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原告代理词的内容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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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案件原告代理词的内容有陈诉事实,说明离婚理由和原因。如果夫妻双方共同生育子女的话,那么就需要在代理词当中说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以及抚养费的支付数额。最后,还需要指明该方的夫妻财产分割方案。
离婚案件原告代理词的内容有什么

离婚案件原告代理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某某离婚一案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参加了本案的庭审调查,本代理人结合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现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第一,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婚姻关系只有依靠夫妻感情才能得以维持,而不是用法律手段能够得以维护,法律不能担保幸福的关系,但可以中止感情破裂的婚姻关系。由于婚前对男方的性格、家庭成长环境、生活习惯和生活能力等方面了解不够,在婚后生活中,一旦发生矛盾,男方就思想偏激、固执己见、是非不分,致使原告长期遭受精神和心里上的折磨。原告已于某年某月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法院鉴于对方口头上坚决不同意离婚,期望通过双方沟通解决问题而判决不准离婚。但事实时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就已经开始分居至今,原告平时带着孩子在外面租房子生活,原告父母帮助原告照顾孩子,只有周末男方接孩子呆一天。在这将近2年的时间里,男方没有做任何改进,双方根本无法进行正常的沟通与交流,关系继续恶化,夫妻关系完全破裂,无法挽回。且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一直强调自己对家庭的贡献有多大,却只字未提愿意改进自己,希望原告和好的意愿,很明显被告对于这段感情也是无能为力了。所以,代理人认为,双方感情已经不复存在,继续维持只能增加双方的痛苦,对社会的稳定和孩子的健康成长都及其不利,故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第二,关于婚生孩子的抚养抚养费的负担

1、原告希望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

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原、被告双方的情况,本代理人认为,孩子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其一,孩子出生到现在5年期间,一直是原告及其原告父母一起共同生活,并就近就读军区联勤部机关幼儿园,离原告租房的地方很近,这对孩子的学习很方便。孩子平时的教育、生活都是原告悉心照顾,原告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和生活自理能力,思想健康、性格开朗,注重与孩子的沟通与交流,能多方面启发和教育孩子,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反观被告,性格偏激,受家庭成长环境等客观条件限制,在思想观念和生活性格上,不利于孩子树立正确的生活观念和健康的生活情况。孩子不仅是父母的希望,更是祖国的希望,如果孩子生活不健康的成长环境熏陶教育成偏激的思维方式,那么给社会也将造成不和谐的因素。

其二,原告作为女性也将往40岁奔了,在生理上再生育孩子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原告抚养孩子的生活环境更加稳定;而被告男方的年纪正值生理上的黄金时期,有更多机会选择再生自己的孩子;

其三,原告的父母均为退休干部,身体健康,为人正直,家庭环境稳定宽松,从小孩出生到现在就一直帮忙照顾着孩子,小孩对外公外婆的感情也很深;而被告母亲已经70高龄,到了需要别人照顾她的年纪,同时终日吃斋念佛,迷信思想根深蒂固,行为极端,根本不适宜带孩子。

2、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合情合理

第一,抚养费用的支付标准。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原告在庭审也表明自己系IT项目经理,月薪超过万元,现在要求每月支付1500元已经是最低标准了。广州是个高成本消费的城市,孩子的生活学习教育都离不开物质的支持。为了孩子的未来,孩子的经济保障是要明确并且充裕的。

第二,抚养费支付方式。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故恳请法院责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小孩年满18周岁止。

第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原、被告双方涉及的争议财产是位于位于某地房,系双方婚后所购买的共同房产。在庭审过程中,双方都认可房屋价值大概16000元每平米,总共人民币2240000元,加上所欠以后贷款28万。原告认为此房产更适宜判决给原告所有,由原告在扣除余下房贷下补偿一半于被告。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确认哪一方取得房产时,应按照如下原则进行:

(1)考虑双方的住房情况。一般情况下应照顾无处居住的一方;

(2)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3)照顾无过错一方;

(4)照顾身体残疾和生活困难的一方 ;

(5)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原告老家系四川,在广州没有其他房产,离婚后没有独立住房,属困难一方,原告之所有会在外面租房也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这样。如果原告与孩子还有原告父母挤在很小的租房下,这对孩子的成长也是极其不利的。同时,被告还有一哥哥在江苏扬州有房产,被告父亲也在那边居住,原告有理由认为在被告母亲年龄增高的情况下极有可能会回扬州那边与大儿子与老伴居住,安享晚年,这也是原告希望的。同时被告作为男方,工作经济条件也很不错,再加上房屋补偿款完全可以几年下来就可以买到属于自己的一套房产。

而被告作为一位弱势的女方,加上带着孩子和年老的父母,不可能像被告那样可以安心工作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所以,从照顾弱势和女方的角度来看,房产更适宜判决归女方所有,由女方在扣除房贷的基础上补偿一半给予男方似乎更合法合理。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不仅有事实根据,而且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当获得支持。因此,望法庭能够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以上代理意见,望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某某律师事务所 律师某某

某年某月某日

在离婚之后,不按时抚养费进行起诉的话,法院会判决不给抚养费的一方支付相关的抚养费。同时抚养费的具体数额需要父母双方进行商议,如果协议不成的话,对于另一方提出的合理要求应该应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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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代理词该怎样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被告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接受被告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活动。在庭前,我仔细听取了委托人的陈述,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房屋产权证书证明,本案中双方争议的房子,是死者和被告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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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离家出走后又给被告寄来一封赠予信,上面清楚写明把自己的房产份额赠与被告,对此有赠与信为证。同时,在被告失踪的四年里,被告清偿了房子的所有贷款。因此,此房屋应归被告所有。
三、被宣告死亡后又回来,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第二十五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但回来后,既没有申请撤销宣告死亡,也没有申请返还房屋,说明默认房子归被告所有。综上所述,房屋是所有权应归被告所有,原告不能要求被告腾房,恳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代理人:年月日。
原告可以代替原告撤诉吗,撤诉原告可以代替原告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可以向人民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若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的,人民不予准许,还会按照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罚,涉及刑事犯罪的,将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原告向申请撤诉,准许后将做出准予撤诉的民事裁定书,该案就会进入结案程序,经过内部结案、归档等程序后,该案件的档案由档案室保管,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可以申请查询。
申请撤诉,即原告在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之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提出撤回其的要求。按撤诉处理,即原告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因而,人民依法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不论是当事人申请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的,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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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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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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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代理人认为本案的基本事实是____上诉人没有履行,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上诉人再次在二审中提出同样的在一审举证期限过后开庭时提出证人出庭作证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举证规则,也不是新证据,应当视为上诉人放弃了举证权利,为此被上诉人的证人证言拒绝质证,刚才上诉人的代理人辩论中讲到,属于新的证据,根据开庭时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上诉人认为该证人的证言自相矛盾,被上诉人也注意到了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做的调查笔录矛盾,完全与该证人的说法不一致,同时该证人实际是上诉人的员工,在证据效力上缺乏真实性,没有证据效力,也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二,对于上诉人还另行提供了________的录音证据,被上诉人认为对该录音证据合法性存在疑问。无法进行质证,实际是证人提供证人证言的一种方式,也不符合举证规则要求,因此被上诉人对此拒绝质证。

三,上诉人提供的汉梦服饰公司场外照片同样不能证明是上诉人已经履行了,该照片与本案无关,另外上诉人还欠被上诉人工程款50万元未付,作为上诉人将另行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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