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运输合同的法律风险证明防范

最新修订 |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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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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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物流运输合同的法律风险,签订合同的双方在制定物流运输合同时,要写清楚合同双方的个人信息,就运输货物的内容步骤每一点都要详细说明,然后在合同中写上相关的风险提示。防范物流运输合同的法律风险,要着力做好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物流运输合同的法律风险证明防范

交通运输合同风险之所以防范和规避起来比较难,一方面是由于不同运输方式决定的合同关系中具有丰富多彩的形态,使得立法和理论解释等方面存在许多分歧;另一方面是因为运输合同通常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出现,当事人的意志不能充分表达,而且由于信息不对称容易导致当事人利益失衡的现象。

此外,运输合同的具体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如客票、货票、提单、承运单等纷繁复杂,使得合同纠纷变成了家常便饭。

首先要把好合同签订关。合同条款应合法、完备。将自身风险降到最低,是设置合同条款的重要准则;托运人应如实申报有关货物运输的情况。如实申报有关货物运输情况是承运人履行安全地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并交给收货人之义务的前提。如果承运人对货物运输情况一无所知,也难以完成运输义务;明确货物包装要求。

货物的包装是否符合运输要求,影响到货物装卸及运输安全;明确货物风险承担的界限。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将托运货物提交给承运人起,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时止,托运货物处于承运人的实际控制下,此期间所发生的货物毁损、灭失,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应当明确货物风险承担的界限,何时为货交承运人,何时为货交收货人。

另外就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做好细致入微的工作。作为托运人,在办理托运的时候,一定要仔细审查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及权利义务的约定,明确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地点、期限、方式、费用等;作为收货人,在接受货物的时候,一定要当场检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异议,并做书面记录。事后发现,及时发出异议书,并可采取拍照、公正等证据保全措施,以为将来索赔收集证据

虽然物流运输合同的内容很简单,但仍然包含很多法律风险。建议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尽量规避可预见的风险。双方合作时,必须提出合作协议,如双方合作的内容等,合作方式和合作期限均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协商好的协议条款出现,最后部分是合同的签署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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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公司将要与人签订运输合同,想问一下运输合同风险防范有哪些内容呢?了解的朋友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如何将自身风险降到最低,是设置合同条款的重要准则。由于公路运输是我国较为传统的运输方式之一,发展速度也相对较快,因此调整公路运输的法律也比较全面,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合同法》之外,还有《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规范。<br/>  1 引言<br/>  因此合同的条款一般可以参照上述法律规范设置,对于属常规操作业务且稳定的客户,一般制成固定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中的条款,预先反复推敲,考虑周全,可以较好地维护公司权益,操作起来也更为便利,同时又预留其它特殊约定事项的空白处;如果约定事项内容较多,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这些均有效增强了格式合同的灵活性。对于单笔业务的零散客户,则可以采取托运书即运单的形式,将一些主要的条款内容印制在委托书的背面加注说明,类似于邮政特快专递(EMS),客户一旦签章合同即告生效,同时也意味着接受加注说明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来说,运输合同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托运人、收货人和承运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住所)、电话、邮政编码;货物名称、性质、重量、数量、体积;装货地点、卸货地点、运距;货物的包装方式;承运日期和运到期限;运输质量;装卸责任;货物价值,是否保价、保险;运输费用的结算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等。由于履行合同过程中会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出现,所以合同条款务求做到合法完备。但有的企业仅对大额的运输业务合同才认真应对而忽略了其它,认为小额合同没有必要小题大做,于是马马虎虎草签了事,该明确的没有明确,结果出现纠纷时就措手不及,各持说法,没有解决纠纷的条款依据,从而陷入被动的局面。<br/>  2.明确合同的责任期间<br/>  <br/>(1)由于现代物流在国内尚处于萌芽阶段,法律建设又不可能一朝一夕就完成,故有人觉得,现阶段的物流业存在“无权威”的政策法规、无权威的企业集团和科研机构等状态和无序竞争的现象。这是任何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正常现象,随着各方面的重视和现代物流业的发展,这种现象必将被克服。市场主体的企业良莠不齐,加上法律建设未跟上,必然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不公平的市场竞争。比如,调查发现广州的货运市场处于不公平竞争状态,市场经营较混乱,有些承运人服务态度强差人意,甚至把自身的经营风险强推给托运人。表现在:<br/>  <br/>(2)风险自负,有理难辩。某托运人近期遇上的赔偿纠纷,揭示一些不负责任的承运人的真面目。托运人把一批货物共45件交给广州某货运部托运至北京。这批货物到北京后,有6件被收货单位拒收,原因是这6件货物在运输途中被花生油渗透到其中,造成质量问题而被退回。托运人认为,承运人在提供运输服务当中,获取有关运费、送货费、保价费等,理应对被损坏的货物进行相应及合理的赔偿。然而,承运人的做法是:对托运人上门进行有关协商的工作人员不理不睬,对托运人的电话在接通后突然挂线,根本没有解决问题的意愿。<br/>  而另一方面,在当前市场情况下,某些大客户凭借自己雄厚的经济实力,往往提出一些特别的条件和要求,而承运人常常迫于商业上的压力接受某些苛刻的条款,甚至是无理条款,比如承运人为揽生意同意删除正常的免责条款,一旦发生纠纷,承运人就有可能导致破产。例如,某作为承运人的物流企业为托运人运送一批价值近900万元的货物,却只收1万元费用,合同中还要求承运人对货物全程负责并不可享受免责条款,也不可享受赔偿责任限制。此种情况下,一旦货物全损或部分损失或短少,未能按时、按量、按质提交货物,即使承运人无任何过失,也得承担责任。这样的交易,不仅对当事人不公平,也使得整个物流服务市场呈无序状态,不利于物流业健康发展。<br/>  一般情况下,责任期间的货物在承运人掌控之下,应该说除不可抗力等免责情形外,货物的数量、性质、完整性与否等状况完全掌握在承运人手里。所以责任期间的合同履行过程承运人容易监控,而且承运人防盗、防抢等意外事故的防御能力已有相当的路途经验,此处笔者就不再赘述了。笔者认为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接货及交货这两个时段尤须注意,因为这是关系到整个运输合同的违约与否,关系到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的大问题。<br/>  3.接货时须认真核对接收货物的名称、数量、现状是否与合同一致<br/>  国际贸易惯例中在交付货物的同时递交商检报告以示交付的货物数量及质量符合合同要求,这批货物在完好无损的情况下货交承运人后风险就转移至承运人。而一般情况下公路运输合同在货交承运人时只能靠承运人去核对、辩别货物在交付时的状况。如果承运人忽略了这个环节,则可能面临一个极大的违约赔偿风险。<br/>  1996年4月初,青岛市某贸易公司将20吨大豆共300件交付给某货运公司运输至北京,收货人为北京某粮贸公司,运输方式为一次性整车运输。货交承运人时由托运人搬装上车,承运人按件收取了运费及其它费用,但承运人未严格按货运清单清点货物件数,该货物到达至卸前货检篷布苫盖与装货时一致,无异状。卸车后,经清点短少50件,于是北京某粮贸公司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承运人答复,货物到目的地时车体良好,篷布苫盖与托运人交付运输时一致,无异状,说明承运人没搬卸过,对件数不足无任何责任,表示不予赔偿。于是北京某粮贸公司于1996年8月诉至法院,诉称:本公司与被告承运人之间货物运输关系依法成立。承运人负有保证货物安全到达的义务,而货物在到达目的地交货时清点短少50件,赔偿责任应由承运人承担。最后法院认为本案中托运人向承运中交付货物时,承运人未能按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数量完全无误地交付给收货人,又无法提出证据证明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本来就短少50件或有其它免责事由,应认定属违约行为,承运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接收货物时忽略了认真核对货物的名称、数量及状况是否与合同一致这一环节,承运人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诉不出,不得面临承担赔偿短缺货物的风险。又如,某托运人将一批旧电脑用装新电脑的纸箱包装后,按新电脑的价格报价并交了保价费、运费,承运人接货时只核对了数量就出发上路了,途中被盗,收货人索赔。尽管承运人后来得知这是一批旧电脑,应按实际价格赔偿,但苦于没有证据证明。最后承运人不得不按托运人的报价进行了赔偿,遭受了不应受到的损失。如果当初承运人在接货时审慎些,即使是抽样核对一下货物是否与合同描述的一致,也不致于导致这种局面。 [page]<br/>  这两个案子有可能都是一个陷阱,但如果承运人在接货时多些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做了该做的工作,即便有许多这样的陷阱,笔者相信无论如何承运人也是不会掉进去的,至少可以避免上述情形的发生。<br/>  4.交货时必须严格核对收货人的身份是否与合同上的收货人一致<br/>  如合同上的收货人是个人的,在审核收货人时则应要求其出具身份证,如合同上的收货人为单位则应出具单位证明收货,如为委托收货的,则应出具收货人委托书,否则,货物被冒领了,承运人会面临承担违约赔偿的风险。<br/>  1993年5月,某公司向轮胎厂购得长征牌汽车轮胎130套,双方约定由轮胎厂代办托运。同年6月,轮胎厂办理了托运该130套轮胎至目的地的公路运输手续,货物保价13.9万元,收货人为某公司。承运人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当日,向收货人发出领货通知。后有人自称是收货人的员工,现代收货人领货,但代领人说由于匆忙来不及开出单位证明,要求承运人电话核实,于是承运人在电话核实后掉以轻心地交货了。结果后来收货人来电要求收货而未果诉至法院。由于承运人未能提供书面证据证明收货人已收货而不得不承担了违约赔偿责任。虽然承运人报警要求立案查处冒领人,但面对着一起有预谋的事件,要侦查破案谈何容易,而且承运人也不得以这一理由对抗收货人,最终不得不承担了违约赔偿责任。<br/>  有些承运人嫌麻烦,认为现实生活中发生这种事情的机率很少,没有必要这样做,不怕一万,就怕万一,为了省事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实在是得不偿失。所以这个环节一点也马虎不得,手续齐备了再交货,否则功亏一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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