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应该如何确定负责人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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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伙企业的负责人由全体合伙人选举,负责合伙日常事务执行的合伙人。合伙事务执行人的选举,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伙事务执行人一经选任,即为合伙的代理人,没有正当的理由不能辞职或解任。
合伙企业应该如何确定负责人

一、合伙企业应该如何确定负责人

合伙事务执行人又称“合伙的负责人”。由全体合伙人选举,负责合伙日常事务执行的合伙人。合伙事务执行人的选举,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伙事务执行人一经选任,即为合伙的代理人,没有正当的理由不能辞职或解任。合伙事务执行人在执行业务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合伙及其 其他合伙人共同承担。

任何合伙人都不能以执行人的过错而推卸责任。但在合伙内部,各合伙人有权要求由于故意或疏忽造成其损失的执行人赔偿。对合伙的重大事务的执行,除非在不可能与其他合伙人商量的紧急情况下,都须得到全体合伙人的同意,执行人不得擅自作主,否则也应承担因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二、合伙人退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合伙人退伙时对未到期的合伙企业债务,应扣出相应份额,“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对内”不应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退伙结算时,对已确定金额但还未到期的债务该如何承担,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

2、退伙人在退伙时因退伙前的相关业务产生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退伙人无疑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同时对基于其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收益也应享有权利,但难点在于如何界定何为“退伙前的原因”。

应以第三人是否知道退伙人已经退伙和退伙人的退伙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要件相结合来判断。如果第三人不知道退伙人退伙且退伙不符合相关法律要件,则应视为“退伙前的原因”;如果第三人不知道退伙人退伙但退伙人的退伙符合相关法律要件(如已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则不能视为“退伙前的原因”。

3、合伙人被除名退伙或擅自退伙,“对外”应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应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人被除名或擅自退伙时,可以参照《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合伙企业债务应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同时由于合伙人未履行合伙义务或故意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才导致被除名或擅自退伙,参照《合伙企业法》第五章的规定,退伙人除承担补充连带无限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赔偿债务。

4、合伙人退伙无效或不符合相关法律要件,对外承担连责任,对内不承担责任。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后退伙,但却因不符合相关法律要求等原因导致退伙无效,与合伙人入伙无效的道理一样,退伙人“对外”应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对内不承担责任。

合伙人既是合伙企业的所有者,又是企业的经营者。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企业的决策效率和经营效率,对中小企业及家庭经营企业较适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即每一个合伙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其他事务的执行不但有参与权,而且他们的权利平等。无论出资多少,出资方式是否相同,都不影响这一法定权利,不影响其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的平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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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叔叔当年在外面工作的时候,叔叔因为工作上面的小失误,现在被公司给辞退了,我叔叔打算自己创业开一个百货公司,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筹划,是怎么确定合伙企业的税务
[律师回复] 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再乘适应税率“的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lt;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gt;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 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再乘适应税率“的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
3、投资者应纳个人所得税=(全部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适用税率全部生产经营所得=收入总额 —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关于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财税[2006]44号明确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lt;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gt;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六条(一)修改为:“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19200元/年(16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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