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要约与承诺的区别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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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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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要约与承诺的区别在于:不同概念,要约是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愿的表达,承诺是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图的表达;意思表示的要素不同,表明要约人的承诺受要约人的约束。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其承诺不对要约内容进行任何变更。
合同要约与承诺的区别有什么

(一)概念不同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意思表示要件不同:

1、要约内容具体明确;承诺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

(1)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2、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有效;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除外。三)生效不同要约采到达主义: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除外。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四)撤回、撤销不同要约可以撤回和撤销:承诺可以撤回但不可撤销:1、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2、承诺没有撤销制度;承诺一旦到达即生效,合同成立。撤销要约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1)要约人明确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明示方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的,要约不得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得撤销。

(三)生效不同要约采到达主义: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除外。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四)撤回、撤销不同要约可以撤回和撤销:承诺可以撤回/但不可撤销:

a.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b.承诺没有撤销制度;承诺一旦到达即生效,合同成立。撤销要约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①要约人明确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明示方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的,要约不得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得撤销。

总的来说,要约是表达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因此其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如果不清楚,就是要约邀请;承诺是要约人对要约作出的承诺,表示要与其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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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要约与承诺的区别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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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与承诺的区别有哪些?
要约就是表达一个要与之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所以它的内容要具体明确,如果不明确,就是要约邀请;承诺就是对要约人发出的要约的答应,表示要与之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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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要约与要约邀请承诺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要约与要约邀请承诺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要约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
(3)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发出邀请要约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以下四个法律文件为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4)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从而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承诺在国际贸易中,也称“接受”或“收盘”。
2、在招投标中,要约、要约邀请、承诺分别代表什么招标是要约邀请行为,投标是要约行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的一方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确定中标人。
3、要约功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需明确一点,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即可,而不管受要约人主观上是否实际了解到要约的具体内容。例如,要约以电传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未来得及看其内容,要约也生效。
4、投标书是要约吗根据以上定义,结合投标书的法律特征,投标书是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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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要约与承诺的区别有哪些
合同中要约和承诺的区别在于概念不一样,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不同,另外就是要约是可以撤销撤回的,但承诺可以撤回,不可以撤销。要约只是希望跟别人签订合同,如果是承诺的话,就是对方也同意跟自己签订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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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要约和承诺的成立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要约和承诺的成立要求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要约成立的条件
1、要约应当是由特定的要约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一般来说,向他人发出要约的要约人是特定的,因为要约人的目的是希望他人同自己订立合同。
如果要约人不特定,受要约人就无法回复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无法实现。特定的要约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是本人,也可以是代理人。此外,车站、街头等公共场所设立的自动售货机、自动售票机、无人售票车、自动提款机等等是要约的一种特殊形式,但它也是由特定的要约人作出的具有要约性质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定要由要约人其发出的要约中明确表示出来,只有这样才可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判定一项意思表示是否具有订约意图,主要根据要约所实际使用的语言、文字及其他情况来确定要约人是否已经决定订立合同,诸如“准备”、“正在考虑”等不能说明要约人具有订约意图。例如甲对乙称“我正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家具,价值十万元”,显然甲并没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要约人作出的要约内容必须明确,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约人不能理解其真正含义,否则无法承诺。同时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以买卖合同为例,根据《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条款:应当载明货物的名称;应当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的方法;应当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的方法。而《统一商法典》则采取了较为宽松和灵活的态度,根据该法第2-204条的规定,只有当事人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其要约具备了货物名称和数量,就可以视为有效的要约。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与法相同,除标的和数量外,其余条款均可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加以弥补。
4、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作出
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的人发出,特定的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数个人。但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订约提议也具有要约的效力,如在报刊上刊登的悬赏广告,虽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但也构成要约。
5、要约必须送达受约人
要约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的约束力。因此,《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约人时生效。
只有具备上述五个要件,一项意思表示才能构成一个有效的要约,并对受要约人产生相应的法律拘束力。
二、承诺的成立条件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将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成立,应具备下列要件:
1、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
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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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和承诺的成立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要约和承诺的成立要求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要约成立的条件
1、要约应当是由特定的要约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一般来说,向他人发出要约的要约人是特定的,因为要约人的目的是希望他人同自己订立合同。
如果要约人不特定,受要约人就无法回复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无法实现。特定的要约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是本人,也可以是代理人。此外,车站、街头等公共场所设立的自动售货机、自动售票机、无人售票车、自动提款机等等是要约的一种特殊形式,但它也是由特定的要约人作出的具有要约性质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定要由要约人其发出的要约中明确表示出来,只有这样才可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判定一项意思表示是否具有订约意图,主要根据要约所实际使用的语言、文字及其他情况来确定要约人是否已经决定订立合同,诸如“准备”、“正在考虑”等不能说明要约人具有订约意图。例如甲对乙称“我正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家具,价值十万元”,显然甲并没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要约人作出的要约内容必须明确,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约人不能理解其真正含义,否则无法承诺。同时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以买卖合同为例,根据《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条款:应当载明货物的名称;应当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的方法;应当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的方法。而《统一商法典》则采取了较为宽松和灵活的态度,根据该法第2-204条的规定,只有当事人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其要约具备了货物名称和数量,就可以视为有效的要约。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与法相同,除标的和数量外,其余条款均可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加以弥补。
4、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作出
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的人发出,特定的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数个人。但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订约提议也具有要约的效力,如在报刊上刊登的悬赏广告,虽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但也构成要约。
5、要约必须送达受约人
要约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的约束力。因此,《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约人时生效。
只有具备上述五个要件,一项意思表示才能构成一个有效的要约,并对受要约人产生相应的法律拘束力。
二、承诺的成立条件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将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成立,应具备下列要件:
1、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
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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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要约与承诺的区别是什么
合同要约和承诺的意思指的是要约人拟好一份合同,希望别人来进行签订,从而发出合同的要约,承诺指的就是受要约人同意进行签约合同,是双方或者是多方当事人的一种民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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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要约和承诺的效力怎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同要约和承诺的效力怎么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的邀约效力又称要约的约束力,是指要约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对要约人的效力和对相对人的效力两方面。 对要约邀请效力的观点可以分为两种:
第一种观点完全否认要约邀请的效力。有学者指出:要约邀请只是缔结合同的前奏。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要约邀请不含有当事人愿意受拘束的意旨,要约邀请人希望将自己处于一种可以选择是否接受对方要约的地位,要约邀请本身无任何法律意义。
第二种观点并不完全否认要约邀请的效力,指出:发出要约邀请的人一般不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第二种观点并不绝对否认要约邀请的效力,但不能指出要约邀请的效力究竟何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即承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简言之,承诺的效力表现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具体而言,在诺成合同,承诺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在实践合同,若交付标的物先于承诺生效,承诺同样使合同成立,若交付标的物后于承诺生效,则合同自交付标的物时成立。因此,承诺生效的时间在合同法上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要约的生效要件主要如下:
所谓订立合同的意图,是要求在要约中包含希望并已经决定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有关价目表的寄送、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一般不能作为要约。
一般认为,要约应当向特定人发出,这个特定人就是要约人希望和他订立合同的人。而特定不限于一个,也可以是几个,但必须都是确定的。如一个水泥厂有2020吨水泥可以销售,分别向4个建筑公司发数量各为500吨的要约。要约应当向特定人发出,但出有例外,如广告,因其不是向特定人发出,因此不是要约,而是订约提议,也称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看到广告后向他发出要约,但广告中悬赏广告是要约。
所谓具体确定,是指要约中应包含有合同的主要条款,让受要约人看了以后可以决定是否同意订约并作出承诺。
要约只有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才有可能了解要约的内容,并决定是否承诺。
承诺的生效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
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
(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实践合同是与诺成合同相对应的,但这仅是学理上的一种分类而已,对于它们的区分主要是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在诺成合同中,如不交付标的物则会构成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如果不交付标的物则合同无法成立,也就不存在违约,如要追究责任的话应是缔约过失。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实际上,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据传统民法,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等属于诺成合同。而使用借赁、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合同,质权设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属于实践合同。然而此种分类并非绝对不变。例如,运输合同并非都是实践合同,也有一些为诺成合同。
1、成立要件不同。
诺成合同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
2、责任不同。
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实践合同则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而在于二者成立的时间不同。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成立;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合同法》186条中规定了赠与人的任意撤消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前可以撤消赠与,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因为需要注意的是:赠与合同的成立、生效是不同的。只要当事人双方有赠与财产和接受赠与财产的合意。那么赠与合同就宣告成立,转移财产只是该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法》又列出了两种特殊的赠与合同,即具有救灾,扶贫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的当事人只要有承诺,就不得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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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中的要约与承诺如何区别
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表明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合同即宣告成立。通过网络作出承诺,一般都是针对网络上发出的要约而作出的。承诺人既可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也可以点击的方式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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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开发商口头承诺违约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开发商口头承诺违约怎么解决
口头承诺如果是在订立购房合同过程中,应当属于购房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开发商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口头承诺算作是合同的约定内容!但这需要证据证明如果证明是为事实并且是开发商故意的另外造成了损失的话,可以认定是欺诈!但实务中口头承诺证明难度较大,建议采取适当方式固定证据。
《合同法》
第十条 【合同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相关案例】
这里可以敲墙,那里可以改造,很多市民在买房的过程中都会听到售楼处销售人员这样那样的承诺。
南京市民董星辰、韦倩在得到售楼小姐表示可以将次阳台侧边凿掉并重新砌墙的承诺并再三确认后,决定认购房屋,并支付了定金2万元。在准备支付剩余首付款时,售楼小姐却又说将来不可以砌墙,这令董星辰顿感受骗,多次要求开发商南京朗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定金,均没有成功。开发商的理由是,工作人员口头承诺无效。为此,董星辰和韦倩将朗润公司告到了。
罗双江售楼小姐承诺变卦买房人告开发商
董星辰、韦倩一审诉称,8月8日,其与朗润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一份,约定购买朗润公司开发的“未来家”项目某幢1503室商品房。同日,董星辰、韦倩向朗润公司支付了定金2万元。
协议签订前,朗润公司的销售人员钱梦承诺,可将次阳台侧边墙凿掉并重新砌墙,做成与样板房一样的房间。董星辰、韦倩与钱梦再三确认后决定认购上述房屋。同年8月15日,董星辰等前往朗润公司售楼处准备支付剩余首付款11万元,出于慎重考虑,其让钱梦与销售组长确认,钱梦往返确认了两次,
第一次说要与物业协商,
第二次答复是不可以砌墙。
董星辰深感受骗,多次要求朗润公司退房退定金无果,遂将朗润公司告到,认为朗润公司构成欺诈销售,要求朗润公司返还定金2万元,并赔偿损失2万元。朗润公司提交《认购协议》、《签约须知》和样板间照片称,按照《认购协议》约定,董星辰、韦倩应于8月12日前与其签订预售合同,董星辰、韦倩无故未按时与其签订预售合同,违反了约定,所以不能退定金。说朗润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也与事实不符。
公司在样板间用图文的形式明确告知购房人房屋次阳台交付时的状态,《签约须知》亦明确写明交付时房屋阳台不封闭,是否封闭阳台是购房人成为业主后的事情,朗润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无须作出所谓承诺。买房人认为自己的权利被限制董星辰、韦倩则认为,双方争议的是朗润公司是否承诺过可将次阳台侧壁凿掉并可重新砌墙,而不是房屋交付时阳台是否封闭。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董星辰、韦倩提供了录音资料和样板房照片等证据。朗润公司对录音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只能证明销售人员向董星辰、韦倩说明可将阳台与储藏室改造成房间,并不能证明向董星辰、韦倩承诺可将次阳台侧边墙壁凿掉并重新砌墙。董星辰、韦倩还认为,《认购协议》是朗润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明显限制了他们的权利。朗润公司应返还定金2万元,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欺诈销售的规定,增加赔偿损失2万元。
认为售楼人员承诺存在误导一审审理后认为,《签约须知》已明确载明朗润公司工作人员个人的任何口头承诺均为无效,也就是说,即使朗润公司工作人员存在上述口头承诺,董星辰、韦倩亦应知晓该口头承诺是无效的。判决驳回董星辰、韦倩的诉讼请求。
董星辰、韦倩不服判决,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
南京中院审理后认为,《签约须知》中约定的工作人员口头承诺无效,显然属于免除朗润公司责任的条款,亦有违诚信原则,故应当认定上述约定条款无效。
录音证据可以反映出钱梦的介绍致使董星辰等产生错误认识,所以朗润公司存在过错,董星辰作为购房者亦存在过错。南京中院判决朗润公司返还董星辰、韦倩定金2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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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口头承诺违约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开发商口头承诺违约怎么解决
口头承诺如果是在订立购房合同过程中,应当属于购房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开发商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口头承诺算作是合同的约定内容!但这需要证据证明如果证明是为事实并且是开发商故意的另外造成了损失的话,可以认定是欺诈!但实务中口头承诺证明难度较大,建议采取适当方式固定证据。
《合同法》
第十条 【合同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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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可以敲墙,那里可以改造,很多市民在买房的过程中都会听到售楼处销售人员这样那样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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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双江售楼小姐承诺变卦买房人告开发商
董星辰、韦倩一审诉称,8月8日,其与朗润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一份,约定购买朗润公司开发的“未来家”项目某幢1503室商品房。同日,董星辰、韦倩向朗润公司支付了定金2万元。
协议签订前,朗润公司的销售人员钱梦承诺,可将次阳台侧边墙凿掉并重新砌墙,做成与样板房一样的房间。董星辰、韦倩与钱梦再三确认后决定认购上述房屋。同年8月15日,董星辰等前往朗润公司售楼处准备支付剩余首付款11万元,出于慎重考虑,其让钱梦与销售组长确认,钱梦往返确认了两次,
第一次说要与物业协商,
第二次答复是不可以砌墙。
董星辰深感受骗,多次要求朗润公司退房退定金无果,遂将朗润公司告到,认为朗润公司构成欺诈销售,要求朗润公司返还定金2万元,并赔偿损失2万元。朗润公司提交《认购协议》、《签约须知》和样板间照片称,按照《认购协议》约定,董星辰、韦倩应于8月12日前与其签订预售合同,董星辰、韦倩无故未按时与其签订预售合同,违反了约定,所以不能退定金。说朗润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也与事实不符。
公司在样板间用图文的形式明确告知购房人房屋次阳台交付时的状态,《签约须知》亦明确写明交付时房屋阳台不封闭,是否封闭阳台是购房人成为业主后的事情,朗润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无须作出所谓承诺。买房人认为自己的权利被限制董星辰、韦倩则认为,双方争议的是朗润公司是否承诺过可将次阳台侧壁凿掉并可重新砌墙,而不是房屋交付时阳台是否封闭。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董星辰、韦倩提供了录音资料和样板房照片等证据。朗润公司对录音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只能证明销售人员向董星辰、韦倩说明可将阳台与储藏室改造成房间,并不能证明向董星辰、韦倩承诺可将次阳台侧边墙壁凿掉并重新砌墙。董星辰、韦倩还认为,《认购协议》是朗润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明显限制了他们的权利。朗润公司应返还定金2万元,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欺诈销售的规定,增加赔偿损失2万元。
认为售楼人员承诺存在误导一审审理后认为,《签约须知》已明确载明朗润公司工作人员个人的任何口头承诺均为无效,也就是说,即使朗润公司工作人员存在上述口头承诺,董星辰、韦倩亦应知晓该口头承诺是无效的。判决驳回董星辰、韦倩的诉讼请求。
董星辰、韦倩不服判决,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
南京中院审理后认为,《签约须知》中约定的工作人员口头承诺无效,显然属于免除朗润公司责任的条款,亦有违诚信原则,故应当认定上述约定条款无效。
录音证据可以反映出钱梦的介绍致使董星辰等产生错误认识,所以朗润公司存在过错,董星辰作为购房者亦存在过错。南京中院判决朗润公司返还董星辰、韦倩定金2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怎样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分清楚要约和要约邀请是至关重要的,它直接影响到合同是不是成立。
然而,合同是不是成立对于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唯一的标准。由于市场经济活动主体对于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不甚明晰,对于其间是不是有合同关系纠纷不断,为了能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最重要的是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为了更加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应该清楚认识要约和要约邀请。
什么是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该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又称为报价,发价或者发盘。发出要约的当事人被称为要约人,而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被称为受要约人。
一项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符合这样几个条件:

一,要约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一项要约必须由特定的人发出,这个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为什么要约必须是特定人发出的呢,因为要约因为受要约人承诺生效,如果不是特定的要约人,承诺也就没有意义。

二,要约的内容必须包括一个合同应该具备的主要条款。根据《合同法》
第三十条:承诺应该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也就是说,如果要约的内容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一旦受要约人承诺,那么,承诺后的合同是不具备合同法规定的主要条款的,在这种情况下是矛盾的,因此,要约的内容必须包括一个合同应该具备的主要条款。那么,什么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呢?从原则上讲,一份合同必须达到具体化程度,否则不能成立,并且根据《合同法》
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应该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的主要条款应该具备:标的;标的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
第三,要约表明经过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就受其约束。就是说要约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
什么是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理论词汇,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
由此,我们先总结一下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首先,要约的目的是与他人订立合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要对方想跟自己订立合同。
其次,要约一发出,要约人即受法律约束,要约邀请发出后,对于要约邀请人来说是没有法律上的意义的。
开发商口头承诺违约该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开发商口头承诺违约该如何解决问题解答如下, 开发商口头承诺违约怎么解决
口头承诺如果是在订立购房合同过程中,应当属于购房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开发商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口头承诺算作是合同的约定内容!但这需要证据证明如果证明是为事实并且是开发商故意的另外造成了损失的话,可以认定是欺诈!但实务中口头承诺证明难度较大,建议采取适当方式固定证据。
《合同法》
第十条 【合同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相关案例】
这里可以敲墙,那里可以改造,很多市民在买房的过程中都会听到售楼处销售人员这样那样的承诺。
南京市民董星辰、韦倩在得到售楼小姐表示可以将次阳台侧边凿掉并重新砌墙的承诺并再三确认后,决定认购房屋,并支付了定金2万元。在准备支付剩余首付款时,售楼小姐却又说将来不可以砌墙,这令董星辰顿感受骗,多次要求开发商南京朗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定金,均没有成功。开发商的理由是,工作人员口头承诺无效。为此,董星辰和韦倩将朗润公司告到了。
罗双江售楼小姐承诺变卦买房人告开发商
董星辰、韦倩一审诉称,8月8日,其与朗润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一份,约定购买朗润公司开发的“未来家”项目某幢1503室商品房。同日,董星辰、韦倩向朗润公司支付了定金2万元。
协议签订前,朗润公司的销售人员钱梦承诺,可将次阳台侧边墙凿掉并重新砌墙,做成与样板房一样的房间。董星辰、韦倩与钱梦再三确认后决定认购上述房屋。同年8月15日,董星辰等前往朗润公司售楼处准备支付剩余首付款11万元,出于慎重考虑,其让钱梦与销售组长确认,钱梦往返确认了两次,
第一次说要与物业协商,
第二次答复是不可以砌墙。
董星辰深感受骗,多次要求朗润公司退房退定金无果,遂将朗润公司告到,认为朗润公司构成欺诈销售,要求朗润公司返还定金2万元,并赔偿损失2万元。朗润公司提交《认购协议》、《签约须知》和样板间照片称,按照《认购协议》约定,董星辰、韦倩应于8月12日前与其签订预售合同,董星辰、韦倩无故未按时与其签订预售合同,违反了约定,所以不能退定金。说朗润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也与事实不符。
公司在样板间用图文的形式明确告知购房人房屋次阳台交付时的状态,《签约须知》亦明确写明交付时房屋阳台不封闭,是否封闭阳台是购房人成为业主后的事情,朗润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无须作出所谓承诺。买房人认为自己的权利被限制董星辰、韦倩则认为,双方争议的是朗润公司是否承诺过可将次阳台侧壁凿掉并可重新砌墙,而不是房屋交付时阳台是否封闭。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董星辰、韦倩提供了录音资料和样板房照片等证据。朗润公司对录音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只能证明销售人员向董星辰、韦倩说明可将阳台与储藏室改造成房间,并不能证明向董星辰、韦倩承诺可将次阳台侧边墙壁凿掉并重新砌墙。董星辰、韦倩还认为,《认购协议》是朗润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明显限制了他们的权利。朗润公司应返还定金2万元,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欺诈销售的规定,增加赔偿损失2万元。
认为售楼人员承诺存在误导一审审理后认为,《签约须知》已明确载明朗润公司工作人员个人的任何口头承诺均为无效,也就是说,即使朗润公司工作人员存在上述口头承诺,董星辰、韦倩亦应知晓该口头承诺是无效的。判决驳回董星辰、韦倩的诉讼请求。
董星辰、韦倩不服判决,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
南京中院审理后认为,《签约须知》中约定的工作人员口头承诺无效,显然属于免除朗润公司责任的条款,亦有违诚信原则,故应当认定上述约定条款无效。
录音证据可以反映出钱梦的介绍致使董星辰等产生错误认识,所以朗润公司存在过错,董星辰作为购房者亦存在过错。南京中院判决朗润公司返还董星辰、韦倩定金2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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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与承诺的区别是什么
承诺和担保的区别在于承诺是双方达成合意而成立合同,是约定双方之间的关系;而担保是第三方保证人和约定一方的债权人之间的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就需要承担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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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开发商口头承诺违约该怎样解决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开发商口头承诺违约怎么解决
口头承诺如果是在订立购房合同过程中,应当属于购房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开发商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口头承诺算作是合同的约定内容!但这需要证据证明如果证明是为事实并且是开发商故意的另外造成了损失的话,可以认定是欺诈!但实务中口头承诺证明难度较大,建议采取适当方式固定证据。
《合同法》
第十条 【合同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相关案例】
这里可以敲墙,那里可以改造,很多市民在买房的过程中都会听到售楼处销售人员这样那样的承诺。
南京市民董星辰、韦倩在得到售楼小姐表示可以将次阳台侧边凿掉并重新砌墙的承诺并再三确认后,决定认购房屋,并支付了定金2万元。在准备支付剩余首付款时,售楼小姐却又说将来不可以砌墙,这令董星辰顿感受骗,多次要求开发商南京朗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定金,均没有成功。开发商的理由是,工作人员口头承诺无效。为此,董星辰和韦倩将朗润公司告到了。
罗双江售楼小姐承诺变卦买房人告开发商
董星辰、韦倩一审诉称,8月8日,其与朗润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一份,约定购买朗润公司开发的“未来家”项目某幢1503室商品房。同日,董星辰、韦倩向朗润公司支付了定金2万元。
协议签订前,朗润公司的销售人员钱梦承诺,可将次阳台侧边墙凿掉并重新砌墙,做成与样板房一样的房间。董星辰、韦倩与钱梦再三确认后决定认购上述房屋。同年8月15日,董星辰等前往朗润公司售楼处准备支付剩余首付款11万元,出于慎重考虑,其让钱梦与销售组长确认,钱梦往返确认了两次,
第一次说要与物业协商,
第二次答复是不可以砌墙。
董星辰深感受骗,多次要求朗润公司退房退定金无果,遂将朗润公司告到,认为朗润公司构成欺诈销售,要求朗润公司返还定金2万元,并赔偿损失2万元。朗润公司提交《认购协议》、《签约须知》和样板间照片称,按照《认购协议》约定,董星辰、韦倩应于8月12日前与其签订预售合同,董星辰、韦倩无故未按时与其签订预售合同,违反了约定,所以不能退定金。说朗润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也与事实不符。
公司在样板间用图文的形式明确告知购房人房屋次阳台交付时的状态,《签约须知》亦明确写明交付时房屋阳台不封闭,是否封闭阳台是购房人成为业主后的事情,朗润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无须作出所谓承诺。买房人认为自己的权利被限制董星辰、韦倩则认为,双方争议的是朗润公司是否承诺过可将次阳台侧壁凿掉并可重新砌墙,而不是房屋交付时阳台是否封闭。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董星辰、韦倩提供了录音资料和样板房照片等证据。朗润公司对录音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只能证明销售人员向董星辰、韦倩说明可将阳台与储藏室改造成房间,并不能证明向董星辰、韦倩承诺可将次阳台侧边墙壁凿掉并重新砌墙。董星辰、韦倩还认为,《认购协议》是朗润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明显限制了他们的权利。朗润公司应返还定金2万元,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欺诈销售的规定,增加赔偿损失2万元。
认为售楼人员承诺存在误导一审审理后认为,《签约须知》已明确载明朗润公司工作人员个人的任何口头承诺均为无效,也就是说,即使朗润公司工作人员存在上述口头承诺,董星辰、韦倩亦应知晓该口头承诺是无效的。判决驳回董星辰、韦倩的诉讼请求。
董星辰、韦倩不服判决,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
南京中院审理后认为,《签约须知》中约定的工作人员口头承诺无效,显然属于免除朗润公司责任的条款,亦有违诚信原则,故应当认定上述约定条款无效。
录音证据可以反映出钱梦的介绍致使董星辰等产生错误认识,所以朗润公司存在过错,董星辰作为购房者亦存在过错。南京中院判决朗润公司返还董星辰、韦倩定金2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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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约定金与成约定金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立约定金与成约定金的区别
立约定金一般是在订立合同前所缴纳的款项,这也就保证了合同的签订,交易的完成,利用立约定金来约束和监督对方,使之合同更有效力性。
立约定金:立约定金常常与预约合同并存,是指在合同订立前交付,目的在于保证正式订立合同的定金。合同的订立需要一个过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有时候这个过程比较短,但是在有些情况下,这个过程可能需要持续较长的时间,尤其是在一些标的额比较大的民事交易中。当事人为订立合同已经作了必要的准备,相互间对于合同的内容已经基本取得了一致,但因为存在一些未定情形,合同一直未能订立,当事人又不愿意许诺成立合同,于是采用立约定金来实现当事人间的相互信任,以求最终成立合同,完成交易。
如果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交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拒绝订立合同的,将丧失定金;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所以,立约定金的目的在于确保当事人能够最终订立合同,立约定金也可以防止当事人利用订立合同的机会恶意磋商。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可能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隐瞒重要的信息,或者编造信息,误导对方当事人,使对方当事人以为与其订立合同比较有利,而该方当事人却始终不与其订立合同,因而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在约定了立约定金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一方最终放弃了订立主合同的机会,不论其主观上是恶意还是过失,都将适用定金罚则,这样就可以促使事人更加谨慎地、更加积极地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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