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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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来说,这个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但只有是因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才能适用这个无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况是不符合的,当然这个医疗损害责任也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吗

一、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

适用,但要因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为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医疗损害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过错推定为例外,但过错推定仍然属于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9条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第6项之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该规定,产品的生产者所承担的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即当其不能证明自己的免责事由时,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缺陷产品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其归责原则实行无过错责任,即赔偿责任不以其有过错作为构成要件

一般情况下,确定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应当査证是否具备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诊疗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医疗过错在证明责任上,实行一般的举证责任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四个要件均须由受害患者举证无过错责任,仅仅是患方不需要承担过错要件的举证,但是损害事实侵权行为和因果关系仍然需要患方对此进行举证

在医疗损害赔偿的体系内,医疗技术损害赔偿与医疗伦理损害赔偿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原则,过错推定为例外;医疗产品损害赔偿中的“缺陷产品”致害及输入不合格的血液致害适用无过错责任的规则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具有什么特征

1、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基本要件,即以损害事实与责任人的行为之间存在着罪关系为前提,若没有因果关系则不能承担无过错责任;

2、并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归责的要件,若以过错为归责的构成要件,那就成了过错责任原则;

3、无过错责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这也是许多国家为保障受害人的权益而设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原因所有;

4、由被告就免责事由进行举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它不同于过错责任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在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原告只要举出损害事实及损害事实和被告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可,再由被告就存在的法定免责事由进行举证,被告不能仅仅证明他已尽到了注意义务或没有一般的过失就可以被免除责任;

5、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必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也就是针对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才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综上所述,这个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话是一定要在法律范围内适用的,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其责任的的,因此在《民法典》中也有说明只有是因为医疗产品质量的原因才能让这个医疗产品损害适用于无过错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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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什么是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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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性质:具有医疗侵权责任/产品侵权责任的双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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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 只有医疗机构在实施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的前提下,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损害后果,仍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如:医院为获取利益出售假药、给患者使用过期药品,进行不该实施的手术等。“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过于自信,以为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如:医院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提示告知义务等。 2、医疗行为具有“违法性”。 违法的客体包括法律和法规,如《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母婴保健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部门规章,如《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此外,还包括评判医疗行为是否得当重要依据的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和护理规范等。这些法律、法规、规范,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工作依据和“指南”。如果违反这些“法”,则使医疗行为具有了违法性,存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可能。 3、患者有人身损害结果。 只有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时,侵权行为人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损害主要是指患者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如病情加重、器官功能的减退或丧失、患者死亡等,而损害的结果既包括物质性的,如为补救治疗等支出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等,也包括精神层面所遭受的伤害,如给患者或患者家属造成精神痛苦,侵犯患者隐私权等。 4、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活动是一项侵袭性的特殊行为,法律允许医务人员按照医疗常规及流程对患者身体进行特殊侵袭以治疗患者的疾病。如打针、输液、手术等。所以,绝大多数的医疗行为在给患者治疗疾病、抢救生命、提供健康服务的同时,也可能会给患者造成损害。但是,这种损害必须是医务人员有过错或医疗行为违法所造成的,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损害后果的发生与医疗人员的过错、医疗行为的“违法”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如何判断医疗过错? 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即应负过失责任。新过失理论,则认为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即除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及预见可能性之外,尚须就行为在客观上有无过错,加以审认。
医疗过错,不构成医疗损害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1、属于医疗意外的 医疗过失的存在须以医生违反注意义务为前提,如若侵权行为的发生并非医生的注意能力之所及,即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则不存在所谓医疗过失的问题。 2、病人的疾病自然转归 要是像长期的高血压引起动脉硬化,动脉硬化促使血压升高,医师诊断后,患者情绪激动突发脑出血出现偏瘫,对此后果医师可以免责。 3、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病人发生了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却不能避免和防范的不良后果,而这种不良后果的发生与医方是否存在过错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4、患者一方的过错 基于侵权法理论,医院如想免责,则损害结果必须完全是由患方过错所致,否则就不能构成免责事由。如果双方都有不同程度过错,则应分别从原因力及各自的过错程度这两个方面来确定其双方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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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吗?
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是属于医疗损害情况中的必要要件,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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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一、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性质:具有医疗侵权责任/产品侵权责任的双重性质。 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中间责任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 三、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最终责任归责原则: 1.医疗机构/医疗产品销售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不能指明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供货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2.医疗产品生产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四、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构成要件: 1.医疗产品须为有缺陷产品; 2.须有患者人身损害事实; 3.须有因果关系。 五、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类型: 1.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缺陷的致害责任; 2.输入不合格的血液的致害责任。 六、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承担: 1.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2.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律师提示】 ①医疗产品种类: A.药品; B.消毒药剂; C.医疗器械; D.血液及血液制品。 ②医疗产品质量缺陷认定标准:以不合理标准为基本标准,以强制性标准为辅助标准,违反任何一项标准均属于缺陷产品。 A.医疗产品质量缺陷一般需要进行科学的鉴定; B.如由于植入的医疗器械在体内无法取出而无法进行科学的分析和鉴定, 首先应查明患者植入的医疗器械是否达到一般同类产品的使用年限(由此证明是否存在质量缺陷); 其次,生产者、销售者或医疗机构能否举证证明该医疗器械未达到一般同类产品的使用年限是患者原因造成的,无法举证证明的,即视为该医疗器械存在质量缺陷。 ③医疗机构对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注意义务: A.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B.统一进货渠道,避免因“”而购进“三无产品”或者伪劣产品; C.不得施用禁止使用的产品和过期淘汰的产品; D.不得伪造产地、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认证标志 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E.不得在产品中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F.正确使用医疗产品; G.建立购货档案以及严格的“进、销、调、存”和施用管理制度; H.建立医疗证据保全制度和事故调查制度。 ④根据最近原则,受害患者可以选择请求医疗机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 A.受害患者行使违反医疗义务损害责任请求权:应当向医疗机构请求; B.受害患者行使医疗产品损害责任请求权:可以向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行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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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释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解释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一、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性质:具有医疗侵权责任/产品侵权责任的双重性质。
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中间责任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
三、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最终责任归责原则:
1.医疗机构/医疗产品销售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不能指明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供货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2.医疗产品生产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四、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构成要件:
1.医疗产品须为有缺陷产品;
2.须有患者人身损害事实;
3.须有因果关系。
五、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类型:
1.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缺陷的致害责任;
2.输入不合格的血液的致害责任。
六、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承担:
1.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2.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律师提示】
①医疗产品种类:
A.药品;
B.消毒药剂;
C.医疗器械;
D.血液及血液制品。
②医疗产品质量缺陷认定标准:以不合理标准为基本标准,以强制性标准为辅助标准,违反任何一项标准均属于缺陷产品。
A.医疗产品质量缺陷一般需要进行科学的鉴定;
B.如由于植入的医疗器械在体内无法取出而无法进行科学的分析和鉴定,
首先应查明患者植入的医疗器械是否达到一般同类产品的使用年限(由此证明是否存在质量缺陷);
其次,生产者、销售者或医疗机构能否举证证明该医疗器械未达到一般同类产品的使用年限是患者原因造成的,无法举证证明的,即视为该医疗器械存在质量缺陷。
③医疗机构对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注意义务:
A.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B.统一进货渠道,避免因“”而购进“三无产品”或者伪劣产品;
C.不得施用禁止使用的产品和过期淘汰的产品;
D.不得伪造产地、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认证标志 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E.不得在产品中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F.正确使用医疗产品;
G.建立购货档案以及严格的“进、销、调、存”和施用管理制度;
H.建立医疗证据保全制度和事故调查制度。
④根据最近原则,受害患者可以选择请求医疗机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
A.受害患者行使违反医疗义务损害责任请求权:应当向医疗机构请求;
B.受害患者行使医疗产品损害责任请求权:可以向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行使请求权。
医疗损害责任判定只适用哪些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医疗损害责任认定只适用哪些情形
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以及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不符合当时既存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须由原告即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使是医疗过失要件也由受害患者一方负担。
2、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提供病患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的规则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在诉讼中,对于责任构成的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的证明,由受害患者一方负责证明。在此基础上实行过错推定,将医疗过失的举证责任全部归之于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一方认为自己不存在医疗过失,须自己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该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责任认定条件有哪些
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因诊疗护理工作乃是群体性的活动,有时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也可以是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人员。
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3、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4、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5、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
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的流程
步骤
一: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交给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监督科。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步骤
二: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步骤
三: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步骤
四: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之日起10天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符合有关条例的,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有关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步骤
五: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至7日内交由省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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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对还是错
医疗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认识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医疗机构或医务工作者有过错的才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原则,如果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者没有任何过错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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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怎么适用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怎么适用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如何适用
处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确定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时应适用何种法律规范争议颇多,目前在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条例》为依据,凡构成医疗事故的,按《条例》的规定来确定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一律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医疗损害赔偿属于民事赔偿的一种,《民法通则》第98条和第119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完全可以根据这两条来确定,而且《民法通则》是基本法,法律效力高于《条例》和其他法律,因此应优先适用。
第三种观点认为可以适用《民法通则》,也可以适用《合同法》,赋予患者选择权。
第四种观点主张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其理由是《消法》
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这一规定明确了《消法》的调整范围。患者到医院挂号治疗,医院有偿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这是一种特殊的消费行为,理应受到《消法》的调整和保护。因此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完全应当适用《消法》。
司法实践中,由于无统一规定,人民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时,在适用法律方面做法各异,比较混乱。在以前,人民基本上都是依据《办法》来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少有突破。
近年来,不少已经突破了《办法》的限制,在对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上逐步多元化:有的适用《民法通则》;有的适用《条例》;还有的适用《消法》,但由于审判实践认识上的差异,导致适用法律的不同,常常会造成相类似的案件却出现了大相径庭的判决结果,尤其是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可能会出现同一案件由两个不同的法官或来审理裁判,而两者的判决结果差异甚大,少则几万,多则十来万、几十万元,有损我国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医疗损害赔偿应该适用何种法律、法规,这的确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首先,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便可排除《合同法》的适用。在审判实践中,也未见有适用《合同法》来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的案例。
其次,就《民法通则》、《消法》和《条例》而言,这三部法律、法规似乎都可以作为处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依据。
我们来分析这三部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不难看出,《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而制定的专门法。而《条例》则是为正确处理医疗事故,维护医疗秩序而制定的行政法规,从法律层次和效力方面来讲,《条例》均低于《民法通则》。而且《条例》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显然把一部分医疗损害赔偿排除在外,这与民法通则的基本精神是相悖的。因此,当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的有关规定与《民法通则》相抵触时,应以上位法、基本法即《民法通则》为准。
医疗损害赔偿是否适用《消法》的问题,目前仍然是法律适用中的盲点,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也无明确规定。学术界和实务界也观点不
一,各执己见。主张适用《消法》的观点认为患者也是消费者,医疗机构也是经营者或提供服务者,患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当然可以适用《消法》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反对适用《消法》的观点则认为,依通行体制,《消法》属于经济法部门,而《民法通则》则属于民商法部门,这两个部门之基本理念是不同的。医疗行为是一种专业化高风险的行为,医疗过程中应当赋予医方一定的自由度,若适用《消法》,则给予医方过多限制,不利于整个医学技术的发展,从而也间接地损害了患者的利益,且医疗活动具有公益性与营利性并存的特点,很难完全适用《消法》。
根据《消法》
第七条、
第八条、
第十八条的规定,作为经营者的医疗机构为消费者(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而消费者同时享有知悉其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与《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是基本上一致的。可见《消法》并未将医疗服务排除在外。而且《民法通则》与《消法》在损害赔偿方面基本精神也是一致的。患者可以医疗单位医疗服务中未尽最善注意义务而造成损害为由,依据《消法》要求赔偿。因此,医疗损害赔偿也可以适用《消法》。
既然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可以适用《条例》、《民法通则》或《消法》来处理,那么在处理具体案件时,究竟如何选择适用的法律呢?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民法通则》虽是基本法律,但其规定的损害赔偿范围却不够全面、具体;《消法》有关赔偿规定相对于《民法通则》来说是有进步的;《条例》中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是总结了我国医疗事故赔偿的经验而确定的,比较合理,但是却仅限于医疗事故赔偿,不能涵盖一切医疗损害赔偿。
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具体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时,应区别具体案情分别选择适用的法律:
(一)若医疗损害后果明显,已构成医疗事故的则完全可以适用《条例》来处理;
(二)若医疗损害后果不明显,未构成医疗事故,但损害事实又确实存在,则应适用《民法通则》或《消法》来处理。上述第
(二)项虽不能适用《条例》,但完全可以比照《条例》有关医疗事故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来酌情确定具体赔偿责任
总之,《民法通则》的基本法地位应确立,将其作为适用的基本法律;《条例》和《消法》在不与《民法通则》相抵触的情况下,可根据具体案情选择适用《条例》或《消法》。但不论适用哪种法律,其价值取向应当是一致的,即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从而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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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产品损害会有哪些责任呢
[律师回复] 对于医疗产品损害会有哪些责任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损害作为一种特殊侵权类型,侵权责任法第一次对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对完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立法的确定并不代表理论探讨的终结。医疗损害的特殊性以及医疗损害与产品责任概念的交叉,使得对医疗损害责任的理解和适用存在着诸多争议,尤其是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承担问题,现行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基于此,本文试图从司法适用的角度对这一问题作出简要论述。
医疗产品损害会有哪些责任呢
侵权责任法已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第七章共十一条专门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该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对于归责原则,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产品作为一种特殊产品,也应适用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而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两种特殊情形,即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患者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按照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或是产品生产者的无过错责任来请求损害赔偿。
总之,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如何承担问题关系到所有公民的切身利益,应从理论与实践上彻底掌握相关法律的精神。在侵权责任法刚刚进入施行阶段的关键时候,如何更好地理解和实施法律规定,彰显民法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显得尤为重要。对此,本文的结论是保护患者第一时间的权益,主张对医疗机构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由相关责任人合理承担损害责任。
医疗产品损害会有什么责任呢
[律师回复] 对于医疗产品损害会有什么责任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损害作为一种特殊侵权类型,侵权责任法第一次对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对完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立法的确定并不代表理论探讨的终结。医疗损害的特殊性以及医疗损害与产品责任概念的交叉,使得对医疗损害责任的理解和适用存在着诸多争议,尤其是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承担问题,现行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基于此,本文试图从司法适用的角度对这一问题作出简要论述。
医疗产品损害会有哪些责任呢
侵权责任法已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第七章共十一条专门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该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对于归责原则,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产品作为一种特殊产品,也应适用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而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两种特殊情形,即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患者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按照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或是产品生产者的无过错责任来请求损害赔偿。
总之,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如何承担问题关系到所有公民的切身利益,应从理论与实践上彻底掌握相关法律的精神。在侵权责任法刚刚进入施行阶段的关键时候,如何更好地理解和实施法律规定,彰显民法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显得尤为重要。对此,本文的结论是保护患者第一时间的权益,主张对医疗机构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由相关责任人合理承担损害责任。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一、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性质:具有医疗侵权责任/产品侵权责任的双重性质。
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中间责任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
三、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最终责任归责原则:
1.医疗机构/医疗产品销售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不能指明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供货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2.医疗产品生产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四、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构成要件:
1.医疗产品须为有缺陷产品;
2.须有患者人身损害事实;
3.须有因果关系。
五、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类型:
1.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缺陷的致害责任;
2.输入不合格的血液的致害责任。
六、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承担:
1.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2.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律师提示】
①医疗产品种类:
A.药品;
B.消毒药剂;
C.医疗器械;
D.血液及血液制品。
②医疗产品质量缺陷认定标准:以不合理标准为基本标准,以强制性标准为辅助标准,违反任何一项标准均属于缺陷产品。
A.医疗产品质量缺陷一般需要进行科学的鉴定;
B.如由于植入的医疗器械在体内无法取出而无法进行科学的分析和鉴定,
首先应查明患者植入的医疗器械是否达到一般同类产品的使用年限(由此证明是否存在质量缺陷);
其次,生产者、销售者或医疗机构能否举证证明该医疗器械未达到一般同类产品的使用年限是患者原因造成的,无法举证证明的,即视为该医疗器械存在质量缺陷。
③医疗机构对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注意义务:
A.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B.统一进货渠道,避免因“”而购进“三无产品”或者伪劣产品;
C.不得施用禁止使用的产品和过期淘汰的产品;
D.不得伪造产地、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认证标志 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E.不得在产品中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F.正确使用医疗产品;
G.建立购货档案以及严格的“进、销、调、存”和施用管理制度;
H.建立医疗证据保全制度和事故调查制度。
④根据最近原则,受害患者可以选择请求医疗机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
A.受害患者行使违反医疗义务损害责任请求权:应当向医疗机构请求;
B.受害患者行使医疗产品损害责任请求权:可以向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行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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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产品无过错责任适用吗?
医疗产品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机制,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性质是医疗侵权责任还有产品侵权责任的性质,医疗产品的损害责任是最终的责任归责的原则,构成的要件包括产品的缺陷还有损害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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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不构成损害医院免责,医疗过错不构成免责情形
[律师回复] 1、属于医疗意外的 医疗过失的存在须以医生违反注意义务为前提,如若侵权行为的发生并非医生的注意能力之所及,即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则不存在所谓医疗过失的问题。 2、病人的疾病自然转归 要是像长期的高血压引起动脉硬化,动脉硬化促使血压升高,医师诊断后,患者情绪激动突发脑出血出现偏瘫,对此后果医师可以免责。 3、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病人发生了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却不能避免和防范的不良后果,而这种不良后果的发生与医方是否存在过错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4、患者一方的过错 基于侵权法理论,医院如想免责,则损害结果必须完全是由患方过错所致,否则就不能构成免责事由。如果双方都有不同程度过错,则应分别从原因力及各自的过错程度这两个方面来确定其双方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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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不构成损害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1、属于医疗意外的 医疗过失的存在须以医生违反注意义务为前提,如若侵权行为的发生并非医生的注意能力之所及,即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则不存在所谓医疗过失的问题。 2、病人的疾病自然转归 要是像长期的高血压引起动脉硬化,动脉硬化促使血压升高,医师诊断后,患者情绪激动突发脑出血出现偏瘫,对此后果医师可以免责。 3、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病人发生了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却不能避免和防范的不良后果,而这种不良后果的发生与医方是否存在过错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4、患者一方的过错 基于侵权法理论,医院如想免责,则损害结果必须完全是由患方过错所致,否则就不能构成免责事由。如果双方都有不同程度过错,则应分别从原因力及各自的过错程度这两个方面来确定其双方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要如何适用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如何适用
处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确定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时应适用何种法律规范争议颇多,目前在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条例》为依据,凡构成医疗事故的,按《条例》的规定来确定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一律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医疗损害赔偿属于民事赔偿的一种,《民法通则》第98条和第119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完全可以根据这两条来确定,而且《民法通则》是基本法,法律效力高于《条例》和其他法律,因此应优先适用。
第三种观点认为可以适用《民法通则》,也可以适用《合同法》,赋予患者选择权。
第四种观点主张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其理由是《消法》
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这一规定明确了《消法》的调整范围。患者到医院挂号治疗,医院有偿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这是一种特殊的消费行为,理应受到《消法》的调整和保护。因此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完全应当适用《消法》。
司法实践中,由于无统一规定,人民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时,在适用法律方面做法各异,比较混乱。在以前,人民基本上都是依据《办法》来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少有突破。
近年来,不少已经突破了《办法》的限制,在对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上逐步多元化:有的适用《民法通则》;有的适用《条例》;还有的适用《消法》,但由于审判实践认识上的差异,导致适用法律的不同,常常会造成相类似的案件却出现了大相径庭的判决结果,尤其是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可能会出现同一案件由两个不同的法官或来审理裁判,而两者的判决结果差异甚大,少则几万,多则十来万、几十万元,有损我国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医疗损害赔偿应该适用何种法律、法规,这的确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首先,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便可排除《合同法》的适用。在审判实践中,也未见有适用《合同法》来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的案例。
其次,就《民法通则》、《消法》和《条例》而言,这三部法律、法规似乎都可以作为处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依据。
我们来分析这三部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不难看出,《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而制定的专门法。而《条例》则是为正确处理医疗事故,维护医疗秩序而制定的行政法规,从法律层次和效力方面来讲,《条例》均低于《民法通则》。而且《条例》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显然把一部分医疗损害赔偿排除在外,这与民法通则的基本精神是相悖的。因此,当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的有关规定与《民法通则》相抵触时,应以上位法、基本法即《民法通则》为准。
医疗损害赔偿是否适用《消法》的问题,目前仍然是法律适用中的盲点,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也无明确规定。学术界和实务界也观点不
一,各执己见。主张适用《消法》的观点认为患者也是消费者,医疗机构也是经营者或提供服务者,患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当然可以适用《消法》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反对适用《消法》的观点则认为,依通行体制,《消法》属于经济法部门,而《民法通则》则属于民商法部门,这两个部门之基本理念是不同的。医疗行为是一种专业化高风险的行为,医疗过程中应当赋予医方一定的自由度,若适用《消法》,则给予医方过多限制,不利于整个医学技术的发展,从而也间接地损害了患者的利益,且医疗活动具有公益性与营利性并存的特点,很难完全适用《消法》。
根据《消法》
第七条、
第八条、
第十八条的规定,作为经营者的医疗机构为消费者(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而消费者同时享有知悉其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与《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是基本上一致的。可见《消法》并未将医疗服务排除在外。而且《民法通则》与《消法》在损害赔偿方面基本精神也是一致的。患者可以医疗单位医疗服务中未尽最善注意义务而造成损害为由,依据《消法》要求赔偿。因此,医疗损害赔偿也可以适用《消法》。
既然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可以适用《条例》、《民法通则》或《消法》来处理,那么在处理具体案件时,究竟如何选择适用的法律呢?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民法通则》虽是基本法律,但其规定的损害赔偿范围却不够全面、具体;《消法》有关赔偿规定相对于《民法通则》来说是有进步的;《条例》中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是总结了我国医疗事故赔偿的经验而确定的,比较合理,但是却仅限于医疗事故赔偿,不能涵盖一切医疗损害赔偿。
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具体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时,应区别具体案情分别选择适用的法律:
(一)若医疗损害后果明显,已构成医疗事故的则完全可以适用《条例》来处理;
(二)若医疗损害后果不明显,未构成医疗事故,但损害事实又确实存在,则应适用《民法通则》或《消法》来处理。上述第
(二)项虽不能适用《条例》,但完全可以比照《条例》有关医疗事故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来酌情确定具体赔偿责任
总之,《民法通则》的基本法地位应确立,将其作为适用的基本法律;《条例》和《消法》在不与《民法通则》相抵触的情况下,可根据具体案情选择适用《条例》或《消法》。但不论适用哪种法律,其价值取向应当是一致的,即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从而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之价值。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能怎么适用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能怎么适用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如何适用
处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确定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时应适用何种法律规范争议颇多,目前在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条例》为依据,凡构成医疗事故的,按《条例》的规定来确定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一律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医疗损害赔偿属于民事赔偿的一种,《民法通则》第98条和第119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完全可以根据这两条来确定,而且《民法通则》是基本法,法律效力高于《条例》和其他法律,因此应优先适用。
第三种观点认为可以适用《民法通则》,也可以适用《合同法》,赋予患者选择权。
第四种观点主张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其理由是《消法》
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这一规定明确了《消法》的调整范围。患者到医院挂号治疗,医院有偿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这是一种特殊的消费行为,理应受到《消法》的调整和保护。因此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完全应当适用《消法》。
司法实践中,由于无统一规定,人民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时,在适用法律方面做法各异,比较混乱。在以前,人民基本上都是依据《办法》来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少有突破。
近年来,不少已经突破了《办法》的限制,在对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上逐步多元化:有的适用《民法通则》;有的适用《条例》;还有的适用《消法》,但由于审判实践认识上的差异,导致适用法律的不同,常常会造成相类似的案件却出现了大相径庭的判决结果,尤其是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可能会出现同一案件由两个不同的法官或来审理裁判,而两者的判决结果差异甚大,少则几万,多则十来万、几十万元,有损我国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医疗损害赔偿应该适用何种法律、法规,这的确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首先,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便可排除《合同法》的适用。在审判实践中,也未见有适用《合同法》来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的案例。
其次,就《民法通则》、《消法》和《条例》而言,这三部法律、法规似乎都可以作为处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依据。
我们来分析这三部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不难看出,《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而制定的专门法。而《条例》则是为正确处理医疗事故,维护医疗秩序而制定的行政法规,从法律层次和效力方面来讲,《条例》均低于《民法通则》。而且《条例》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显然把一部分医疗损害赔偿排除在外,这与民法通则的基本精神是相悖的。因此,当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的有关规定与《民法通则》相抵触时,应以上位法、基本法即《民法通则》为准。
医疗损害赔偿是否适用《消法》的问题,目前仍然是法律适用中的盲点,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也无明确规定。学术界和实务界也观点不
一,各执己见。主张适用《消法》的观点认为患者也是消费者,医疗机构也是经营者或提供服务者,患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当然可以适用《消法》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反对适用《消法》的观点则认为,依通行体制,《消法》属于经济法部门,而《民法通则》则属于民商法部门,这两个部门之基本理念是不同的。医疗行为是一种专业化高风险的行为,医疗过程中应当赋予医方一定的自由度,若适用《消法》,则给予医方过多限制,不利于整个医学技术的发展,从而也间接地损害了患者的利益,且医疗活动具有公益性与营利性并存的特点,很难完全适用《消法》。
根据《消法》
第七条、
第八条、
第十八条的规定,作为经营者的医疗机构为消费者(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而消费者同时享有知悉其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与《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是基本上一致的。可见《消法》并未将医疗服务排除在外。而且《民法通则》与《消法》在损害赔偿方面基本精神也是一致的。患者可以医疗单位医疗服务中未尽最善注意义务而造成损害为由,依据《消法》要求赔偿。因此,医疗损害赔偿也可以适用《消法》。
既然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可以适用《条例》、《民法通则》或《消法》来处理,那么在处理具体案件时,究竟如何选择适用的法律呢?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民法通则》虽是基本法律,但其规定的损害赔偿范围却不够全面、具体;《消法》有关赔偿规定相对于《民法通则》来说是有进步的;《条例》中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是总结了我国医疗事故赔偿的经验而确定的,比较合理,但是却仅限于医疗事故赔偿,不能涵盖一切医疗损害赔偿。
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具体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时,应区别具体案情分别选择适用的法律:
(一)若医疗损害后果明显,已构成医疗事故的则完全可以适用《条例》来处理;
(二)若医疗损害后果不明显,未构成医疗事故,但损害事实又确实存在,则应适用《民法通则》或《消法》来处理。上述第
(二)项虽不能适用《条例》,但完全可以比照《条例》有关医疗事故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来酌情确定具体赔偿责任
总之,《民法通则》的基本法地位应确立,将其作为适用的基本法律;《条例》和《消法》在不与《民法通则》相抵触的情况下,可根据具体案情选择适用《条例》或《消法》。但不论适用哪种法律,其价值取向应当是一致的,即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从而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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