合议庭制和独任制法庭(独任庭)是我国法院的二种审理法庭的组成方式。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单数的审判员、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负责对案件进行审判;独任制则是指由审判员一个独任进行审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对于一审案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版一人独任审判外,均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如果是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则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权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但相关案件的类型是需要基于实际的独任审判事实后果来进行处理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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