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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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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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缔约过失合同纠纷的处理首先进行协商,当事人如果能够协商一致可以私下解决,如果当事人不能协商成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财产或者进行折价赔偿,赔偿自己的损失等。
缔约过失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协商解决的,可以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当事人赔偿自己的损失。

民法典规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返还财产

即因缔约过失致使合同被法院依法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缔约过失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全部返还给受损失一方。如果双方均已给付财产的,应由双方相互返还,剩余部分由缔约过失方再作返还。

(二)折价补偿

在合同被确认元效或被撤销后,缔约过失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已毁损、灭失而不能返还或因情势变迁已没有返还必要的,应对该财产按当时国家规定的价格或市场价格予以折价补偿,以弥补以方所遭受的损失。

(三)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缔约过失责任方式中适用最广的责任形式。当事人一方因缔约过失,不论是致使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还是被变更或被撤销,只要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即应依法予以赔偿,以填补相对方的损失。所谓信赖利益的损失,是指元过错的当事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对方缔约过失,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而千百万的损失。赔偿损失这一责任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合并适用。

(四)各负其贵

即缔约双方如果都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过错行为,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并均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应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设置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或者财产权益,因此其责任承担方式就是损害赔偿,包括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和人身权益的损害赔偿。无论承担的方式如何,赔偿损失是其常用的方式。

合同的纠纷是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产生争议的纠纷,合同的纠纷首先考虑进行当事人的协商,按照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情形进行合同的责任的负责,可以通过赔偿自己的损失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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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确定责任范围,根据有关司法实践的经验,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应包括签订合同、解决纠纷的支出、未达到正常合同收益等造成的损失,这些都应当是缔约过失责任范围,在权利人请求赔偿时,应予考虑。
(二)应注意划分责任界限,划分责任界限主要依当事人主客观过失原因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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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缔约过失责任是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所确定的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通说认为,它是一种的债的发生根据,连同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共同构成了债的发生根据体系。但是,由于在制定民事诉讼法时合同法没有关于缔约过失责任规定,民事诉讼法因而没有关于因缔约过失责任引发诉讼的管辖规定。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多数均认为缔约过失纠纷应按合同纠纷确定管辖。笔-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诉讼管辖不应按合同纠纷的管辖方式来确定,而应依照侵权纠纷的管辖原则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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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上,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是以违反法定义务为要件。这一点,与侵权责任是以违反法定义务为要件相同,而与合同责任以违反约定义务为要件完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的是赔偿责任,违反合同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因此,不应将缔约过失责任视为合同责任,而应将其视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比一般侵权责任的要求更高)缔约过失责任,其实就是缔约方通过磋商、接触的行为,造成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其最终侵犯的是当事人的财产权。据此,笔-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诉讼应按侵权纠纷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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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所确定的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通说认为,它是一种的债的发生根据,连同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共同构成了债的发生根据体系。但是,由于在制定民事诉讼法时合同法没有关于缔约过失责任规定,民事诉讼法因而没有关于因缔约过失责任引发诉讼的管辖规定。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多数均认为缔约过失纠纷应按合同纠纷确定管辖。笔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诉讼管辖不应按合同纠纷的管辖方式来确定,而应依照侵权纠纷的管辖原则来确定。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效力。”该条规定意味着,合同成立以后出现无效、被撤销、终止的,均可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由此产生的纠纷,但是,这并不表明合同成立之前的缔约纠纷也应该按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而且,合同未成立与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有本质区别。显然,缔约过失责任诉讼不能适用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则。
实质上,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是以违反法定义务为要件。这一点,与侵权责任是以违反法定义务为要件相同,而与合同责任以违反约定义务为要件完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的是赔偿责任,违反合同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因此,不应将缔约过失责任视为合同责任,而应将其视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比一般侵权责任的要求更高)缔约过失责任,其实就是缔约方通过磋商、接触的行为,造成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其最终侵犯的是当事人的财产权。据此,笔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诉讼应按侵权纠纷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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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的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的管辖是如何规定的问题解答如下,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的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缔约过失责任是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所确定的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通说认为,它是一种的债的发生根据,连同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共同构成了债的发生根据体系。但是,由于在制定民事诉讼法时合同法没有关于缔约过失责任规定,民事诉讼法因而没有关于因缔约过失责任引发诉讼的管辖规定。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多数均认为缔约过失纠纷应按合同纠纷确定管辖。笔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诉讼管辖不应按合同纠纷的管辖方式来确定,而应依照侵权纠纷的管辖原则来确定。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效力。”该条规定意味着,合同成立以后出现无效、被撤销、终止的,均可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由此产生的纠纷,但是,这并不表明合同成立之前的缔约纠纷也应该按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而且,合同未成立与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有本质区别。显然,缔约过失责任诉讼不能适用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则。
实质上,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是以违反法定义务为要件。这一点,与侵权责任是以违反法定义务为要件相同,而与合同责任以违反约定义务为要件完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的是赔偿责任,违反合同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因此,不应将缔约过失责任视为合同责任,而应将其视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比一般侵权责任的要求更高)缔约过失责任,其实就是缔约方通过磋商、接触的行为,造成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其最终侵犯的是当事人的财产权。据此,笔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诉讼应按侵权纠纷确定管辖。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的管辖是要如何规定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的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缔约过失责任是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所确定的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通说认为,它是一种的债的发生根据,连同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共同构成了债的发生根据体系。但是,由于在制定民事诉讼法时合同法没有关于缔约过失责任规定,民事诉讼法因而没有关于因缔约过失责任引发诉讼的管辖规定。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多数均认为缔约过失纠纷应按合同纠纷确定管辖。笔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诉讼管辖不应按合同纠纷的管辖方式来确定,而应依照侵权纠纷的管辖原则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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