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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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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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的,可以按照实际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如双方争议标的物是给付货币,则拿到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涉及不动产转让的,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为履行地,当事人起诉,应当按照上述规定选择合适的法院。
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一、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同时,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1、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2、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3、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合同纠纷起诉状怎么写?

被告X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族,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电话:XXXXXX。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偿付货款XXXX元整,并承担自200X年X月X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按每日千分之X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XXX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月X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XXXXXX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XXXX,价款XXXX元。约定X个月内付清货款,如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付款,按照未支付价款延期的每日千分之X偿付违约金。合同成立后,原告按约将合同标的物交给被告,被告至今尚未支付货款。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市XX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XXX(签名)

X年X月X日

综上所述,双方订立合同后,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很正常,如合同中对履行地没有写清楚,当事人打算走诉讼程序维权的,可以到被告人所在地法院起诉,或者以实际履行地的法院为管辖法院。起诉后,被告人对法院管辖不服的,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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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1993年11月17日法复199310号发布)答复如下: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
而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一变化对理解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厘清“接收货币一方”究竟是借方(债务人),还是贷方(债权人)这一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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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实践性合同
所谓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即将借款交付时间确定为合同生效的时间。因合同生效与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存在差异,且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是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并规范的,故此处的“提供借款”应解释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要件,即民间借贷合同的性质应为实践性合同。
既然出借人“提供借款”是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要件,则那种将借款交付行为解释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就存在先天的法理障碍和逻辑矛盾,故借款交付地显然并非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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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单务合同,是指仅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学界通说认为,赠与合同、使用借贷合同为单务合同。至于民间借贷合同是否为单务合同,则因有息、无息而存在分歧。对于无息民间借贷,通说认为属于单务合同;自合同法的规范来看,应将民间借贷合同解释为实践性合同已如前述。
在此基础上,因出借人交付借款的行为并非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而是合同成立的要件,故出借人并不负担给付义务,仅借款人负有给付义务,即民间借贷合同在合同法上应解释为单务合同。民间借贷合同既然为单务合同,则借款人的主给付义务所在地——还款所在地——才应系合同履行地。
3、还款所在地的认定
因借款人履行返还义务的标的为货币,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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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一变化对理解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厘清“接收货币一方”究竟是借方(债务人),还是贷方(债权人)这一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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